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全县旅游产业,加快全域旅游创建步伐,推动旅游精准扶贫,打造乡村旅游新业态,规范乡村旅游建设及管理工作,提高农家乐经营服务水平,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促进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家乐旅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泾源县农家乐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规划建设
第一条 农家乐是以农业、农村、农事为主要载体,以利用环境资源、农村活动及农民生活资源,体验农村生活为特色,以“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为主要内容,以旅游经营为目的的乡村旅游服务项目。
第二条 农家乐的建设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农家风格,符合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农户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用于农家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并上报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根据农家乐建设相关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条 农家乐建设采取政府扶持+农户自筹、社会融资、PPP模式、招商引资等方式,多轮驱动,多元发展。
第五条 农家乐建设标准及规模
(一)新建、改造农家乐主体建筑统一规划为一层或两层砖木结构,并且具备“六有”要求:有独立的庭院,有独立的客房,有独立的水冲式卫生间,有标准化半透明式厨房,有车辆停靠处,有蔬菜种植园。
(二)新建农家乐占地面积不少于400平米,主体框架为曲尺型、三合院、四合院户型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65平米,其中接待用房不少于115平米(客厅30平米、客房50平米、厨房20平米、卫生间15平米),生活用房不少于50平米,蔬菜园不少于100平米,室外廊架(或休憩凉亭)不少于80平米,步行廊道不少于55平米;主体框架为两层砖混结构的,房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20平米,其中接待用房不少于160平米(客厅35平米、客房80平米、厨房25平米、卫生间20平米),生活用房不少于60平米。
(三)新建农家乐的选址、设计需由县人民政府责成旅游、国土、建环及有关乡镇进行统一规划,采取农户自建的方式,工程竣工后经评估验收符合农家乐经营标准的,由县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4万元的资金扶持,并配发农家乐经营所需相关配套设施(餐桌、餐椅、床、餐具)。
(四)农家乐改扩建鼓励农户自行改造,县人民政府进行统一规划设计,改扩建需严格按照规划施工,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政府一次性予以2万元的资金补贴,并配发其所需经营配套设施(餐桌、餐椅、床、餐具)。
(五)新建、改扩建农家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有开办农家乐旅游接待的相关许可证;有经过相应正规培训的服务人员,并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有冰箱、消毒柜等餐饮器具;有餐厅和明码标价的菜单;有取暖和降温设备;有安全、卫生责任人员和必要的消防设备、安全预案;有统一的标识、统一服装;有24小时供应的冷、热水;有完善的防蝇、防尘、防鼠及污水处理设施;有独立的经营接待服务食宿场所等。
第二章 经营服务
第六条 申报农家乐经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经营户向所在村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乡镇初审后报农家乐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办公室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指导经营户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照;(3)农家乐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验农家乐经营户各种证照,并对经营农家乐的场地、卫生、环境等基本情况进行现场勘验,对证照齐全、勘验合格的颁发统一的农家乐标识牌。
第七条 农家乐经营必须文明有序,热情周到,尊重游客民族习俗,提供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质量要求,菜品具有浓郁的农家风味,菜单清洁美观,明码标价,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第八条 农家乐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培训,符合从业要求。
第九条 农家乐经营户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确保卫生安全及入住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维护农家乐场所与四周环境整洁及安宁;
(三)在开展民俗文化活动或参与农事演艺活动时,应注重自然生态环境清洁及公共安全。
第十条 农家乐经营户有义务配合当地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条例规定对入住游客相关证件进行查验,并自觉做好入住游客的身份证等证件的登记备存事宜,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农家乐”经营户必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卫生、经营等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文明公约,诚信经营,规范服务。下列制度必须上墙公示,自觉接受管理机构和游客的监督。
(一)文明服务公约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客人合法权益;
2、对客人一视同仁,不以貌取人,不欺客宰客;
3、举止文明、姿态端庄、服务主动、热情友善;
4、经营诚实守信,服务公平合理;
5、提倡微笑服务,倡导讲普通话,语言要文明、礼貌、简明、清晰;
6、文明服务用词:您好、欢迎、请、谢谢、对不起、再见、欢迎再来。
(二)经营管理制度
1、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依法纳税,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日常管理;
2、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抢客拉客,强买强卖。
3、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俗风情和生活习惯。
4、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旅游商品和服务项目。
5、不断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质量。
(三) 安全管理制度
1、自觉遵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2、自觉维护好道路安全,不得强占马路进行经营;
3、做好用电安全,电器、线路要定期检查,及时维护、维修; 4、注意用火安全,提高防火意识,严格控制烟火,不准乱扔
烟头,一旦发现火情应及时报告、及时扑灭;
5、定期检查各种供游客娱乐的设施安全,定期保养、维修,消除隐患。
(四)环境保护制度
1、严格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严格执行环保部门规定的指标要求。
2、认真搞好垃圾处理,生活垃圾必须运送到指定地方,不得乱堆乱扔。
3、不得随意破坏生态植被,不得私自损毁生态景观树木花草,严禁私挖乱建。
4、对游客有损环境整洁的行为,进行善意的制止,并做好疏导工作。
5、积极宣传环保知识和政策。
(五)食品卫生安全制度
1、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食品必须做到安全、清洁、卫生、无污染。
3、认真搞好食品的运输、贮存、加工过程中的生熟、肉菜分置。
4、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健康证明。
5、自觉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6、对游客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的宣传管理。
第四章 资质认证
第十二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导、行业自律、属地管理”的原则。县旅游部门负责农家乐开业资格认证及旅游服务管理培训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质量等级评定制度,由农家乐经营业主向县旅游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县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县农家乐等级评定申报工作,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与划分,由县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依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家乐旅游星级服务质量等级的评定划分标准执行。未经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
第十五条 经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对符合等级评定标准的农家乐,颁发相应的等级标志,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三星级农家乐奖励5000元,四星级奖励10000元,五星级奖励20000元。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成立泾源县农家乐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县发改局、安监局、卫生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建环局、税务局、土地局、消防队、相关乡镇等,负责农家乐旅游经营户的管理、协调、监督、指导、评定和服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旅游局,其职责是依据行业法律、法规定期对全县农家乐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规经营依法进行处理,在农家乐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面向公众提供旅游咨询、投诉受理,并对所辖范围内农家乐经营户进行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 农家乐经营户须取得合法的经营资格,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等有效证件。县旅游局对农家乐实行挂牌管理、星级评定,凡未经挂牌认定或被摘牌,一律不得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凡开展农家乐旅游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村,均应设立农家乐协会组织,乡镇设立农家乐服务中心。农家乐服务中心在县农家乐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实施统一宣传营销,并对本地农家乐经营户进行监督管理,处理日常投诉。农家乐协会承担农家乐经营的组织和协调职能,制定协会章程,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农家乐经营户均需缴纳相应会费,并自觉接受协会日常监管。
第五章 行业监督
第十九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县旅游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应对已评定等级的业主进行复核。对服务质量达不到质量等级标准的应帮助其提高质量,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服务质量等级标准的,应降低或取消旅游服务质量等级。
第二十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经营实行联合检查制度,联合检查由县旅游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卫生、公安、消防、安监、物价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接待旅游者的单位或个人,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并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对未经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擅自使用服务质量等级标志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旅游部门予以摘牌,并视情节做出相应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农家乐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扰乱旅游市场秩序,强买强卖,欺客宰客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停业整顿、取缔农家乐经营许可等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济处罚或转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家乐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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