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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7-39044
文号
泾政办发〔2017〕162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泾源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7-09-27
名称
关于印发《泾源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泾源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7-09-27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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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泾源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7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7印发

泾源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

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功能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17]1号)文件精神,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3号)文件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7]34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  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要求开展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到2020年,对全县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实现100%确权登记颁证;严格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技术规范,充分运用泾源县已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权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查清房屋权属状况,明晰界址、面积和用途,形成“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权籍调查成果;建立信息系统,推进泾源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数据库共享机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在满足现有工作基础上,统筹考虑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衔接汇交,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为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提供基础数据。

二、工作任务

充分利用我县已有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权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农村房屋所有权权籍调查,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重点复核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地籍测量成果,利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农村地上房屋及其定着物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通过日常权籍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势性,满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需要;其中2017年完成工作任务的20%,2018年完成工作任务的60%,2019年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20年完成数据建库、信息汇交等工作。

三、坚持政策原则

(1)       一户一宅。要严格执行宅基地登记面积标准,对符合规划但超出法定登记面积的,只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标注,不予确权。要加大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权属纠纷调处力度,努力化解现有长期困扰农村、农民的土地房屋权属争议。要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和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和农房权益。

(2)       规范调查,依法登记。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依据相关技术规定的要求,查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每一宗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界址、面积和用途等,形成完善的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为房地一体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提供依据。并在此基础上,严格按照土地登记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依法办理相关登记。

(3)       便民利民,方便群众。进一步优化职能,建立和完善配套服务平台和办事流程,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在权属调查和纠纷处理工作中,尽可能考虑各方利益,化解矛盾,解决争议。

(4)       尊重历史、着眼现实、分类处理。对涉及农村土地房屋的买卖、交换、分割、赠与、继承、受遗赠、查封及违法建设等各类历史遗留权属争议情况及时厘清化解长期困扰农村农民的不动产权属争议,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

1、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组织机构。按照国家、自治区印发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泾源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发布泾源县开展农村房屋补充调查工作的通告,统一技术要求,成立县级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同时各乡镇也应成立相应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辖区农房权籍调查有关问题,扩大宣传动员,引导农民群众自觉配合参与调查工作。

2、试点先行,总结经验。为真实掌握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积累经验,提高确权发证工作的时效性和准确性,拟在全县7个乡镇选取20个行政村先行开展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每个乡镇选取2-3个行政村),试点工作完成后及时召开试点总结会,总结试点经验,为全面推进我县农房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

3、组建专业技术队伍。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技术难度大、精度要求高,最终成果将用于农村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必须公开选择具有相应资质条件且在区内有相关工作业绩的技术单位承担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权籍调查工作,统一调查规范和政策口径,明确相关工作纪律。

4、编制技术设计书项目技术设计书是项目实施成果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的保障。要针对我县农村房屋现状、农房调查特点和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为标准,制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泾源县农房调查和数据库建设技术设计书》,为工作开展提供技术保证。 

5、制作调查工作底图选用1:500—1:2000大比例尺地籍图作为基础图件,充分采用已形成的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和宗地编码,在工作底图上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预编不动产单元代码。

(二)调查审核

1、权属调查

调查有员依据农户个人申请,在乡(镇)、村干部配合下逐户开展权籍调查,按照“一户一宅”、“主体合法”、“便民利民”的原则,向农户收集房屋产权状况、身份证明、四邻情况、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对房屋进行现场拍照,完成宅基地上的房屋补测、权属确认和面积量算等外业调查任务,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等定着物进行统一编码,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成果。

2、审核公示

调查成果形成后,统一由所在乡(镇)、村委会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按照行政村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及宅基地和房屋权属来源等证明材料交由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集中受理。

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对权利人身份证明、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农房权源材料、村委会和乡镇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审查无异议的,在乡镇、村委会公示栏和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对不动产权利人、土地权属材料、宅基地取得时间、四至范围、房屋建造年代、房屋结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不动产登记基本信息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登记发证

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颁发《不动产权证》,由乡(镇)、村负责统一领取,统一发放到农户。同时收回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对遗失原有证件的,由相关权利人发布遗失作废声明,同时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告15日后由权利人申请补办《不动产权证》。

(四)建库汇交

充分利用已有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平台,按照集体土地上不动产统一登记的相关技术规范,建立权籍调查数据库,实行一体化、规划化存储、管理与应用;并按照自治区的统一要求,及时整合调查成果,汇交矢量成果数据。

(五)资料整理归档

调查数据库建设调查工作完成后,按照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和不动产权籍图等成果样式,形成不动产单元调查成果,按照乡(镇)、村及统一的规格要求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提交纸质成果和相应的电子数据;按照数据库标准,建立权籍调查数据库。

