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
第二十二项整改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自治区《关于做好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情况
整改任务第二十二项:除银川市外,全区其他地市均未按要求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牵头(责任) 单位:泾源县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 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整改完成情况:制定了禁止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劣质煤管理办法,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禁使用硫份大于0.8%、灰份大于15%的高硫、高灰份煤种,其他地区禁止使用劣质煤,加大了煤炭质量抽检力度,依法严厉处罚各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煤炭行为,取缔无照煤炭经营经销点。
整改验收情况: 已通过对县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泾源县环保站)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17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8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954-5011057
联系地址:泾源县龙潭西街3号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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