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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6/2024-00241
文号
泾民发〔2022〕103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11-01
名称
​ 关于印发《泾源县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关于印发《泾源县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11-01 来源: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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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养老机构:

现将《泾源县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泾源县民政局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泾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1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泾源县推进养老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227),根据自治区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厅、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制定《关于推进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宁民发〔202255)和固原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联合制定《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固民发〔2022131)等相关要求,持续深化养老服务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监管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高监管效能,推进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区、市、县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在养老机构监管中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抽查事项清单管理,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加快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推进养老机构安全规范管理。确保到2023年底,县级民政、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最大限度杜绝火灾、疫情感染、安全事故、负面舆情等情况。到“十四五”末,县级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发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监督检查职责,参照固原市民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县民政局会同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共同梳理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制定《泾源县养老机构抽查事项清单》(见附件),明确检查依据、主体、内容、方式等,确定重点检查事项和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覆盖建筑、特种设备、服务安全和质量等重要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可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检查批次顺序。其中,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要保证每年不少于1次的现场检查。一般检查事项主要包括运营资质、备案事项、合同管理、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等内容,抽查比例应根据监管实际情况设置上限。抽查事项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完善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养老机构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管的检查对象全面纳入抽查对象名录库,确保不遗漏。县民政局根据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县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养老机构信息。依托“金民工程”建立统一的检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定期更新制度,根据市场主体的变动,定期对检查对象名录库进行修订,市场监管局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

(三)建立完善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录库。县民政局会同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共同建立县级养老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与养老服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视情吸收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专业领域的抽查。县级部门开展随机抽查时,可根据工作需要从相关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调执法检查人员;县级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行政区域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向市级申请直接委派,或协调县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四)制定随机抽查工作规范。根据民政部印发的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县民政局会同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共同制定完善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类别、检查对象、检查方式、检查主体和检查依据,规定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同时,细化检查标准和整改要求,实现以查促建、以查促改。开展随机抽查,可以根据养老机构条件设置和监管工作需要,采取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方式分类选择随机抽查方式。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检查对象类型、性质、行业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名单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根据检查工作实际结合应用,确保执法效能。

(五)联合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每年1月底前,县民政局会同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共同制定本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合理安排自行抽查的分配比例,以及不同区域的抽查比重。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以自然年为单位制定,可根据工作实际进行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市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联合本行政区域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根据监管对象情况和工作实际合理确定,以不影响公正与效率为前提,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原则上县级民政部门联合同级有关部门每年抽查比例不得低于50%。对列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中已经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可视为已符合每年现场检查的要求。

(六)合法合理开展随机抽查。民政、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可单独或联合抽查,开展抽查工作必须由2人以上组成1组一同进行。抽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检查证明并记录在案。抽查中,如需要提取相应检查对象的证据时,原则上应当提取证据原件,复印件必须有检查对象相关工作人员见证并盖章(签字)

(七)建立“一抽查一办理”制度。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食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保障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降低等级评定等级等惩戒措施,联合相关部门实施惩戒,打好“组合拳”。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研判,提出改进措施,必要的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八)建立“一抽查一公示”制度。抽查工作结束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部门(单位)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要依托“金民工程”平台,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同时,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包括执法过程、结果信息)应当与各部门(单位)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推进行政执法抽查信息共享。

三、实施步骤

(一)制定方案(2022年11月5日前)。县民政局结合实际,会同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制定县级实施方案,于2022115日前报市民政局及相关部门(单位)备案。

(二)全面推开(2023年12月31日前)。2023年底前,民政、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完成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全流程整合工作目标,形成协调有序、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

(三)巩固提高(2025年12月31日前)。县级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常态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民政、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联合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县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和安排部署“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相关部门(单位)各抽调2名精干力量成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本方案落地落实。

(二)强化沟通协调。县民政局要牵头负责,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支持,主动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民政、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密切配合整体推进,共同发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汇集监管数据,做好风险研判,切实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工作格局。

(三)强化责任落实。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部署养老机构发展和监管工作,加强督导检查,积极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对未落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强化宣传培训。充分运用网络、微信、宣传单等媒介,广泛宣传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让群众了解知晓“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总体要求、重点任务、监管方式等内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养老服务监管部门积极作为、养老机构迅速行动的良好氛围。


附件:1、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2、养老机构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1

养老机构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检查

观察、了解养老机构有无虐老、欺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现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2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

验收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

验收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监督检查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4

消防设施设备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检查

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建筑装修材料、安全疏散以及用电、用气、用火情况和养老机构落实防火巡查等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

消防救援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

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符合有关规定的

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

6

医疗卫生服务

监督检查

医疗卫生服务符合有关规定

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

服务质量安全检查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

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

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

处置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

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

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压疮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

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24小时值班制度及落实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8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9

突发事件应对

监督检查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0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从事餐饮、老年护理、医疗、康复、消防、特种设备管护等人员职业

资格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1

视频监控系统安装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公共场所安装监控

设施及妥善保管监控记录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附件2

养老机构一般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1

运营资质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登记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机构,是否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是否有效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如有内设医疗机构,应取得

医疗机构相关资质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卫生健康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

备案事项监督检查

备案执行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3

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服务协议签订情况的抽查(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检查;养老机构与工作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服务协议落实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4

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合理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公示收费标准和依据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5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规章制度、服务标准、服务流程的

公开情况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6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

入院评估制度制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护理人员薪酬制度制定落实情况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食品原料控制、餐具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消防救援部门(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检查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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