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424001/2021-00061 | 文号 | 泾政办发〔2021〕36号 | 生成日期 | 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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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 有效 | 发布机构 |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责任部门 | 泾源县政府办 |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泾源县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泾源县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
行动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及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和节约保护,依法整治我县取用水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促进泾源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规,按照《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固政办规发[202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整治原则
1.坚持政府牵头,乡(镇)负责的原则。县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县取用水管理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积极负责配合,水务局部署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制定全县具体工作方案,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形成相互配合、通力协作的整治工作合力,依法整治我县取用水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取用水行为。
2.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国家、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按规定条件取水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整治。对公共管网范围内的自备井依法全面关闭,对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限制确需保留的,坚持科学合理的许可保留,且限期补办取水许可手续。
3.坚持先自查整改,后强制执行的原则。对未完成核查登记的取水单位或个人,在自查整改阶段主动到水务局补报登记、补办手续、补缴水资源税的,可以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需要补办手续的,按规定权限、程序尽快办理。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在整改阶段由自备井所有者自行封闭填埋,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自备井产权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对拒不执行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因执法行为产生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坚持先供后关,供关同步的原则。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根据实施方案要求,提交接入城市供水申请资料,水务局确定城区供水管网对接设计方案后,限期在替代水源接入通水后,再实施封井并组织验收,保障关停单位的正常供水。
5.坚持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原则。按照先居民、学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后工业企业分类实施,对施工难度小,替代水源接入条件成熟的供水管网后,自备井限期封闭;对施工难度大,替代水源接入条件不成熟的自备井,督促早日关闭,实时监控;对灌区、特殊行业替代水源工程已全部覆盖的区域内自备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取水设施运行要求逐步关闭、停运清零。
(二)目标任务
全面开展取水口核查登记,依法关闭城市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实现取水口取水量监测计量全覆盖,全面整顿和规范水资源管理秩序,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取水、供水行为,为在全县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和水权改革奠定基础,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专项整治范围涵盖全县,重点整治辖区内未经许可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道、水库(含水堰)违法、违规取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社会团体、单位、企业和个人。
(二)整治重点。依法依规对以下4类违法取用水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1.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的自备井。依据《水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对下列行为进行整治。
(1)在泾源县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采用自备井取水的;
(2)灌区替代水源已覆盖范围内采用农业自备井取水的。
2.取水单位和个人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反《水法》第六十九条,已建和在建产业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3.取水单位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依据《水法》第四十九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对下列行为进行整治。
(1)已建和在建产业项目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
(2)工业(企业)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
4.取水单位或个人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未注销取水许可证的。依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对下列行为进行整治。
(1)已建和在建产业项目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未注销取水许可证的。
(2)工业(企业)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未注销取水许可证的。
三、行动步骤和进度安排
(一)摸排审核(2021年6月中旬-6月下旬)
1.摸排登记
按照属地原则,以乡(镇)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辖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卫生院等取用水情况进行拉网式排查摸底,住建局对城市取用水不漏一户登记填报取用水基础信息,并将登记填报结果报水务局审核比对。(见附件3)
2.审核比对
乡(镇)综合执法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取水内容登记填报,要充分利用取水许可台账、水利普查成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名录、有关部门的工程项目名录等,综合采取影像识别、实地走访、现场查勘、电话问询等方式进行审核比对,确保登记不重不漏、信息准确可靠,对发现的信息漏报重报、信息不实等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补充或修改,水务局在以上工作基础上,通过取用水信息平台,逐级审核入库。
(二)自查整改(2021年6月—7月)
乡(镇)综合执法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形成问题清单,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本单位开展整改,逐一销号。(见附件4)
(三)集中整治(2021年8月—10月)
各行业主管单位应及时向水务局报告取用水单位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整改后出现反弹等违法违规取用水行为,由人民政府组织综合执法、水务局和成员单位,对照问题清单整改台账,进行全面核查,依法依规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整治,逐一销号。2021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工作。(见附件5)
(四)总结提升(2021年11月—12月)
集中整治结束后,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各乡(镇)将总结报告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研究制定相关制度办法,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依法、有序管理水资源长效机制。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水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牵头负责全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协调、指导、督查等工作。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根据本工作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乡(镇)工作方案,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中的问题。
(二)强化监督考核。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乡(镇)工作开展情况,采取查阅台账、现场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动态掌握工作进展和成效。各乡(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纳入县委、县政府督查内容,列入全县效能考核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在整治行动中弄虚作假、慢作为和不作为、组织不力的,将予以约谈、通报和问责。
(三)强化协调配合。县、乡(镇)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水务局与成员单位和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移送程序和衔接机制,发挥执法在专项治理行动中的支撑保障作用。各乡(镇)、住建、教育、卫健、农业农村、工业园区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本行业领域取用水单位的取用水情况核查,积极主动配合水务局开展专项整治,督促取用水单位积极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彻底的取用水单位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四)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各乡(镇)要定期上报专项整治情况,2021年6月底前报送附件3;从2021年6月起,各乡(镇)在每月月底前,将附件4报送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0月底前,将附件5报送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制定完善有关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健全水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政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引导广大取水户和社会公众提高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要设立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举报电话,建立举报问题清单,依法追查到底。做好动员部署、宣传,特别是自备井关停,要通过电视台、网络等媒体宣传发布泾源县自备井关停等通告,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争取取用水户支持和配合。
