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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1/2018-79367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建环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4-10
名称
征收公告泾政公字〔2018〕6号
征收公告泾政公字〔2018〕6号
日期:2018-04-10 来源: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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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泾源县旧城改造步伐,改善城市基础设施,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完善城市功能布局,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及《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179号)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肉联厂家属楼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地点:肉联厂家属楼

三、征收范围:东至民生苑小区西围墙、南至丽景苑B区围墙、西至泾河印象东围墙、北至泾源县第三幼儿园。

四、补偿方案: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及《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179号)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方式征收。

五、征收期限:2018417日至2018527

六、被征收人的权利及义务: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公告事项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泾源县肉联厂家属楼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1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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