(六)成果检查验收

1、开展阶段性检查建立阶段性检查制度,由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乡镇抽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确保工作质量。

2、开展权籍调查成果验收农村房屋全集调查工作全面完成后,按照自治区制定的《验收细则》,县级进行自检、市级进行验收后,申请自治区组织抽验。

五、严把政策界线

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原则上按审批面积确权登记,对实际面积小于批准面积的,按实际面积确权;对未经审批或超过批准的宅基地,登记机构应按批准面积确权登记,超面积部分不予以确权。原则上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面积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面积。

(一)宅基地确权

1198711《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实施前,农村居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方,至今未扩建,改建、翻建的可以按照现有实际使用土地确权登记。其中:1982213《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超过批准面积经已按相关规定处理。

21987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土地,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在对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未批部分进行处罚后,按规定标准确认宅基地使用面积。

(二)房屋所有权登记

1、已经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发证的房屋,且现状与旧土地使用证书宗地图一致的,予以按原登记发证的宅基地面积和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面积的房屋所有权面积;

2、宅基地有审批未登记发证或虽未经审批,但已处罚到位的房屋,按审批(处罚到位)的宅基地面积和不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的房屋所有权建筑确认合法权属;

3、宅基地未经审批,且没有处罚到位的房屋,按该户可享有的刚性宅基地面积标准和不超过标准宅基地面积的房屋所有建筑面积确认权属;

4、“一户多宅”的原则上不予确权发证,但对于继承,村民转出,村民迁入的宅基地和房屋,经公告无异议的,按规定确认;农村居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居民存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村委会出具证明后,可以确认权属;

(三)不予登记情况

1、土地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2、要严格执行宅基地登记面积标准,对符合规划但超出法定登记面积的,只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标注,不予确权;

3、对宅基地上的棚房、圈舍、农具房、厕所、简易房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不予确权登记,对农民主张的窑洞等构筑物应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1)       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住宅或“小产权房”的,只调查备案,不予确权登记;

(2)       属于生产用房,临时建筑或违法建筑的;

(3)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六、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7年8月20日2017年9月20日完成机构组建、成立领导小组、确定调查技术服务单位、完成工作和技术方案的编制、人员培训、资料收集、试点村确定等工作。

(二)试点调查阶段2017年9月21日2017年12月31日)完成我县试点村农房统一调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8年1月1日2019年10月31日)在试点村工作完成基础上全面推进完成我县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上房屋的产权调查、房屋测量、分户图编绘、面积量算、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数据库建设及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完成阶段性检查的整改工作,完成资料整理、立卷归档和工作总结等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四)成果验收阶段2019年1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包括成果验收和整改完善两方面工作,完成自治区、市专家组对县级调查成果的市级验收、省级抽验工作;完成区、市检查验收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形成工作报告。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县农村“房地合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成立泾源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

  长:崔永军  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陈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冶兴亮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员:仇晓辉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县财政局局长

        马建国   县司法局局长

毛玉山  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银全  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

        马津垠  县农牧局局长

        禹新仓  县林业局局长

        马卫荣  县扶贫办主任

        马海霞  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主任

         魏霄鹏   新民乡乡长 

         余建成   泾河源镇镇长

             马义杰   兴盛乡乡长

             于永平   香水镇镇长

     奚金飞   黄花乡乡长

     古学宏   六盘山镇镇长

     拜艳丽   大湾乡乡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马海霞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登记发证及指导、协调工作。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密切配合、协作高效的工作机制。

国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统筹协调和政策指导,配合作业单位做好房屋调查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数据入库建设、确权登记发证及区、市阶段检查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落实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建环部门负责对农村房屋建设审批手续的审查;负责房屋交易手续的审查和资料提供;负责对已建房屋是否符合村镇规划情况进行审查;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农户相关户籍资料,做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户籍的认定;

司法部门负责协助处理权属纠纷;

农牧、林业等部门负责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组织村组干部发动群众,配合工作人员做好核对指认、入户调查、材料收集及权属纠纷调处等相关工作。

(三)发挥基层作用。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机构,抽调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各乡(镇)、村委会要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房屋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及房屋权属争议。村委会、村民小组要发挥重要作用,对家族内部因房产处置、分家晰产和遗产继承等情况导致权利人不明的,通过基层组织调解协商签订协议的方式,妥善解决农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房屋建设年代等问题。

(四)落实工作经费。根据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33号)文件精神,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一致的原则,县财政要将2017年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2018年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并按照年度预算安排及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

   (五)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要严格审查,保证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调查权属合法、登记准确。严禁借机将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合法化。严禁向农民收取任何登记发证费用或变相收取其它费用,对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严重影响工作推进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加快登记发证进度。要采取政府负责,国土部门牵头,建环部门配合,乡(镇)、村委会全力推进的工作模式,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密切协作的要求,全力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统一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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