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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1/2020-00060
文号
泾政公字〔2020〕11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住建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5-27
名称
泾源县香水街国土局家属院片区征收公告
泾源县香水街国土局家属院片区征收公告
日期:2020-05-27 来源: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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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进城镇化建设进程,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及《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1〕79号)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决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香水街国土局家属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征收地点:香水街北侧

三、征收范围:兰进喜、吴主麻等共8户。

四、补偿方案: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2号)、《关于做好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建发〔2015〕32号》及《泾源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泾政发〔2011〕79号)有关规定对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予以征收。

五、征收期限: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4日

六、被征收人的权利及义务:被征收人如对公告事项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凡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一律不予补偿。

八、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泾源县香水街国土局家属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泾源县香水街国土局家属院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补偿方案

本区域内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土地,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予以征收。补偿标准按二级及二级以上资质房地产咨询评估公司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为准。房地产咨询评估公司评估人员经过实地查看,按照评估程序,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选用市场法、成本法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被征收人房地产及地面其它构筑物和附着物估价时点市场价值。选择“产权调换”的征迁户房屋,与现有房屋评估总价格进行等价置换{注:提供的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大于应调换面积的,超出面积由被征收人按房屋市场价补缴差额房款;提供的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小于应调换面积的,差额部分按提供的调换房合同价由县人民政府以货币形式补偿给被征收人}。评估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所有被征收人予以公示,征求被征收人意见,取得被征收人同意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予以征收。

二、搬迁安置

(一)搬迁费每户为2000元(以每一座院落或每一套房视为一户);

(二)临时安置费按18个月计算,每个月800元,计每户14400元(以每一座院落或每一套房视为一户)。

三、其他

(一)本次征收工作严格按照公开、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进行,做到依法征收、规范操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对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逐户发放《征收公告》、《征收决定》等文字材料,告知被征收人实施征收的目的、范围、补偿方式、签订协议等事项。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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