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泾源县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抓好落实。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泾源县行政审批事项并联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联审批行为,保障并联审批协调、高效运行,方便群众办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并联审批是指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的涉及两个以上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行部门联合办理,由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牵头部门组织,采取并联审批、联合勘验、召开联审会议等形式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一种行政审批形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范围内需两个以上具有行政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转报或上报事项不列入联审范围)包括企业登记、投资项目、建设项目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
第四条 并联审批工作坚持“统一受理、传递要件、并行审批、限时办结”原则,简化审批程序,实行政务公开,强化优质服务,坚持高效行政。
第五条 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负责并联审批窗口的设置和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事项的牵头单位,经合局为外来投资企业的设立并联审批事项的牵头单位,发展和改革局为工程建设项目立项许可阶段和验收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并联审批事项的牵头单位,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许可阶段并联审批事项的牵头单位,建环局为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和验收阶段并联审批事项的牵头单位。并联审批的相关部门为并联审批的实施部门,具体实施并联审批。
第六条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将并联审批项目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承诺时限、办理程序等相关信息,通过印制办事指南、网上公告等方式统一、完整、一次性地进行公布。
第七条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将下列事项前移,并为申请人提供事前服务:
(一)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审批基础工作,作为审批实施部门的服务提前开展;
(二)对专业性强、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审批事项,审批实施部门要主动为申请人提供咨询服务;
(三)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的审批事项,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要及时做好转报服务工作。
第八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或到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窗口进行约定等方式获得事前服务。
第九条 需要开展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实地服务的,申请人可向并联审批牵头部门进行预约。实地服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开展实地服务。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必须在承诺服务时限内完成实地服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书面意见传递到牵头部门窗口;联合开展实地服务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并联审批事项的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驻政务服务中心常驻窗口或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并进行初审,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原则上不再自行受理申请。初审符合条件的,牵头部门受理后,应向申请人出具《并联审批受理通知书》;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出具答复通知书,并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一条 牵头部门窗口或审批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申报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相关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并及时向并联审批实施部门传递《并联审批抄告单》和相关申请材料,同时报中心行政审批和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收到牵头部门传递的申请材料后,同时启动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超过承诺时限未向牵头部门书面答复办理结果的,视同默认审批事项。特殊事项经中心办公室请示县政府同意后,可对审批时限做出特殊规定。经审查予以批准的,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及时将有关证照、批文、收费凭据、存档资料等及时移交到牵头部门窗口。对依法不予批准的,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将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书和理由送交牵头部门窗口,由牵头部门窗口告知申请人。
对于分阶段审批的,牵头部门还应将审批件移交给下一阶段审批牵头部门。
第十四条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办结后,由牵头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相关证照。
第十五条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在收到并联审批牵头部门传递的相关资料后,及时启动并联审批程序,优先办理并联审批事项。
对全县重大招商项目实行“绿色通道”服务,牵头部门和引办单位要确保审批件“无障碍进入,无障碍实施”。
第十六条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发现其他相关实施部门未及时办理并联审批事项的,应当及时向牵头部门窗口或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项目管理办公室反映,由牵头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同时进行提示和催办。
第十七条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工作由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和项目管理办公室进行实时监控,通过内部运作监督、限时办结监督、公众投诉监督等方式,及时统计分析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工作情况,并予以测评考核。
第十八条 并联审批事项办结后,相关资料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前置并联审批部门的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移交前置审批部门窗口归档保存;
(二)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的申请表单、缴费单据存根等,由牵头部门移交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归档;
(三)申请人提供的多个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共同需要的原始纸质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统一保存,其他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需要使用时,到牵头部门窗口提取。
第十九条 建立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并联审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联席会议由中心行政审批和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召开,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为成员单位;
(二)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之间需要协调的问题,部门应当及时告知行政审批和项目管理办公室,由行政审批和项目管理办公室协调解决;
(三)审批部门内部运转出现问题可能影响并联审批的,由监察局、行政审批和项目管理办公室督促审批部门及时解决,确保并联审批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各并联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并联审批高效运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并联审批运行的,由市监察局、行政审批和项目管理办公室及时督促纠正;拒不纠正的,由监察局予以通报批评并实施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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