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泾源县诚优便利店
证照:营业执照 92640424MA****1P2M
法 定 代 表 人:马* *
住所:泾源县百泉西街(泾源一小东侧)
根据自治区“扫黄打非”办公室案件线索转办单要求,2026年2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泾源县百泉西街(泾源一小东侧)的泾源县诚优便利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出版物零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图书9本,包括《无图拼音》三本,《写字课课练》三本,《汉字描红》一本,《拼音描红》一本,《数字描红1-100》一本。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马* * 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
经执法人员请示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对发现的9本出版物进行扣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现场整个检查过程进行拍照2月11日10时57分结束。
2026年2月11日10时15分,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惠永强(30041821017)、余利斌(30041821019)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后,对位于固原市泾源县城东平北路的泾源县诚优便利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出版物零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图书9本,《无图拼音》三本,《写字课课练》三本,《汉字描红》一本,《拼音描红》一本,《数字描红1-100》一本。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马* * 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经执法人员请示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对发现的9本出版物进行扣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发了《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调查询问通知书》,并对现场整个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取证,整个检查过程由经营者马* * 全程见证,检查于2026年02月11日10时57分结束。
2026年2月12日我局立案,并立即开展调查工作。2026年2月26日10时44分至11时07分,我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惠永强(30041821017)、余利斌(30041821019)在泾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对泾源县诚优便利店马* * 开展了调查询问,马* * 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情况属实。
2026年03月06日案件调查终结,经调查泾源县诚优便利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以责令改正的方式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0元,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适用情形(裁量阶次)“违法经营额不足3000元的,可以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月23日,拟对泾源县诚优便利店马* *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2.没收出版物9本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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