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4002/2019-00189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19-09-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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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泾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 责任部门 |
序号 | 定价项目 | 定价内容 | 定价部门 | 行业主管部门 | 备注 | ||||
1 | 供排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县水务局 | 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议商定价的部分 |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再生水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县住建局 | 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 | ||||||
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县住建局 | |||||||
2 | 环境保护 | 危险废弃物处置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县环保局 | |||||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县住建局 | |||||||
3 | 供热 | 集中供热热力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县住建局 | |||||
4 | 交通运输 | 道路客运 | 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燃油附加费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县交通局 | ||||
汽车客运站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车辆站务收费、旅客站务收费等收费项目 | |||||||
城市交通 | 城市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票价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客运出租车运价、燃油附加费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除外 | |||||||
5 | 文化 | 景区 | 辖区内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5A级以下和未评定A级的景区门票价格,以及景区内重要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县旅游文化局 | ||||
6 | 教育 | 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县教育局 | |||||
民办非营利性普通高中、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中学、小学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8 | 养老服务 | 政府投资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费、床位费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县民政局 | |||||
9 | 殡葬服务 | 殡葬基本服务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定价范围为火化、接尸、停尸、骨灰寄存、悼念厅租用等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城市公益性墓地价格等收费项目 | |||||
10 | 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 | 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县住建局 | |||||
行政区域内公有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销售价格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民安置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 授权县人民政府 | ||||||||
注: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目录内容,在自治区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目录,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六、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如具备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则放开收费标准;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按现行规定管理。 七、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依照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程和我区市场竞争情况动态调整。 八、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