2018年泾源县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
为支持引导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促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确保农机购置补贴规范高效廉洁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根据自治区农牧厅《2018年农机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总体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为基本要求,突出重点,以优势特色农产品产区、主要作物关键薄弱环节、农机服务组织为重点,坚持绿色生态导向,大力推广节能环保、精准高效农业机械化技术,促进农业绿色发展;推动科技创新,加快技木先进农机产品推广,提升农机作业质量;推动普惠共享,推进补贴范围内机具敞开补贴。加快推进我县地膜玉米、牧草等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切实增强政策获得感,创新组织管理,着力提升制度化、信息化、便利化水平,严惩失信违规行为,严防系统性违规风险,确保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不断提升公众满意度和政策实现度。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8年,自治区下达泾源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156万元(工作经费1万元),上年结转2.6752万元,2018年泾源县实施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总额为157.6752万元。实施范围覆盖全县7个乡镇和农林牧场等。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018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等15大类32个小类90个品目(详见附件1)。自治区确定的所有品目机械敞开补贴,满足县内申请购机者的需求。补贴重点是主要农作物全程机械化所需的各类机械和深松整地、免耕播种、残膜回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支持农业绿色发展机具的补贴需要。
(二)补贴机具产品资质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补贴标准
1.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自治区农牧厅根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补贴额,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进行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发布。
2.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
3.自治区支持建设的农机作业服务组织、三星级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和农业综合服务站购买开展服务所需机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4.购买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覆膜及残膜回收机械、植保机械、深松机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5.在执行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计划时,必须严格按照核定资金额度安排购机补贴,不得突破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额度。
6.根据我县草畜产业需要,利用县级财政资金对我县购买铡草机的农户在国家补贴的基础上再累加补贴20%。
四、补贴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各类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补贴对象可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产品经销企业购机,并到购机者所在地农机部门办理补贴手续。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补贴对象须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五、补贴方式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补贴方式。设立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账,实行专款专用,财政集中支付,直接补贴到购机者账户,严禁挪用挤占。农牧、财政部门严格执行补贴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进度。
六、工作经费
县财政局在自治区安排农机补贴工作经费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自治区下达县级补贴资金总额1.5%的比例安排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宣传培训、专家评审、会议、资料印发、补贴档案管理、补贴标识喷涂、打码、办理等设备购置、购机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管理、购机补贴手机APP开发、维护和监督检查、用户调查、机具核查、绩效考核和交通车辆租用等,工作经费实行专项管理。
七、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成立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 刚 政府副县长
成 员:马津垠 县农牧局局长
于 雷 县财政局局长
杨学明 县监察局局长
靳安平 县农业机械化推广服务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机化推广服务中心。各相关部门要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在补贴申请、审核、公示、兑付结算、监管、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谁兑付、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全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于当年11月底结束。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要严格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充分尊重购机者自主选择权。补贴申领有效期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年优先补贴,以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核验,特别要对补贴额较高大中型机具和供需矛盾突出的机具要重点核实,对短期内大批量异常申请要加强监管。积极探索实行购机真实性承诺、受益信息实时公开和事后抽查核验相结合的补贴机具监管方式。全面使用全国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加快补贴资金结算兑付进度,结算兑付至少每两个月一次。加强对享受补贴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管理,依法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开展补贴机具质量调查,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
农机中心要积极宣传农机补贴政策、补贴流程,公开监督举报电话、补贴受益对象等信息,扩大社会公众知晓度,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确保专栏等信息公开载体有效运行。要重点公开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操作程序、投诉咨询电话、资金规模和使用进度、补贴受益对象、违规现象和问题等。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在补贴资金兑付或结算前,须公示受益对象信息。严禁对外公布购机人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机中心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泾源县人民政府网站或“331涉农资金监管平台”以及宁夏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县级农机补贴公开专栏上公布。
(四)加强监管,严惩违规
农牧局、财政局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强化监管,严惩违规,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农牧局要全面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在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前要完成机具核实,特别是对补贴额较高和供需矛盾突出的重点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加强补贴产品监督管理。对投诉集中、“三包”服务不到位、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虚假宣传、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问题要进行重点调查核实。对于违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的企业,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暂停补贴、取消补贴资格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企业由于产品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被暂停、取消,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由违规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自行承担。构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农牧局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反腐倡廉警示教育活动。高度重视群众举报投诉受理工作,要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建立投诉档案,并定期上报投诉受理、处理情况。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
为做好泾源县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和服务工作,农牧局、财政局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农牧局5011154、财政局农业股5011993;农机化推广服务中心设立政策咨询及质量投诉电话:5011615。
附件:1.2018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2.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程序
3.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退货规定
附件1
2018年宁夏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32个小类90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铧式犁
1.1.2旋耕机(含履带自走式旋耕机)
1.1.3深松机
1.1.4开沟机
1.1.5微耕机
