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索 引 号: | 640424002/2026-00138 | 效力状态: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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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成文日期: | 2026-05-15 |
| 责任部门: | 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 发布日期: | 2026-05-18 |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加强项目决策风险防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和原则
(一)政府投资的范围和投向
政府投资是指在县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政府投资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二)政府投资的主要方式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兼顾资金使用效益与项目属性适配性。
(三)政府投资的原则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投资安排应当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坚决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一)建立项目储备机制
1.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先入库、后入计划”管理,各乡(镇)、各部门依据国家和区、市重大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及县委和政府决策部署,研究提出拟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符合条件的报送县发展改革部门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储备库实行常年申报、滚动调整、动态更新)。
2.各乡(镇)、各部门于每年7月启动下年度项目谋划,原则上从储备库中筛选梳理成熟项目,由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于当年10—12月完成下年度计划草案编制,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县委常委会会议审定,以县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执行。未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年度计划。
(二)实施项目分类管理
为优化资金配置、强化项目管控,政府投资项目实施A、B、C三级分类管理,分类标准与储备库管理、年度计划安排相衔接:
A类(实施类)项目:为已列入上年计划、本年度继续实施的续建项目和本年度必须开工建设的新建项目,优先保障其建设资金,确保项目连续推进;
B类(储备类)项目:为建设条件已基本具备,视A类项目执行情况和县域财力状况统筹安排资金,力争年内开工建设的新建项目;
C类(争取类)项目:为具备建设必要性、暂未达到开工条件,重点推进可研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储备项目。
A、B、C三类项目实行递进管理。
(三)严格推进计划执行
年度计划一经审定下达,原则上不做大的调整。确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重大变化、上级政府临时部署的法定重点任务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联合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法定程序履行调整手续。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调整计划、变更内容、突破额度,强化计划刚性约束。
项目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制,总投资50万元(含)以下的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部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由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工程预算,项目施工建设事宜,项目单位自行委托结算,决算,并整理留存档案资料,依法依规进行验收。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县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县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项目单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与过程管理
(一)严格项目审批程序与责任落实
1.初步设计签字背书制。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项目分管负责人、项目单位负责人、分管县级领导签字背书,对此承担终身负责制。项目单位应如实、规范填写《泾源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签字背书备案表》,县审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监管要求,对签字背书情况进行核查,确保初步设计符合审批标准。
2.审批前置征求意见制。凡列入年度计划或县委和政府决定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前须就项目资金来源、筹措方案及财政承受能力等事项,书面征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意见。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须征求县自然资源部门意见;涉及占用林地、草地的,须征求县林草部门意见。对资金未落实、融资方案不闭合、超出县级财政承受能力或可能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原则上一律不予审批,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或实施。完成意见征求后,审批部门将意见汇总后,提出审批把关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县长审定。
①总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②总投资1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项目,或者国家相关规划以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中所列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其中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③总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或者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或者部分扩建改建的项目,或者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中应当包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内容。
3.前期工作限时办结制。项目单位明确专人负责立项报批、土地预审、选址意见等全部前期工作,采取并联办理、容缺办理等方式压缩时限,原则上最长办结时限不超过120个工作日。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
1.概算控制原则。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原则,严格控制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初步设计概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突破和调整,并作为预算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最高限额。除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报批调整的情形外,项目实质封顶完工后,原则上不再调整原审批文件及已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严格按规定程序报批。
2.概算调整程序。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预见、非人为因素导致项目发生变更,需要调整项目投资概算的,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①概算调增幅度未超过原批准概算10%(含)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概算调整方案,落实资金来源,并附调整概算有关文件材料,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核定。
②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的,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应当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按照政策规定完成概算调整前各项工作,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3.概算监督与违规处置。投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核定、监督和调整职责,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定期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发现超出投资概算总额的,应责令停工整改,并书面通知县财政部门暂停付款。因项目单位违规导致超概的,由县纪委监委先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追责问责后,再严格按程序履行评估论证、重新决策、调整概算等手续,方可继续实施。
