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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8-07023
文号
泾政办发〔2018〕13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泾源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1-26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日期:2018-01-26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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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6

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强化禁牧封育工作监督管理,巩固生态环境保护成果,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禁牧封育工作重要性

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建设美丽中国,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并强调:“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处理好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要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优先。禁牧封育是保护生态环境、恢复林草植被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实行禁牧封育,有利于防止人为随意放牧对造林地的破坏,提高造林保存率,有利于防止封禁区乱采、乱挖、乱垦,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健康发展。各乡(镇)及相关部门一定要从生态环境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禁牧封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禁牧封育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禁牧封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禁牧封育职责

禁牧封育工作能否真正取得成效,领导重视、明确责任是关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森林封育不动摇,进一步加强禁牧封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禁牧封育作工作作为检验各级领导执政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将乡(镇)、有关部门禁牧封育工作纳入全市年度考核范围,实行乡(镇)、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并形成制度化。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辖区的禁牧工作。根据本乡(镇)、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进一步搞好禁牧封育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要建立健全林地保护组织机构,建立禁牧封育工作长效机制,制定严格的奖罚办法,落实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做到认识到位、分工明确、措施具体、责任到人、奖罚分明,切实将禁牧封育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措施

各乡(镇)要制定一套操作性强的方案,组织专人监管,运用政治、经济、法律手段,领导组织好禁牧工作。要教育引导当地群众积极种植牧草、多贮干草,进行舍饲圈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偷牧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建立长效机制,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巩固禁牧成果。各乡镇及林业督查队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管,建立长效禁牧巡查、督查、举报工作制度,组建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的专职禁牧巡查小组,明确管辖范围,落实具体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定期和不定期地上山巡查。对在禁牧区内放牧和毁坏森林(草原)围栏等违法行为,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对长期偷牧屡教不改的,要从重、从严进行处罚,形成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确保我县禁牧封育成果。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禁牧封育区设立“禁牧封育”警示标志,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禁牧封育工作的政策、法规,教育广大群众进一步认识禁牧封育的重要意义,引导群众开展人工种草和作物秸秆的合理利用。要统筹解决好群众舍饲圈养的实际问题,实现封山禁牧与圈养增收的双赢。

四、完善林地监管制度,健全审批程序

加大对森林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违反森林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严格在林地上开矿、采挖药材、挖沙取土的审批手续,凡遇工程项目需占用林地或在林地上挖沙、取土、修路、埋设管线等征占用林地的,必须经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办理审批手续,缴纳植被恢复费,并按有关规定执行,否则,一律按非法占用草原查处。

五、强化监管督查,严格责任追究

为进一步巩固我县禁牧封育成果,成立由县委和政府督查室、监察委员会、林业局、农牧局组成的禁牧封育工作督查组,对各乡镇的禁牧封育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督查情况每周向县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并在县电视台向全县通报。因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具体,发生偷牧行为,年内3次被市禁牧封育督查组通报的乡(镇),取消参加年度全县综合性奖励的评选资格,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不得评先、评优,分管领导扣罚年度一次性奖金。被自治区、固原市通报批评的,单位所有奖励取消,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扣罚年度一次性奖励,并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年终县禁牧封育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有关部门的禁牧封育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对不履行职责、视而不见的,一经查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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