联系人:马小花 联系电话:5011073
电子邮箱:2439600735@qq.com
附件:1.泾源县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2.泾源县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 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3.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城市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自备井摸排表
4、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清单
5、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附件1
泾源县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马义杰 泾源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兰长东 泾源县水务局局长
成 员:杨 志 县发改局局长
仇晓辉 县财政局局长
糟海学 县住建局局长
马贵芳 县公安局副局长
吴志建 县司法局局长
马宝成 生态环境保护局泾源分局局长
者晓勇 县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
高秉坤 县税务局局长
丁继军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杨 波 黄花乡人民政府乡长
吴旭涛 大湾乡人民政府乡长
张顾杰 新民乡人民政府乡长
韩满禄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镇长
朱 云 兴盛乡人民政府乡长
褚月霞 香水镇人民政府镇长
韩志杰 六盘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兰长东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工作。
附件2
泾源县深入推进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部署落实辖区专项整治工作,将摸排、汇总表上报水务局。
县政府督查室:将全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列入例行检查内容,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每个阶段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效能考核,推动全县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决策部署的实施。
县水务局:负责专项整治行动的日常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并对整治行动进行汇总上报。指导各乡(镇)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立案查处与督办,作好规范取用水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取用水许可审批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好补办取用水许可证审查。负责提供整治非法取水工作的执法依据,涉及相关违法行为的,配合司法部门调查处理。做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衔接水利有关农村基础设施等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提出重大项目布局建设并协调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县轻工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工业(企业)非法取用水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对辖区内工业(企业)取用水情况进行排查摸底,并将登记填报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比,补充或修改,并督促取用水单位开展整改,逐一销号,停止违法取用水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对霸占水资源涉黑涉恶行为予以打击,对整治行动中遇到暴力抗法或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进行制止,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和追究。
县司法局:负责协助依法推进水资源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为行动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费。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负责提供观测井的详细位置,配合做好自备井封停工作,对水污染事件进行查处。
县住建局:负责牵头各相关生产建设项目和在建工程规范取用水,停止使用非法取水水源,督促建设单位对施工降水井、城市供水地下水水源进行备案,建成小区、在建小区、物业小区自备井关停工作,做好小区物业公司接管自来水供水服务工作,合理利用降水抽排的地下水,减少向市政污水管网的排放量,节约水资源。
县审批服务管理局:负责规划、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节水评价审核批复。
县税务局:负责水资源税的征收,依据《征管法》和《资源税法》对拖欠和偷逃水资源税的行为进行处罚。
附件3
乡(镇)、部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城市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自备井摸排表
行业主管部门(单位):
序号 | 自备井所属单位/个人名称 | 自备井 位 置 | 是否办理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证号 | 审批许可取水量(万立方米) | 是否关闭 | 关闭方式(封堵、封存) | 关闭 时间 | 备注 | |
是(眼) | 否(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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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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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说明:请在备注一栏中说明自备井未关闭的原因。
乡(镇)部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情况摸排表
主管部门(单位):
序号 |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名称 |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闸、坝、渠道、河道、泵站、水井等) | 取水用途(农业、工业、生活、生态) | 取水水源(地表水、地下水、公共供水管网等)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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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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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乡(镇)部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取用水计量设施安装情况摸排表
主管部门(单位):
序号 |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名称 | 取水计量设施(水表、流量计) | 是否审批 | 取水许可证号 | 备注 | ||
是否安装 | 是否合格 | 运行是否正常 | |||||
1 | |||||||
2 | |||||||
3 | |||||||
. | ... | ||||||
合 计 |
乡(镇)部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情况摸排表
主管部门(单位):
序号 | 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名称 | 取水许可证号 | 审批许可取水量(万立方米) | 是否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近3年)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 ||||
合 计 |
附件4
乡(镇)、部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问题清单
类别 | 存在问题 | 整改措施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 | 完成时限 | 备注 | |
城市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自备井 | 1 | ||||||
2 | |||||||
3 | |||||||
... | |||||||
小计 | |||||||
... | |||||||
合计 |
注:类别按照“城市公共供水覆盖范围内自备井、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取用水计量设施安装、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填报。
附件5
乡(镇)、部门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统计表
序号 | 市县区 | 合计 |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和农业自备井 | 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 | 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安装不合格或运行不正的常的 | 连续停止取水满2年的 | ||||||||||||||||||||||||||||||||||||||
小计 | 工业(企业)自备井 | 医院自备井 | 学校自备井 | 社区居民自备井 | 洗车行业自备井 | 农业自备井 | 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个) | 小计 | 生产建设/工业(企业)项目 | 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个) | 小计 | 生产建设/工业(企业)项目 | 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个) | 小计 | 生产建设/工业(企业)项目 | 其他违法违规问题(个) |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排查 | 销号 |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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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