(三)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1.招投标监管职责分工。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负责能源、粮食和物资储备工程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农业、林业、城建交通、水务、自然资源、工业、文旅、教体、应急、气象、生态环保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应行业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依法必须招标要求。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除法定情形外,一律实行公开招标,严禁利用划分标段、拆分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对同一区域、同类型项目,招标人合并招标技术上可行的,应当合并招标,提高招标效率。
3.项目建设重大事项实行备案制。资金到位约60%的项目,完成控制价审核后,项目单位组织招投标;资金未到位的项目,完成项目控制价审核,待资金到位后组织招投标。涉及教育,卫生等重点民生领域项目中包含的设备,地力提升领域项目中包含的有机肥,城乡管网领域项目中包含的管材进行单独招标或采购。
涉及市政工程实施的管网项目,在施工期间由实施单位组织采用管道机器人进行3个环节的检测。一是管材在管沟中安装完成后(未覆土)进行检测留底,检测管道是否安装到位,安装间隙是否过大,及时矫正保障管线密闭性等;二是管材回填后管顶覆土过50cm(并压实后)进行检测,检测是否有回填不实且上方压路机荷载过大造成管材纵裂,环裂并及时处理;三是道路铺油完成后进行检测,检测是否有后期作业中出现裂纹管材,及时配合修复,保障管道安全。项目完工后,须完成所有检测档案的整理,组卷与归档工作,并将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
4.招标前报备机制。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组织形式、方式及标段划分等)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报备。分管领导应对招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指导与协调,确保招标活动依法规范开展。
5.“评定分离”模式适用。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房建市政施工项目,由招标单位自主决定是否选择“评定分离”模式。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招标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从投标报价、企业实力、企业信誉、团队能力等方面设置定标因素,同时应当组建不少于3人的单数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中标候选人考察等进行全程监督,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并纠正。行政监督部门对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通过随机抽查和定向检查的方式,实施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定标过程中的违规操作行为。
(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管理
1.加强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审计部门直接审计;概算投资5000万元(含)以上或设计相对复杂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2.跟踪审计介入时点与问题处理。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应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将其纳入,做好审计调查和各项衔接工作,全面掌握并监督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相关情况。在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处理;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等机关处理。
3.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审计部门应加大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并进行抽查,定期或不定期以审计专报等形式,及时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和县政府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整改建议。
4.审计整改责任落实。被审计单位要严格落实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对照审计建议细化整改措施,确保反馈问题整改彻底。审计部门要加强跟踪督办,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单位,应予以通报并移送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处理,确保审计整改落地见效。
(五)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与竣工验收管理
1.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财务核算办法、财务管理规定,及时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2.竣工验收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泾源县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泾政办规发〔2020〕4号)有关规定,及时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在向审批(或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并经查验资料齐全后,由县审批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组织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法定验收职责的部门联合开展验收,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可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复延长,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总投资5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勘测,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共同验收,出具《项目建设质量验收表》,作为项目质量验收依据。
(六)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
1.档案管理基本要求。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DA/T28-2018)的要求,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含电子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完整、规范、可追溯,为项目后期监管、审计、后评价提供依据。
2.参建各方档案责任。项目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项目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监理单位等要高度重视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归档。
3.档案验收与竣工验收挂钩。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档案验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内容。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发放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
(一)项目建设专班负责制。对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或关系社会民生的重大项目,应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班长、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任副班长的项目建设工作专班,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专班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个机制、一抓到底”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困难问题,严把工程质量、督促进度落实,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建设任务。
(二)全过程在线监管。发展改革、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严格履行相应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应采取在线办理或系统关联等方式,将项目代码、审批事项、要件办理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等信息通过在线平台实现共享,实现项目全流程可追溯、可监管。
(三)信息公开与社会监督。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的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其他法定事项管理。本通知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及自治区最新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对政府投资管理相关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直各部门制定的政府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1.泾源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签字背书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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