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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全面监督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推进 “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640424019/2022-00081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各股(室)队、所:

现将《关于全面监督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推进“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宁药监发〔2022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的宣贯培训,同时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2022年11月30日前,全县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认定为“规范药房”,2023年底前,实现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全部认定为“规范药房”。

附件:《关于全面监督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推进“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关于全面监督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推进“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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