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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6/2023-00092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4-07
名称
泾源县民政局2023年第一季度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发放
泾源县民政局2023年第一季度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发放
日期:2023-04-07 来源:泾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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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泾源农商行营业部:

为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有效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办法》(宁政发〔2016〕16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工作规程》(宁民规发〔2018〕14号)和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经困难群众申请,乡镇审核上报,组织入户调查,对泾河源镇王志芳、香水镇惠秀兰、蒲忠成3户困难群众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各5000元,共计15000元,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1〕9号)文件规定,加强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强化资金发放监管,落实资金保障责任,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社会化发放,由民政局审核提交发放花名册及金额清单,财政局审定后向代发金融机构拨付补贴资金,泾源县农商行通过社保卡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资金足额发放到位。

二、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资金发放要做到程序规范,政策公开,结果公正,确保困难群众受助及时、应救尽救。

三、泾源农商行营业部要及时兑付本次下达的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严禁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在标注发放名目时要注明“临时救助资金”,对提供的发放名目要准确打印,让救助对象看的清楚明白,确保资金按标准及时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四、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和检查,民政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开临时救助情况,建立临时救助台账,做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三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监督举报电话:0954-5619078。

附件:泾源县民政局2023年第一季度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资金发放情况公示表.xlsx



泾源县民政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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