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移民户籍核转及迁出区设施拆除等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8月23日《专题会议纪要》和自治区扶贫办、发改委《关于加快移民户籍核转及迁出区设施拆除等工作的通知》(宁扶贫办发〔2016〕241号)精神,我县安排“十二五”县外生态移民户籍核转及迁出区设施拆除等工作在2017年2月9日前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十二五”县外搬迁情况
(一)生态移民。“十二五”县外生态移民搬迁2279户9995人,全面完成了县外生态移民搬迁任务,其中2012—2013年搬迁1686户7003人,2015年搬迁593户2992人。以上搬迁户户籍全部核转。2012—2013年搬迁的1686户原籍房屋全部拆除,承包地已恢复生态。2015年搬迁的593户原籍房屋未拆除,部分移民承包地未收回,未恢复生态。(详见2015年县外搬迁情况表)
(二)劳务移民。“十二五”期间计划搬迁县外劳务移民867户4373人,截止2016年底已搬迁833户3236人,剩余任务34户,搬迁对象已经落实,计划在2017年1月底前搬迁,全面完成“十二五”劳务移民搬迁任务。已搬迁的833户3236人县外劳务移民户籍未核转,原籍房屋未拆除,移民承包地未收回,未恢复生态。
二、工作安排
(一)调查摸底:2017年1月22日至26日。
(二)移民房屋拆除、户籍核转、承包地回收、自筹资金(1.28万元)收缴:2017年2月3日至8日。
(三)工作总结:2017年2月9日上报移民房屋拆除、户籍核转、承包地回收、自筹资金收缴等工作情况(包括实施情况、原因分析、完成时限等)。
三、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落实责任。各乡(镇)成立县外移民户籍核转及迁出区设施拆除等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任务,明确责任,对已经实施县外搬迁的移民户籍核转、原籍住房拆除、承包地回收、自筹资金收缴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将核查结果于1月26日前报县扶贫办。
(二)制定措施,扎实推进。各乡(镇)要制定具体推进措施,倒排时间表,确保在2月9日前完成移民原籍住房拆除、承包地回收、自筹资金收缴等工作。
(三)加强联系,全面配合。县公安局与安置县公安部门对接,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生态移民工作政策意见>的通知》(宁党办发[2013]36号)相关规定,在2月8日前完成移民户籍核转工作。县扶贫办做好部门间各项工作配合联系。县人社局、民政局做好移民养老保险、新农合、享受低保、社会救助等政策接续工作。
(四)开展督查,加快推进。县外移民原籍房屋拆除、户籍核转、承包地回收、自筹资金收缴等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政策性强,为确保全面完成县外移民户籍核转及迁出区设施拆除等工作任务,政府督查室将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