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泾源县米粒家优品百货店
证照:营业执照 92640424MA****PR5P
法 定 代 表 人:杨**
住所:宁夏泾源县东平南路
根据自治区“扫黄打非”办公室案件线索转办单要求,2026年02月11日09时26分,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惠永强(30041821017)、余利斌(30041821019))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后,对位于对位于宁夏泾源县东平南路(信用社对面一楼商铺)的泾源县米粒家优品百货店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店正在营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出版物零售。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有地球仪48个,其中地球仪(21.4cm)(湖南地图出版社出版,统一书号:1280552·3591,审图号:GS(2016)2392)5个、地球仪(18.2cm)(湖南地图出版社出版,统一书号:1280552·3592,审图号:GS(2016)2393)5个、地球仪(20cm)(湖南地图出版社编制,审图号:GS(2022)3863)6个、地球仪(25cm)(审图号:GS(2017)841)3个、地球仪(14cm)(湖南地图出版社出版,统一书号:1280552·2970,审图号:GS(2016)2380)4个、地球仪(10.6cm)(浙江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编制,审图号:GS(2016)407)25个。执法人员要求经营者杨**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未能提供。
经执法人员请示主要负责人同意,对发现的48个地球仪进行扣押,执法人员现场下发了《现在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并对现场整个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整个检查过程由经营者杨**全程见证,检查于2026年02月11日09时45分结束,执法人员离开该场所。
2026年02月12日,我局对该案立案调查。2026年02月27日14时35份至14时57分,我局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惠永强(30041821017)、余利斌(30041821019)在泾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对泾源县米粒家优品百货店杨**开展了调查询问,杨**承认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情况属实。
2026年3月6日案件调查终结,经查明,泾源县米粒家优品百货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以责令改正的方式对当事人的违法经营活动予以取缔。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适用情形(裁量阶次)“违法所得不足1.5万元的,可以处8万元以下的罚款”。现拟对泾源县米粒家优品百货店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
2.没收出版物(地球仪)4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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