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 引 号:640424001/2021-00006 效力状态:宣布失效
发布机构: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2020-12-15
责任部门:发改局 发布日期:2020-12-15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源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泾源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泾源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泾源县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事后监管,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政府投资效益,规范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责任追究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固原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泾源县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是指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或者技术改造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前,对项目整体情况进行的综合检查评价。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完工符合验收条件后,除行业有规定者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发改(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县发改局(审批)组织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人防、住建等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完成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工作,并在15个工作日完成。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可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复延长,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扶贫项目、农业项目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五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六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自治区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标准、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二)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实施)方案文件及下达投资计划的通知,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的批复,经过审查的施工图;  

(三)相关部门对土地、规划、环保、消防、节能、资源使用及有关事项批复文件。

第七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建成,能够满足使用需要;

(二)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单位已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并分别签署工程质量合格文件。

(四)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符合建设项目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要求。

(五)临时建筑已拆除,建筑垃圾已清理。

(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已完成测量、测绘和检测等工作。

(七)填写完整相关专业报表,并提供相关文字说明材料。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上报。发改(审批)部门应根据下列情况及时审核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

(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适用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内容有误的,应当书面一次性通知补齐或者更正。

(四)可根据建设项目工艺复杂程度、投资和规模大小,书面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也可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组织验收,对验收内容进行分析评价,并形成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供的材料:

(一)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二)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报告;

(四)工程质量、消防、节能、档案、环保等专项验收批复文件或验收报告;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十条 发改(审批)部门应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行业部门,并吸收有关专家,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度,组建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负责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并审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二)检验项目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和审核、审计情况报告,对投资效益作出评价;

(四)审查工程建设相关资料;

(五)起草验收意见,讨论并形成竣工验收鉴定书;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项目审批情况;

(二)项目是否按照批复的规模、标准、内容建成;

(三)国家、自治区及行业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执行情况;

(四)项目运行情况、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

(五)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或审计情况;

(六)项目各专项验收情况。

第十三条 发改(审批)部门根据验收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一)认定竣工验收合格且不存在遗留问题的,应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二)认定竣工验收合格但明确提出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印发竣工验收鉴定书;

(三)认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申报验收。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竣工验收责任主体,对竣工验收资料规范性、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竣工验收条件、完善竣工验收资料、及时提请竣工验收,落实遗留问题整改;发改(审批)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投资项目验收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逾期未改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二)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三)对提出遗留问题和处理意见,未在限期内整改的;  

(四)提供虚假验收资料,或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所提供验收资料审核把关不严,导致验收结果有误的。

第十七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竣工决算审核中介机构提交虚假验收资料导致验收结论有误的,由其承担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发生前款或第十六条(三)规定之情况,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收回验收鉴定书,并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参加验收的专家或委托验收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未经竣工验收就给予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批复的,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肃问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0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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