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党委社会工作部、民政局,宁东基地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
近期,在《村民代表会议基本议定事项指导目录》执行过程 中,有部分县(区)反映需要对指导目录第12项“民主评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请、退出”等情形进一步细化明确,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救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暂行办法》《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主评议有关情形通知如下:
1.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村民,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直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
2.最低生活保障办理过程中,对申请对象初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不再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组织村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
3.对申请有困难的村民,委托村民委员会代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及材料。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为非必经环节。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