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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6-16218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6-11-14
名称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日期:2016-11-14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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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197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重点和工作目标

    重点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建设施工企业以及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专项检查,确保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取得明显成效,实现春节前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无拖欠,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基本结案、群体性事件得到妥善处置、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权益。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泾源县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长:祁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兰秀全   县政府副县长

      员:毛玉山   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凤鸣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咸永升   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

           马德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县水务局局长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部书记

           褚月霞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马海成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马海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三、时间安排

专项检查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集中宣传和自查阶段(至30日)。县人社、建环、交通、水务等部门,在人口密集或繁华地带,以及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工地、广场、汽车站等地开展宣传活动。主要宣传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大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同时,相关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对2016年工资支付情况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主动进行整改。

    (二)执法检查阶段(至2017年春节前)。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从各成员单位抽调业务人员,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重点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同时,各成员单位要对各自主管行业的用人单位主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县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泾政办发〔2016〕71号)有关要求,开展行动。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把治理欠薪问题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统筹部署,精心安排,从严从实抓好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二)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及时移送。公安局负责调查处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者报酬犯罪案件,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负责各自行业工程项目的执法检查,牵头处理违法分包发包、层层转包等源头性欠薪行为,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有关工作。财政局负责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处理国有企业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取缔检查发现的无照经营行为。总工会开展贯彻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活动,对用人单位拒绝改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县发改局、监察局、司法局、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联络渠道畅通。

    (三)严格执法,解决拖薪问题。县人社、建环、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建立清理欠薪工作台账,逐一落实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绝不销账。对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时间长、性质恶劣的用人单位,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违法失信黑名单。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积极协调县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集中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紧急通知》精神尽快执结。

    (四)防处结合,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控,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及时发出预警,督促企业采取措施及时解决拖欠问题。对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工作机制,采取有力措施快速、稳妥处置。对企业一时无力解决拖欠工资或业主欠薪逃匿的,通过动用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或者其它资金渠道统筹解决,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采用非法手段讨薪或以拖欠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认真总结,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建环、交通、水务等部门要及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专项检查工作阶段进展情况,人社局要及时对我县专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书面总结材料,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马海成 联系电话:0954-5670113)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县

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区市驻泾各单位。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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