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确保帮扶资金使用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帮扶资金适用于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帮扶中心”)用于帮扶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的资金。
第三条 帮扶资金帮扶对象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的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自然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困难职工;
(四)因劳动经济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援助的困难职工。
第四条 帮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财政拨付帮扶中心的专项资金;
(二)各级地方财政配套的专项用于帮扶中心开展帮扶工作的资金;
(三)各级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四)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
(五)设立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和农民工临时性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助学救助、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
第六条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支付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
(二)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基本建设投资;
(五)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县总工会帮扶资金使用发放,要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的原则,建立健全并动态化管理困难职工档案,根据全县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
第八条 根据相关规定,县财政每年按照上级财政拨付县专项帮扶资金的1:1配套帮扶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配套帮扶资金由县总工会按财政局要求专项管理,根据全县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的分布情况调剂使用。
第九条 县总工会每年应编制县级财政拨付专项帮扶资金的收支预算、决算,并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按照自治区总工会统一要求格式,制作预决算报表。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由县总工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 每年1月20日前,县总工会应将上年度帮扶资金、配套资金收支决算、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预算进行汇总。
第十一条 县总工会编制帮扶资金年度预算,报县财政局审批,并将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报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 年度帮扶资金预算经县财政局批准后,县总工会按照要求办理帮扶资金的拨付手续,确保帮扶资金按时足额拨到帮扶专用帐户,及时发放给被救助的困难职工群体。
第十三条 帮扶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专项帮扶资金根据预算于当年使用,不得结转下年。确实不能用完的,要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 县总工会要建立帮扶资金使用、发放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审计制度,完善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和报帐手续,严格审核,规范使用和发放。
第十五条 县总工会、财政局、监察局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违纪违规行为,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核减或取消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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