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泾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泾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五中全会,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制度机制,构建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坚决防控全局性重大风险、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全面提高我县应急救援指挥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本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固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泾源县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本预案是泾源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统一领导、军地联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按照事件等级,事发地政府全面负责应对处置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坚持资源共享、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构建反应灵敏、高效专业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快速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1.5事件分类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植物疫情、森林火灾和草场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特种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饮用水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群体性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刑事案件、涉民族宗教因素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舆情事件等。
1.6事件分级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在类别上易出现相互交叉关联现象,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具体分析,统筹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Ⅱ级)、较大事件(Ⅲ级)、一般事件(IV级),I级为最高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是指发生跨自治区突发事件;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或者国务院、有关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响应的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Ⅱ级),是指发生跨地级市突发事件;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突发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Ⅲ级),是指发生跨县(区)突发事件;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者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突发事件。
(4)一般突发事件(Ⅳ级),是指发生在县(区)的突发事件;事故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启动响应的突发事件。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在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社会安全事件不受突发事件级别影响,如发生社会安全事件,由公安部门及时妥当处置。
红色等级(I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等级(IV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扩大。
1.7分级应对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重大突发事件(Ⅱ级):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调动市、县(区)综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国务院,必要时由国务院负责应对。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处置。初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时,请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IV级):由事发地县(区)政府启动应急响应,进行应对处置。
当突发事件超出应对能力时,请求市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突发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和单位先期组织调动事发单位、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资源进行协同处置。同时,综合研判事件层级,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1.8应急预案体系
泾源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架构为: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预案+应急处置方案,按照突发事件的分类分级启动相应预案进行响应,未制订专项应急预案或重大活动预案的突发事件,参照总体应急预案进行应对处置。
1.8.1总体应急预案
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县预案体系的总纲,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公布实施,报固原市应急管理局、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备案。
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是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保护、应急救援、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各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单位)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公布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1.8.3乡(镇)应急预案
乡(镇)应急预案是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基础设施、关键资源、风险敏感因素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1.8.4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为保障重大集会、节会、庆典、会展、文化体育等活动顺利进行而制订的应急预案,由主办部门(单位)会同涉及的部门共同制订,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抄送县应急管理局。必要时,重大活动预案应分别制订总体应急预案和若干专项应急预案。
1.8.5应急处置方案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相关部门(单位)除应急预案外还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1.8.6工作手册
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南。各乡(镇)及各部门(单位)根据需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确保预案各项职责任务落实到位。
2.组织指挥体系
2.1领导机构
泾源县委和县政府是应对全县各类突发事件的组织者、领导者,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和政府关于应急管理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应急体系规划、风险防控、考核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2.2应急指挥机构
为全面提高泾源县应急救援指挥能力,县人民政府成立泾源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和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急管理指挥部和各专项指挥部设应急办公室、指挥长、副指挥长及若干工作小组。
2.2.1县应急管理指挥部人员组成
泾源县人民政府成立以政府县长任指挥长,政府各副县长、人武部部长、园区管委会主任、六盘山林业局副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纪委监委、宣传部、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广电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气象局、交警大队、消防救援大队、网信办、人武部、武警中队、工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应急管理指挥部,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2县应急管理指挥部职责
县应急管理指挥部作为我县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分析全县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履行县一般及以上灾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按规定协调衔接县人武部、武警中队、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参与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1)指挥长职责
①批准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②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根据初期应急处置成效,决定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
③任命现场总指挥。
④决定应急行动中的重大决策。
⑤决定是否请求上级援助。
(2)副指挥长职责
①协助指挥长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②当指挥长不在岗时,受指挥长授权行使指挥长职责。
2.2.3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工作部署,承办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衔接市安委会、市应急管理{市抗震救灾(防震减灾)指挥部、市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灾减灾委员会}等议事协调机构工作,统筹向各专项指挥部传达部署并督促落实上述议事协调机构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乡(镇)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负责事故调查、灾情收集汇总和信息发布工作;协调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县委和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一般及以上事故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
2.3专项应急指挥部
县应急管理指挥部下设县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县抗震救灾(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县文化文物场所和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县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县动物防疫应急指挥部、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县综合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县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防灭火应急指挥部、县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县教育安全应急指挥部、县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县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指挥部、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县燃气管道安全应急指挥部等十七个专项指挥部。各专项指挥部在县应急管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事故灾害防控日常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人员构成及具体工作职责详见各专项应急预案。
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委和县政府应设立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应急需要等设立相应的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武警中队、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抢险救援力量配置方案,调配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清理灾区现场。
救灾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制订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以及相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措施,组织调集、转运灾区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指导各乡(镇)及部门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后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各种传染病等疫情的暴发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救援。制订实施灾后动物防疫方案,根据当地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组:由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旅游和广电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组织生产、调运抢险救援产品,调运生产物资和装备,保障灾区抢险应急物资供应;协调运力优先保证应急救援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需要;对受灾的工矿商贸和农业损毁情况进行核实。指导制订科学恢复生产方案,安排落实有关扶持资金和物资。
监测和次生灾害防范处置组: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水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消防大队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密切监视因突发事件引发的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及时组织扑救火灾,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做好灾区防火以及灾区安全生产隐患和环境风险排查、防范工作;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进行监测预警,一旦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堰塞湖、地面塌陷等险情,及时组织疏散群众;加强河湖水质监测和危险化学品等污染物防控,保障灾区水库安全和饮用水源安全。对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加强灾区环境监测,减轻或消除环境污染危害。