1.2整地机械
1.2.1圆盘耙
1.2.2起垄机
1.2.3灭茬机
1.2.4筑埂机
1.2.5铺膜机
1.2.6联合整地机
1.2.7驱动耙
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
2.1.2穴播机
2.1.3小粒种子播种机
2.1.4根茎类种子播种机
2.1.5免耕播种机
2.1.6铺膜播种机
2.1.7水稻直播机
2.1.8旋耕播种机
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2.3栽植机械
2.3.1水稻插秧机
2.3.2秧苗移栽机
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含水稻侧深施肥装置)
2.4.2撒肥机
2.4.3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埋藤机
3.1.3田园管理机
3.1.4中耕追肥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杆喷雾机
3.2.2风送式喷雾机
4.收获机械
4.1谷物收获机械
4.1.1割晒机
4.1.2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
4.1.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
4.1.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自走式玉米收获机
4.2.2自走式玉米籽粒联合收获机
4.2.3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
4.2.4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4.3蔬菜收获机械
4.3.1果类蔬菜收获机
4.4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4.4.1薯类收获机
4.5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4.5.1割草机
4.5.2搂草机
4.5.3打(压)捆机
4.5.4圆草捆包膜机
4.5.5青饲料收获机
4.6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4.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脱粒机械
5.1.1玉米脱粒机
5.2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3干燥机械
5.3.1谷物烘干机
5.3.2果蔬烘干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1.2组合米机
6.2磨粉(浆)机械
6.2.1磨粉机
6.3果蔬加工机械
6.3.1水果分级机
6.3.2水果清洗机
6.3.3水果打蜡机
6.3.4蔬菜清洗机
7.农用搬运机械
7.1装卸机械
7.1.1抓草机
8.排灌机械
8.1喷灌机械设备
8.1.1喷灌机(卷管式)
9.畜牧机械
9.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1铡草机
9.1.2青贮切碎机
9.1.3揉丝机
9.1.4压块机
9.1.5饲料(草)粉碎机
9.1.6饲料混合机
9.1.7颗粒饲料压制机
9.1.8饲料制备(搅拌)机
9.1.9秸秆膨化机
9.2饲养机械
9.2.1孵化机
9.2.2喂料机
9.2.3送料机
9.2.4清粪机
9.2.5粪污固液分离机
9.3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9.3.1挤奶机
9.3.2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10.1水产养殖机械
10.1.1增氧机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1残膜回收机
11.1.2秸秆压块(粒、棒)机
11.1.3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12.1平地机械
12.1.1平地机(含激光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13.1温室大棚设备
13.1.1电动卷帘机
13.1.2热风炉
14.动力机械
14.1拖拉机
14.1.1轮式拖拉机(不含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
14.1.2手扶拖拉机
14.1.3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15.1养蜂设备
15.1.1养蜂平台
15.2其他机械
15.2.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15.2.2农业用北斗终端
附件2
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程序
一、自主购机
购机者在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购机,购机者向经销商支付全额购机款。经销商向购机者出具发票、售后服务凭证和销售机具基本信息表。自愿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二、补贴申请
购机者持身份证、携带购买机具、购机发票、销售机具基本信息表(合作组织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购机发票、销售机具基本信息表)自愿到县农机中心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格。
三、信息录入和机具核实
县农机中心对申请购机者进行审查。登陆补贴系统,填写购机者信息和购机信息后,发放《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正面)(附表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农机中心和财政局各一份,购机者一份)。
补贴对象本人在领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正面),携所购机具、本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交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名为本人的有效一本通存折或账户与营业执照相符的有效基本账户、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合格证的复印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正面)到县农机中心办理验货。农机中心局按照补贴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进行逐台核实,核实无误后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享受购机补贴机具标识,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反面)(附表1)填写相应内容(对确实无法运输或大型农机具可入户验货)。县农机中心将申请信息公示后,申请将进入到“待申请结算”状态,将申请结算对象与管理系统中的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
四、补贴资金结算
(一)结算申请整理。县农机中心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上月《结算汇总表》与《结算明细表》中登记的购机者信息收集整理。
(二)公示。每月10日前,县级农机补贴办公室将已核实的购机者名册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完毕后,在公示表中注明公示的情况,如是否有投诉、是否有举报、有无意见等。
(三)复核。公示期间,县农机中心组织人员并会同县纪检监察部门对拟享受补贴机具进行复核,对补贴额在一万元以上机具及纳入牌证管理的机具100%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由复核人员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复核表》(附表2)复验栏内签字并承担责任。乡(镇)农机管理人员要全程参与农机补贴复核工作。
(四)出具结算意见。公示结束后,于每月20日前,出具该批次《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支付报告单》(附表3)及《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附表4)和《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结算汇总表》(附表5),报县财政局。
(五)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县财政部门要对县级农机补贴办公室是否按照规范程序操作进行审核,还须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购机者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于当月月底前出具核实意见。
(六)县财政局支付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于次月10日前,通过购机者所留“一卡通”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购置补贴”,要求每一件补贴机具支付一笔资金。
(七)补贴材料归档。县级农机补贴办公室每批次补贴资金支付后,须将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材料归档造册。
附件3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退货规定
补贴对象要求退货的必须符合有关农机产品三包规定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方可退货。
一、已申请补贴但尚未发放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应告知县农机部门,县农机部门核实退货情况。如同意该补贴对象退货,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删除该补贴对象在补贴系统中《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如已报送至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核实补贴资金未发放的,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上签署“同意退货”后,县农机部门删除该补贴对象在补贴系统中《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补贴对象将签署同意退货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复印件和机具退给供货企业,供货企业方可退货并将购机款退还购机者。
二、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补贴对象要求退货的,必须经县农机部门审核同意,补贴对象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补贴专户,持退款银行票据经县财政局确认,县财政局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和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款已退,可退货”,县财政部门在补贴系统中的申请退货栏目中查找该购机者,点申请退货。补贴对象将签署同意退货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反馈县农机部门后,购机者携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复印件和机具退给供货企业,供货企业方可接受退货并将购机款退还购机者。
三、补贴对象所购机具享受补贴后,如私自与供货企业达成退货协议,未退还补贴资金,擅自退货造成国家补贴资金损失的,一经查实,除向该供货企业追回补贴资金外,该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取消该企业补贴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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