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
第七项整改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自治区《关于做好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情况
整改任务第七项:自治区相关部门未有效组织实施“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建设任务,《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15个相关项目未按期完成。
牵头(责任) 单位:泾源县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 建设轻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完成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任务。
整改完成情况:
1、投资1450万元,建设了泾源县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于2017年3月开工,2017年10月完工。改造后污水处理厂出水标准由《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B标准提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并加强污水处理厂的监管,确保稳定运行。
2、投资48万元,对泾源县轻工产业园区安装污水提升设施1套,铺设集污管网600米,依托县城污水处理厂处理。
整改验收情况:已通过对县城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和轻工产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验收。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泾源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17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8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954-5011057
联系地址:泾源县龙潭西街3号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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