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泾源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泾源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泾源县人民政府
泾源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维护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泾源县城区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设施、装修维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排放、运输、中转和消纳。
第三条 县建环局是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下属城市建设监察大队负责建筑垃圾和渣土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县建环局:负责督促落实各建筑施工单位的防污措施,包括:在建工地进出道路的硬化,回车坪的建设,洗车平台(含排水设施)的修建,洗车设施的配备,对凡未按文明施工要求落实防污措施造成城市道路污染的应依法责令停工整改。负责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将危险废物混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处置的违法行为的查处。负责对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总量平衡和减量处置的规划,负责对建筑垃圾消纳场的规划及选址的审核。加大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规范处置的宣传力度,提高干部、群众渣土管理的意识和自觉性。
县公安局:负责对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的行为依法查处。交警大队负责对街道工程车辆乱停乱放及无牌无照运输渣土车辆的查扣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未取得道路运输资质擅自运输行为的查处,负责配合对沙石、煤灰、矿粉等散装货物未密闭覆盖运输行为的查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县城工商户经营门店及门头装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的管理。
第四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谁生产、谁承担处置义务。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整个项目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负全部责任,包括手续的报批(含具有运输资质渣土车辆的准运申请)、卫生保证金的缴纳、处置过程中的运输和消纳、签订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文明运输协议。
第六条 县城建设单位、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建筑及门头牌匾装修前,向县建环局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许可证,并提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处置合同、消纳处置合同或申请消纳处置场地报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排放地点、种类、数量、消纳场所等事项;建设单位未能确定消纳场所的,应当提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申请。
第七条 县建环局在接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为维护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实行环境卫生质量保证金制度。同时,建环局与当事单位或个人签订卫生管理协议,明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运输路线、时间、时限、倾倒地址,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第九条 施工现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筑施工场地必须实行围档作业,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不得将建筑材料及建筑垃圾堆放在围档以外,保证围档外环境卫生的整洁和市容的有序;
(二)硬化进出场道路或铺设一定长度的缓冲道路;
(三)具备场地条件的建设工地出入口设立洗车平台,配备必要的洗车设备;
(四)作业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要妥善堆放,并采取防溢漏、防扬尘措施;
(五)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离场前要保证车辆清洁,做到净车上路,严禁带泥污染城区道路;
(六)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监管,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并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七)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清除施工现场堆存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十条 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运输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辆要随车携带县建环局和交警大队联合核发的渣土准运证;
(二)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通过城区道路的,车辆必须实行密闭式并按指定的时间、线路运输;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在运输途中不得滴、撒、漏;
(四)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在运输途中不得超高、超载、超限运输;
(五)在规定的地点、场所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严禁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六)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通过城区道路运输时必须安排专职保洁人员沿途清扫保洁,定时洒水降尘,确保所经道路不受污染;
(七)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及其它浑浊废弃物的外运,应当使用专用车辆运输。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私自设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弃置场。
第十二条 县建环局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县建环局投诉和举报。建环局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或举报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环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二)擅自设立弃置场(消纳场)收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三)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四)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造成环境污染;
(五)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
第十五条 在全县重大活动和节假庆典期间,城区全天候禁止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禁运的具体时间、范围和道路路线由建环局执行。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对侮辱、谩骂执法人员或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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