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4019/2022-00081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2-05-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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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任部门 |
各股(室)队、所:
现将《关于全面监督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推进“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宁药监发〔2022〕2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导原则》的宣贯培训,同时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2022年11月30日前,全县一级以上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部认定为“规范药房”,2023年底前,实现诊所、卫生所、医务室等其他医疗机构全部认定为“规范药房”。
附件:《关于全面监督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推进“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8日
关于全面监督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推进“规范药房”建设的通知.o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