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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4-04345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4-04-16
名称
关于印发《泾源县农村消防队管理和执勤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泾源县农村消防队管理和执勤规定》的通知
日期:2014-04-16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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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政办发〔201438

关于印发《泾源县农村消防队管理和执勤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泾源县农村消防队管理和执勤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泾源县农村消防队管理和执勤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农村火灾危险,加强农村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乡镇防御和扑救火灾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及《乡镇消防队标准》(GA/T998—2012)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泾源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消防队的管理和执勤工作。

第三条 农村消防队是指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建、领导的灭火救援组织,由公安机关负责日常管理,公安派出所具体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执勤训练等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  农村消防队应设置固定营房,每个农村消防队配备不少于10名队员,农村消防队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分管副所长担任该农村消防队的队长。

第二章  职 

第五条  农村消防队必须分工明确,并落实执勤和灭火工作中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值班队长职责:

(一)熟悉责任区内的有关情况,掌握重点保卫单位灭火作战计划内容;

(二)掌握全队执勤实力,检查备战情况,保证人员、器材装备时刻处于规定的备战状态;

(三)指挥值勤力量出动,乘首车到现场;

(四)按上级规定时间上报值勤力量状态,战备工作中发生的主要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认真填写值班记录。

第七条  战斗班长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有关情况和灭火作战计划的有关内容;

(二)确定战斗员的战斗分工;

(三)检查全班人员战备情况,保证班内值勤器材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妥善处理本班战备中发生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五)听到出动明信号后,带领全班迅速登车;

(六)负责往返途中的行车安全。

第八条  战斗员职责:

(一)熟练掌握和使用个人的战备器材,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二)保持个人装备和负责保养的器材装备完好;

(三)熟悉和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的内部固定灭火装置的情况和使用方法;

(四)听到出动信号后,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乘车。

第九条  通信员职责:

(一)坚守岗位。迅速、准确地受理报警,及时发出出动信号,填写《出动命令》或者从终端机提取调度命令;

(二)将《出动命令》或者调度命令送交值班队长,重点保卫单位发生火灾时,还应当送交作战计划;

(三)掌握责任区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熟记通信密语和有关单位、部门的电话号码,按规定正确使用通信用语;

(四)接到上级指示,及时报告值班队长;

(五)维护保养通信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和修复,保证通信联络畅通。

第十条  宣传员职责:

(一)拟定消防宣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消防宣传材料,利用新闻媒体进行消防宣传;

(三)推动社会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培训;

(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五)监督、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做好消防宣传工作;

(六)建立消防宣传、培训档案。

第十一条  驾驶员职责:

(一)维护保养消防车和泵浦,保证油、水、电、气、灭火剂充足、车辆完整好用、水泵性能良好;

(二)熟悉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重点保卫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听到出动信号后迅速发动车辆,做好出动准备;

(四)往返途中,保证行车安全;

(五)出车归队后,及时补充油、水、电、气、灭火剂,检查保养车辆,发现故障及时排除,保持战备状态。

第三章制 

第十二条  执勤制度:

(一)实行24小时战备值班制度,人员车辆装备时刻处于良好的状态;

(二)人员在位率、装备完好率应符合执勤条令要求,保证随时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三)要严格落实交接班制度,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执勤力量;

(四)在接到出动任务时,应加强第一出动,并做好第二出动的准备;

(五)完成出动任务归队后,要及时补充灭火装备,恢复战备状态;

(六)执勤时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三条  训练制度:

(一)农村消防队每月应组织不少于4次体能、技能训练,每季度组织1次灭火演练;

(二)每月应组织1次对现有灭火器材装备性能、操作程序和技术参数、乡(镇)水源、道路、村庄、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的熟悉;

(三)县公安消防大队每半年对农村消防队进行一次考核。

第十四条  器材装备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装备包括:消防车辆、通讯设备、各种灭火器材及战斗装备。

(一)各类消防装备的管理和保养,分别由每个队员分配管理;

(二)建立乡(镇)消防队器材装备和库存器材装备登记册,定期进行清查;

(三)参加火灾扑救后,在返队前,值班队长负责对车辆内的各种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发现器材丢失,及时查找,损坏的查明原因,归队后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火灾扑救归队后,要清洗并晾晒好有污垢的器材装备,配齐备用,为再次出动做好准备;

(五)消防器材装备是进行灭火战斗的重要武器,不得挪作他用,如要动用,需经值班队长批准。对擅自将消防车辆、灭火器材挪作他用着,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制度:

(一)灭火救援三不准:

