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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5-00045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4-08
名称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诫书
日期:2025-04-08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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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及消费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进一步规范我县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市场,严格落实《办法》的规定,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告诫各生鲜农产品销售者及广大消费者

1.禁止直接使用红色、蓝色、绿色等明显改变感官性状的照明设施对生鲜食用农产品进行照射;

2.禁止使用可变可控光源调节颜色应付监管,在销售时实际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3.禁止通过使用内部或外部有色的灯罩、造成实际反射光线改变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

4.禁止在正常灯具上加套有色塑料袋,在灯泡、LED灯珠表面涂抹色物质等,造成实际光照效果不合规的行为;

5.禁止将红色、蓝色、绿色等违规光源和正常光源混合搭配使用;

6.速冻食品和水产品冷藏(冻)柜、熟肉制品展示柜等内置灯带光源的,也应当符合照明规定,不得出现上述违规行为。

7.禁止使用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背景干扰消费者感官认知。

8.消费者要学会观察食品的实际颜色。在选购食品时,尽量将食品移至自然光下观察,以避免被灯光效果误导。同时关注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和政策,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合法维权的途径。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拨打12345或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注: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经营场所配置照明等设施,应参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13)。该标准规定照明灯具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并设置了商店、超市、农贸市场等各类经营场所的照明标准值,具体参数包括照度标准值、统一眩光值、照度均匀度、显色指数等。

自本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生鲜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不得通过“打擦边球”方式改变生鲜食用农产品本身的颜色、光泽等,变相误导消费者。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及时更换。

对经提醒告诫督促整改后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销售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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