社会治安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司法局、市场监管局、交警大队、武警中队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严密防范、严厉打击趁机进行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敛取不义之财、借机传播各种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救灾捐赠事务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发展和改革局、市场监管局、文化旅游和广电局、民政局、红十字会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接受和安排捐赠。
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急管理局、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局、网信办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及时准确发布突发事件有关情况信息;指导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适时组织安排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2.5专家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建立县应急管理专家组,研究应急管理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政策措施和建议。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和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应急监测、预警、响应、保障、善后处置工作;对事故危害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进行评估;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对应急行动调整的必要性进行判断,对应急力量重新调整与部署提出建议;为救援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2.6各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应急救援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对突发事件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对外发布信息;指导本县新闻单位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新闻宣传、知识普及和公益动员;配合发布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灾情动态和救灾工作进展信息。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宣传报道、组织牵头等工作。负责向县政府、市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传达并督促落实上级政府领导和县政府领导对事故灾害救助工作的批示、指示;必要时组织非灾区乡(镇)人民政府,通过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等形式,对灾区进行对口支援。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抗震救灾(防震减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调查、登记、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突发事件救援技术方案,在全县范围内协调、调度救灾所需的人力资源、设备和物资,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与应急救援;负责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指导、协调县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并定期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全县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有关工作;负责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工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制定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动用指令配送应急物资;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教育体育局:承担县教育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全县校园(含幼儿园)安全应急管理、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公安局:承担县社会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群体性治安事件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应急工作中的治安保障、警戒疏散、交通管制和抢险救援等工作;负责民用爆破器材事故应急工作;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受灾人员临时救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救助活动;组织指导社工队伍和志愿者理性有序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调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因灾遇难人员遗体的保存、火化工作。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工作;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资金的使用监督和评价;完成县委和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县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防疫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预防、治理、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及风险评估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查明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疫情及火灾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县建筑施工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全县建筑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建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公园、绿化带及公共设施防火和火灾前期扑救工作;负责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承担县综合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全县道路交通、综合交通运输(高速公路、铁路、邮政运输除外)应急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公路及县乡村道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处置协调工作;负责应急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工作;负责制定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制定;负责交通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水务局:承担县防汛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水利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承担县动物防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全县农业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应急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动物防疫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文化旅游广电局:承担县文化文物场所和旅游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文化文物场所、旅游和重大文化活动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向公众宣传、普及应急知识;配合县委宣传部负责及时播报本县重大预警信息和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承担县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全县公共卫生应急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方案;负责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工作;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县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调查特种设备事故和处理工作;负责其他突发事件应对期间市场秩序维护工作;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承担县生态环境安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应急监测、预警监测及其他应急事件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承担县消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全县消防安全有关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灭火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负责实施其他突发事件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实施人员的紧急搜救、抢险等任务;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气象局:承担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全县气象灾害防治有关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负责向其他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提供气象信息工作;完成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网信办:负责舆情监督及正确引导;完成县委和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供电公司:负责突发事件处置电力保障工作。
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组织通信设施的抢修,保障各级抢险救灾指挥部的通信畅通;根据抢险救灾需要,调度临时应急通信设施。
其他县级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及专项应急预案要求,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2.7社会组织和公众
社会组织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力量,县、乡要健全社会组织保障机制,做好引导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公益组织、志愿者组织、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等。基层社区和公众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社会基础,应积极发挥其隐患排查和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信息报告、自救互救等作用。
3.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辨识、评估制度,对重大水利水电工程、油气输送管道、大型桥梁、通信枢纽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定期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向社会公布。建立完善乡(镇)、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加强城乡防灾减灾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机制。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制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措施。每年年底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措施建议,并抄送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应急管理局负责自然灾害类、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其他突发事件牵头处置部门(单位)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3.2.2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发布程序
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或有关主管部门(单位)接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评估和预测,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对达到IV级预警级别的,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事件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机关职能部门(单位)发布预警公告;对达到Ⅲ级、Ⅱ级、I级预警级别的,按规定程序上报固原市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人民武装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2)预警公告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类别、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3)预警发布方式
预警公告可通过广播、电视、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逐户通知等多种快捷迅达的途径和方式传递。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可能发生地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向他人传递预警公告信息。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4)预警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监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的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况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预警发布后,有关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5)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部门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立即如实向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初报不得超过30分钟。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乡(镇)。并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向本县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