1、有爆炸、垮塌和毒害的场所不准盲目行动;

2、安全员和防护措施不落实不准盲目行动;

3、现场情况不明、观察不到位不准盲目行动。

(二)车辆行驶三不准:

1、刹车、方向、灯光、轮胎带故障时不准出车;

2、驾驶员技术不过关、疲劳过度、情绪不稳定时不准出车;

3、执勤车不符合派车程序、不符合用车范围、无干部带车时不准出车。

(三)日常训练两不准:

1、安全员、个人防护和保护措施不到位不准训练;

2、训练场地、器材达不到安全要求不准训练。

(四)日常管理两不准:

1、落实点名、查铺查哨和请销假制度,不准擅离职守、私自外出;

2、严格请示报告制度,不准误报、漏报、迟报、瞒报。

第十六条  请销假制度:

(一)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二)本队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三)每次请假归队后,要逐级销假;

(四)建立请假登记簿,及时填写。

第十七条  卫生管理制度:

(一)为了有秩序地搞好营区的室内外卫生,建立责任区卫生包干制,卫生区明确到人;

(二)卫生包干区内要每日打扫,保持整洁,空气新鲜,做到窗明洁净,地面无痰迹,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衣裤、鞋帽、被褥等物品摆放要统一,放置有序,不准在墙上随意张贴和钉挂物品;

(四)除通讯员外严禁在通讯室内就餐、会客,非本队人员严禁在宿舍内休息和住宿。

第四章工作规定

第十八条  接处警规定:

(一)农村消防队必须安排通讯值班员负责接警,通讯值班员必须准确受理报警,问清失火单位的名称、地址、燃烧物性质、有无被困人员和爆炸、毒气泄漏及火势情况、报警人的姓名、电话号码,并认真填写或打印出动命令,通讯值班员随首车出动;

(二)通讯值班员接到报警(电话、口述)和上级命令时,应当及时发出信号,报告值班队长,随后填写《出警记录册》;

(三)遇有重点保卫单位和地区发生火灾时,值班队长应当立即报告公安局指挥中心,及时调动灭火力量;

(四)农村消防队执勤人员,听到出动的信号,必须按照规定着装登车。值班队长检查登车情况,宣布出动命令。

第十九条  车场日规定:

(一)每周六上午交接班后进行车常日检查,由当日值班队长负责组织实施,全体队员参加,时间为一个小时;

(二)检查内容为:

1、执勤车辆性能、使用、保养、卫生等状况;

2、随车器材的数量、种类、性能、使用、保养、卫生等情况;

3、执勤车辆灭火剂的储量、质量等情况;

4、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保养、清洁等状况;

5、车库内照明、取暖、通风等设施运行及卫生状况。

(三)认真填写车场日登记表,对执勤车辆和器材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因车辆、通信等发生故障不能正常执勤的,应向县公安指挥中心报告。

第二十条  车库管理规定:

(一)车库内除消防执勤车辆外,其余车辆均不得停放;

(二)库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时刻保持车库内清洁干燥;

(三)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战斗服按规定摆放,做到整齐划一,地上标出停车线框,倒车警示桩;

(四)车库门通常用红色喷刷,门前严禁停放一切车辆,确保车辆随时迅速出动;

(五)车库内按规定设置照明设施;

(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车库或在车库逗留;

(七)执勤车辆由战斗班定人负责检查、维护和保养,每周进行车场日,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全面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八)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动用执勤车辆。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宣传工作规定:

(一)农村消防队应当将辖区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任务。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农村活动室、社区广场以及宣传栏、文化橱窗等,大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宣传活动,确保每年开展一次大型消防宣传活动;

(二)消防宣传的内容包括:

1、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常见火灾的危险性和预防措施;

3、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维护及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二条  消防队员培训规定:

农村消防队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县消防大队组织的业务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内容包括:消防业务知识、队列训练、消防业务技能、灭火战术等。

第五章  保障及考评奖惩

第二十三条  农村消防队业务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乡镇消防队标准》为乡(镇)农村消防队建设营区营房、配备消防器材装备,并按照一年一个农村消防站5万元的业务经费予以拨付,逐年按20递增,以满足灭火救援任务和消防队员执勤、训练、工作、生活的基本需求。

第二十四条  乡(镇)农村消防队综合运转情况应纳入当地乡(镇)政府责任目标体系,由县人民政府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五条  每半年县消防大队要对农村消防队的队长和班长进行队伍管理、防灭火业务理论、消防宣传、执勤训练、灭火救援等考核,对于成绩优秀工作出色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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