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
第十二项整改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自治区《关于做好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情况
整改任务第十二项:
1、在国家自然保护去管理上,有关部门未能正确履行项目立项、林地保护、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矿产资源保护等职能,违法违规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2、2017年底前完成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点位清理任务。
牵头(责任) 单位:泾源县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 完成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点位清理任务。
整改完成情况:
1、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口,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新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2、将自然保护区全部列为禁采区,自然保护区内的矿产资源一律不得出让;
3、完成和国家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清理整治。
整改验收情况: 根据泾源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绿盾2017”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对泾源县兴宗石料厂、泾源县沙南诚信砂石厂进行了拆除,并做出了生态恢复治理方案。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泾源县环保站)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17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8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954-5011057
联系地址:泾源县龙潭西街3号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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