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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22-00029
文号
泾政办发〔2022〕39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2-06-14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2022-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2022-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2-06-14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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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源县2022-2024年政策性农业

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保险公司:

现将《泾源县2022-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要求,全力抓好落实。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414

(此件公开发布


泾源县2022-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和防灾减灾能力,完善农业保护制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强化特色产业风险保障,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保障广大农民收益,助力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承保理赔管理办法》、自治区财政厅等四厅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财(农)2019736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宁财规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和区市县有关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按照扩面、提标、增品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运行机制,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更好的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工作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投保人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财政投入要与农业保险发展的市场规律相适应,以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的商业化经营为依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构建市场化的农业生产风险保障体系。

(三)自主自愿。投保人、农业保险经营机构等各方的参与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农业保险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四)协同推进。保险费补贴政策要与其他农村金融和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财政、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保险监管等有关单位要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农业保险工作。

三、泾源县农业保险补贴政策

2022-2024年,我县农业保险保费计划投入资金规模每年1713万元,资金来源为申请中央及自治区财政补贴资金893.6万元,县级财政投入资金482.4万元,投保人自筹资金337万元。

(一)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标的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根据泾源县种植业和养殖业分布区域、规模、生长特点及自然风险状况,2022-2024年财政提供补贴的农业保险险种标的包括:

1、种植业保险标的:玉米、露地蔬菜(芹菜、白菜、辣椒、西红柿、甘蓝、萝卜等)、中药材(黄芪、党参、柴胡、金银花等)。

2、养殖业保险标的: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

3、森林保险标的:公益林。

4、设施农业保险标的:日光温室、拱棚。

(二)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费补贴、计划投保数量及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补贴险种。

保险标的:玉米、公益林。

单位保险金额:玉米500/亩、公益林1000/亩。(种植业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80%确定,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森林保险单位保额原则上按林木损失后的再植成本,包括灾害木清理、整地、种苗、施肥、挖坑、栽植、抚育管理到树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总费用的80%确定)

保险费率:玉米4%,公益林2‰

单位保额及保费补贴:

玉米每亩保费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45%,即每亩9元;自治区财政补贴25%,即每亩5元;县财政补贴10%,即每亩2元;投保人自缴20%,即每亩4元。

公益林保费2/亩。森林产权属于自治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即1/亩,自治区财政补贴50%;即1/亩;森林产权属于市、县(区)级的,中央财政补贴50%,即1/亩,自治区财政补贴30%,即0.6/亩,市、县(区)财政补贴20%,即0.4/亩;森林产权属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的,中央财政补贴50%,即1/亩,自治区财政补贴30%,即0.6/亩,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自缴20%0.4/亩。

计划投保数量及保险费资金来源:

玉米计划投保数量每年8.5万亩,保险费总额为17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76.5万元,自治区财政承担42.5万元,县财政承担17万元,投保人自缴34万元。

公益林计划投保面积每年14万亩,保险费总额为2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资金14万元,自治区财政承担8.4万元,县财政承担5.6万元。

2)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

保险标的:犊肉牛、后备肉牛、成年肉牛、肉羊。

单位保险金额:犊肉牛(畜龄3月)保额3000/头、后备肉牛(3月龄<畜龄<8月龄)6000/头、成年肉牛(畜龄8月龄)10000/头、肉羊(畜龄2月龄)600/只。(养殖业险保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产成本80%确定,包括部分购买价格或饲养成本)

保险费率:均为5%

单位保额及补贴:

犊肉牛每头保费150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50%,即75/头,县财政补贴30%,即45/头,农户自缴20%,即30/头。

后备肉牛每头保费300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50%,即150/头,县财政补贴30%,即90/头,农户自缴20%,即60/头。

成年肉牛每头保费500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50%,即每头250元,县财政补贴30%,即每头150元;投保人自缴20%,即每头100元。

肉羊每只保费30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贴50%,即每只15元;县财政补贴30%,即每只9元;投保人自缴20%,即每只6元。

计划投保数量及保险费资金来源:

犊肉牛计划投保数量每年10000头,保险费总额150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资金75万元,县财政承担资金45万元,投保人自筹30万元。

后备肉牛计划投保数量每年10000头,保险费总额300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资金150万元,县财政承担资金90万元,投保人自筹60万元。

成年肉牛计划投保数量每年20000头,保险费总额1000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500万元,县财政承担资金300万元,投保人自筹200万元。

肉羊计划投保数量每年4000只,保险费总额12万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承担6万元,县财政承担3.6万元,投保人自筹2.4万元。

3)县域优势特色产业财政补贴险种

保险标的:露地蔬菜(芹菜、白菜、辣椒、西红柿、甘蓝等)、日光温室、拱棚、中药材(黄芪、党参、柴胡、金银花等)

单位保险金额:露地蔬菜1000/亩、日光温室(包括棚体及棚内作物)10000/亩、拱棚为3000/亩、中药材(黄芪、党参、柴胡、金银花等)600/亩。(种植业单位保额原则上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物化成本80%确定,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等成本

