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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22-00020
文号
泾政办发(2022)14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2-21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规范城市公交车和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的通知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规范城市公交车和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的通知
日期:2022-02-21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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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泾源县规范城市公交车和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的通知》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泾源县规范城市公交车和农村道

路客运票价的通知


为了规范泾源县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市场价格秩序,引导绿色出行,提升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城市公交和农村道路客运运营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快捷出行需求。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定价目录》(宁政规发〔2018〕1号)《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宁政规发〔2017〕30号)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的规定,对全县城市公交车和农村道路客运的运营成本进行了监审,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就城市公交车和农村道路客运票价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公交车执行标准

(一)票价标准。城市内公交车统一票价,乘客每人每次1元票制。

(二)票价优惠措施

1.60岁以上老人、离退休干部、重残疾人(一、二、三级)、退役军人、伤残军人、伤残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特困人员、6岁以下或者1.2米以下儿童等人员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凭相关证件(儿童免证)享受免费乘坐公交车的优惠。

2.本县中小学生办理公交学生卡5折优惠。

3.持有公交IC普通卡乘车8折优惠。

(三)运行范围。依据泾源县当前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县轻工业产业园区(含园区)、西至香水镇大庄村(含大庄村)、南至南环路、北至北环路。

二、农村道路客运票价

(一)票价标准。票价为每人每公里0.23元。

(二)运行范围。计价范围运班线运行线路共16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线路。

序号

始发地

途径

终到地

1

泾源县城

下桥、兴盛村、上金、上秦、下秦、泾河源镇

泾河源镇

2

泾源县城

上胭、庙湾、华兴、店堡、平凉庄

黄花乡

3

泾源县城

上胭、下胭、胜利、羊槽

羊槽村

4

泾源县城

下桥、兴盛、下金、下黄、上黄

上黄村

5

泾源县城

下桥、兴盛、兴明、红星、下金

上金村

6

泾源县城

河北、龙潭、北营、兰大庄

兰大庄村

7

泾源县城

城关、车村、杨家村、园子、新月、沙南、泾光、河北、马家、白面、余家、涝池、百吉、庞东、底沟、东峡

东峡村

8

泾源县城

城关、车村、杨家村、园子、新月、沙南、泾光、河北、马家、白面、余家、涝池、王家村

王家村

9

泾源县城

城关、车村、杨家村、园子、新月、沙南、泾光、河北、马家、白面、余家、涝池、高峰、石咀、张台、马河滩、南庄、西贤、先进

先进村

10

泾源县城

城关、车村、杨家村、园子、新月、沙南、泾光、河北、马家、白面、余家、涝池、高峰、石咀、高家沟、照明、先锋

先锋村

11

泾源县城

上胭、庙湾、太阳、暖水、惠台、米岗、卡子

卡子

12

泾源县城

上胭、庙湾、惠台、下寺、卡子、李庄、马西坡、东山坡、刘沟、周沟、什字、张堡、和尚铺、五里、六盘、何堡、中庄、尚坪、苏堡、绿源、杨岭、董庄、牛营子、大湾村

大湾乡杨岭村

13

泾源县城

下桥、兴盛、新旗、红旗

红旗

14

泾源县城

城关、车村、杨家村、园子、新月、沙南、泾光、河北、马家、白面、余家、涝池、高峰、石咀、张台、马河滩、王家沟、 杨堡

新民乡

15

泾源县城

城关、车村、园子、新月、沙南、泾光、河北、泾河源镇、 冶家

冶家

16

新民乡

南庄

西贤村


三、相关要求

1.强化票价信息公开。要通过网站、收费场所、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公交车票价和农村道路客运票价标准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

2.公交、农村客运企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增强服务意识,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要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切实做好票价组织实施及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耐心解答乘客提出的问题,确保政策全面贯彻执行。

3.加强收费行为监管。县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运管)、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收费票据执行情况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定价收费,采取提高票价、只收费不服务,扰乱市场价格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

四、执行时间

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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