保险费率:露地蔬菜5%、日光温室、拱棚4%、中药材6%

单位保额及补贴:

露地蔬菜保费50/亩。自治区财政补贴40%,即20/亩,县财政补贴40%,即20/亩,投保人自缴20%,即10/亩。

日光温室保费400/亩。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40%,即160/亩,县财政补贴40%,即160/亩,投保人自缴20%,即80/亩。

拱棚保费120/亩。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40%,即48/亩,县财政补贴40%,即48/亩,投保人自缴20%,即24/亩。

中草药保费36/亩。其中自治区财政补贴40%,即14.4/亩,县财政补贴40%,即14.4/亩,投保人自缴20%,即7.2/亩。

计划投保数量及保险费资金来源:

露地蔬菜计划投保数量每年3000亩,保险费总额15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6万元,县财政承担资金6万元,投保人自筹3万元。

日光温室计划投保数量每年200亩,保险费总额8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3.2万元,县财政承担3.2万元,投保人自筹1.6万元。

拱棚计划投保数量每年1000亩,保险费总额12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4.8万元,县财政承担4.8万元,投保人自筹2.4万元。

中草药计划投保数量每年5000亩,保险费总额18万元,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7.2万元,县财政承担7.2万元,投保人自筹3.6万元。

(三)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农业保险扶持政策

为有效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投保人自缴保费减半支持,减免保费由县级财政补贴。

四、承保范围、投保方式及保险期限

(一)承保范围。全县范围内所有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二)投保方式。农业保险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乡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的,承包机构可以以村为单位出具保险单,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

(三)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按照不同险种主要分为:露地作物从种植出苗成活起至农产品成熟收获止;设施农业、森林保险自签订保单起一年止;养殖业自保单签订起最长一年止;肉羊按存栏量分批次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至出栏止,按年度承保的,自保单签订起一年止(保险数量按投保时存栏量的2倍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合同规定为准,并在保单中载明。

五、保险责任范围

(一)自然灾害、重大病害及意外事故范围。根据国家公布的自然灾害、重大病害及意外事故现象,结合我县地理位置等情况主要包括: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雨涝、旱灾、风害、冰凌、冻害、雪害、雹害、雷电、沙尘暴、森林火灾等。

2.重大病害。1)种植业病害主要包括:霜霉病、晚疫病、白锈病、疫霉根腐类病害、灰霉病、叶霉病、菌核病、褐斑病、炭疽病、黑星病、叶斑病、早疫病、白粉病、锈病、枯黄萎病、青枯病、疫霉根腐病、茎基腐病、菌核病、蔓枯病、立枯猝倒病、根结线虫病、病毒病、细菌性病等。(2)肉牛基础母牛:炭疽、创伤性网胃炎、急性瘤胃鼓气。

3.意外事故主要包括:交通意外、航海意外、地震、水灾、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运输死伤、空中运行物坠落等。

4.其他:主要因各种高传染性、爆发性疫病(或虫害)、野生动物毁损,政府实施强制拆毁、扑杀(焚烧或深埋)情况。

(二)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以上所有自然灾害、重大病害以及意外事故等,对投保人造成的损失。

(三)在保险期内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拆毁、扑杀(焚烧或深埋)所导致的投保对象直接死亡,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对投保人进行赔偿,不得对受损的保险标的折扣残值。

六、保险管理

(一)机构管理

1.准入管理。按照《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分级管理办法》和《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资质。符合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的保险产品。

2)专业能力。具备专门的农业保险技术人才、内设机构及业务管理经验,能够做好条款设计、费率厘定、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偿处理等相关工作。

3)机构网络。在拟开展补贴险种业务的区域具有分支机构,在乡镇具有服务站点,能够深入农村提供服务。

4)风险管控。具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本实力、完善的内控制度、稳健的风险应对方案和再保险安排。

5)信息管理。信息化建设满足业务管理要求,能够按要求与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约定分保业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能够按照相关要求与宁夏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实现对接。

6)承保机构总公司已与中国农再签署当期有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标准协议》。

7)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大于1.5倍,综合费用率应控制在20%以内。

2.机构遴选。参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等相关部门关于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有关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以片区(乡镇)设置标段实行公开遴选,确定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将中选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中选的保险机构服务期为3年(年终考核不合格或出现违规违纪现象的除外),期满后按程序再另行遴选。

3.合同管理。采用标准化保单,实行保单明示,对费率、保费(中央、自治区、县及承包人补贴比例)、保险期限、保障金额、保险责任、理赔责任等进行命列,通俗易懂,有关关联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二)业务管理

1.业务开展。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不得跨越中标标段开展保险业务,在办理承保业务时,应当在确认收到投保人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一户一单发放到户。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在承保过程中,要将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户、理赔到户,不惜赔、不拖赔,并将相关信息在乡镇行政村公告栏进行公示,拨付资金时应在县级政府网站公开公示。同时,通过短信、微信、电子化公示等方式,将承保情况、理赔结果告知投保人,做到公开透明。

2.理赔管理

1)保险机构应当以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遵循主动、迅速、科学、合理原则,做好理赔工作。保险机构应当重合同、守信用、不得平均赔付、协议赔付。

2)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接报案管理,保持报案渠道畅通,24小时接受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机构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查勘,因客观原因难以及时查勘的,应当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

3)发生种植业、森林灾害,保险机构可以依照相关农业、林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对于情况复杂、难度较高的,可以委托农业、林业等领域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开展查勘定损。

4)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森林保险发生全部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1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部分损失的,应当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当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

5)保险机构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将赔款支付给被保险人。农业保险赔款原则上应当通过转账方式支付被保险人。

3.绩效考核。坚持结果导向,每年3月底前由县财政局按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综合绩效评价办法》,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上一年度服务质量、工作效率等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进行调整。

4.监督管理。承保机构以任何方式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及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追回相应保费补贴资金,视情节暂停其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保险费管理

1.县财政补贴的保险费,应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险费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分账核算、年底清算,结余滚动使用

2.承保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向县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保费补贴资金申请。县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在收到承保机构申请后30日内完成验收及承保数据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应根据农业农村、林草(自然资源)等部门审核结果,在30日内完成补贴资金复核及拨付工作。各级保费补贴资金不得相互抵顶或拆借。

3.承保机构应于每年130日前,将上年度承保理赔报告及数据报县财政局进行审核。县财政局应于每年2月底前,编制上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结算报告和当年保费补贴资金申请报告,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四)风险管理

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应当按照财政部《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增强农业抵御风险能力,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保险费2%的比例计提,并实行专户管理,逐年滚存。大灾风险准备金的计提、管理和使用由自治区财政厅、宁夏银保监局监督实施。

七、保障措施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支持农业发展的保护体系,是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是维护农民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参与农业保险的有关各方要切实提高对农业保险重要性的认识,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保障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共同推动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农业保险是创新支农方式、构建市场化农业支持保护体系、增强抵御风险能力和实现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不断完善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统筹推进我县农业保险工作,特成立泾源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长:李县委常委、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仇晓辉县财政局局长

        糟海学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小飞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员: 张振东县财政局副局长

        马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兰全江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顾杰新民乡乡长

韩满禄泾河源镇镇长

兴盛乡乡长

褚月霞香水镇镇长

黄花乡乡长

韩志杰六盘山镇镇长

吴旭涛大湾乡乡长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局,仇晓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负责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积极宣传农业保险的相关政策,组织推动我县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工作,协调处理我县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分工和人事变动的不再另行发文调整,由接任者负责。

各乡(镇)和村要成立以乡(镇)长、村主任为组长的工作小组,配合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做好农户保费收缴、承保范围界定、争议协调等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推进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县财政局牵头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做好保险费补贴资金年度预算、管理及拨付工作,并积极向区财政厅申请保险费补贴资金,会同相关部门对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负责保险业务指导、监督,指导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依法、合规经营;监督农业保险机构做好勘查定损和理赔兑付工作,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业保险市场秩序。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强化专业技术服务;协助开展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积极协助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共同开展承保、保费收缴、理赔及农业防灾、防疫工作。监测和发布重大农作物病虫害等预测预报,协调农业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评估。设立县农业灾害鉴定委员会,对农业保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跟踪问效和验收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向农业保险承办机构提供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相关信息,开展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农业保险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协助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对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监测户)投保农业保险开展验收工作。

农业保险机构主要负责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保险条款,明确理赔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投保人的投保、报案受理、勘查定损、理赔兑付等工作,建立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体系和服务网络;按时计提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为农民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三)完善服务机制。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支持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在各地建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政策宣传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农业专家参与农业保险理赔机制,组成农业保险专家协作网,对于重大灾害或案情较复杂的案件提供专业意见,解决农业保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农业保险承办机构在定损过程中要充分尊重采纳专家意见,提升理赔的科学性和公信力,切实保障农户权益。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农业保险承办机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宣传海报等新闻媒介,切实加强农业保险宣传。宣传工作要深入到乡村和农户,引导和调动广大农民及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参加保险,提高农户对农业保险的认知水平,为顺利推进农业保险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加强监督检查。县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保险机构、乡镇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乡村振兴、金融等部门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切实加大对农业保险补贴工作的监督力度,推动建立常态化的检查机制、对违规操作、虚假承保、虚假理赔、挪用赔款等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推动提高违规成本。有效防止虚构标的、重复投保、冲销投保人保险费等骗取农业保险费补贴现象的发生。乡(镇)政府要结合村级政务公开和村务公开,协同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积极开展农业保险有关情况的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附件:附件1  泾源县2022-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明细表.et

  附件2  泾源县2022-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脱贫户(含监测户)保费补贴明细表.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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