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或者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可直接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悉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涉密信息的报送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限定时间内全面、准确报告的,可快报事实、续报原因,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对尚未核实的情况,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程度、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信息报告后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事件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或批示迅速传达给有关乡(镇)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自然灾害类、事故灾难类、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报告按特急公文运转程序办理。
3.3.3先期处置
(1)事发乡(镇)或部门(单位)要立即组织本乡(镇)、本部门或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
(2)事发乡(镇)或部门(单位)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乡(镇)或部门(单位)调动自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1)组织指挥。县人民政府及相应部门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部门(单位)按照分级应对与响应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可提升至上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可直接请求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开展协调处置工作。
(2)现场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组织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协同联动。县人民武装部、武警泾源中队和民兵预备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成指挥机构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社会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应急工作组和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适当的应急处置措施应对突发事件。
3.3.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县级应急预案,并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等,利用无人机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与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救治伤病人员,做好传染源管控,对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广泛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根据公共卫生风险评估,采取消、杀、灭和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措施。
(4)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7)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和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8)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9)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0)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
(11)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2)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3)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应对,由公安机关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
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4)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和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银行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3.交通运输、医学救援、通信保障、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保障、勤务保障、专家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
4.当突发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视,县政府或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产生活需要,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3.3.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1.信息发布部门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县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和新闻发布工作。县应急管理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
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和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2.信息发布内容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演进的顺序,应急管理由减缓、准备、响应和恢复等四个阶段组成。社会公众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信息需求,信息发布应贯穿于应急管理的全过程。
在减缓和准备阶段,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与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监测预警信息等。其目的:一是让公众了解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身在应急管理中的权力与义务;二是让公众了解应急预案,知晓周围环境中的危险源、风险度、预防措施及自身在处置中的角色;三是让社会公众接受监测预警信息,敦促其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失。
在响应阶段,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的性质、程度和范围,初步判明的原因,已经和正在采取的应对措施,事态发展趋势,受影响的群体及其行为建议等。其目的:一是传递权威信息,避免流言、谣言引起社会恐慌;二是使社会公众掌握突发事件的情况,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避免出现更大的损失;三是让社会公众了解、监督政府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行为;四是便于应急管理社会动员的实施。
在恢复阶段,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经验和教训,相关责任的调查处理,恢复重建的政策规划及执行情况,灾区损失的补偿政策与措施,防灾、减灾新举措等。其目的:一是与社会公众一道,反思突发事件的教训,总结应急管理的经验,进而增强全社会的公共安全意识;二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实现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透明化,并强化突发事件责任追究制度;三是吸纳社会公众,使其参与到灾后恢复重建活动之中。
3.信息发布的环节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的流程包括以下四个关键的环节:
(1)对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和核实,确保信息的客观、准确与全面。
(2)根据舆情监控,确定信息发布的目的、内容、重点和时机。信息发布部门要对拟发布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剔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或做一定的技术处理。
(3)确定信息发布的方式,并以适当的方式适时向社会公众发布。
(4)根据信息发布后的舆情,进行突发事件信息的后续发布或补充发布。
4.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县内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发布。
5.信息发布原则
(1)统一性原则。信息发布的形式多样,不同方式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具有一致性,做到数据统一、口径一致。由于突发事件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在信息搜集与报送过程中存在出现偏差的可能性,当偏差矫正之后,信息发布部门在后续信息发布过程中予以说明和解释。
(2)真实性原则。信息发布必须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全面性。实事求是地反应突发事件真相,不避重就轻或断章取义。
(3)及时性原则。信息发布必须迅速及时、快捷和高效。保证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4)连续性原则。信息发布的过程中要保持信息发布的连续性,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处置的最新进展情况。
(5)公众导向原则。在突发信息发布的过程中,要坚持以公众的知情需求为导向,在确保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提供公众亟须获取的信息。同时,在信息发布方式和技巧方面,要考虑公众的可接受性与理解能力。此外,在满足公众需求的同时,也要以信息发布的方式引导社会公众正确的对待突发事件。
6.舆情监控与引导
县委宣传部、信息发布机构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通过各种手段对舆情信息主动地进行监测、汇集、分析、控制和引导,以反映社情民意,调动民智和民力,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实现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舆情,对于借突发事件玷污国家或个人形象的舆情,政府应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舆情进行疏导和引导,在保证社会公众顺畅表达、自由表达、依法表达、有序表达的同时,避免不良舆情的滋生、扩大和升级。
7.紧急状态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县政府提请市政府决定。
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党委和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乡(镇)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调查与评估
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或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对于较大突发事件,县有关部门(单位)要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报告。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4.3恢复重建
健全泾源县统筹指导、以事发地乡(镇)为主体和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乡(镇)及相关部门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和协调发改、财政、公安、交通、工信、住建、水务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
(2)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
4.准备与支持
4.1人力资源
(1)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人民政府要在财力、装备方面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发改、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旅、卫健、新闻宣传等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依法将县人民武装部、武警泾源中队和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力量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实现应急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要求,开展有针对性的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社区)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和共青团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志愿者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财力支持
(1)按照“分级负担”原则,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应急保障资金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县财政应当根据突发事件所在地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必要时向固原市申请财政补助。
(2)国家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3)县人民政府制定物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
(4)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物资装备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县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县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等,会同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单位)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县发改局负责生活用品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根据县救灾物资初步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县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应急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自然资源局、水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
(2)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4.4科技支撑
(1)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业人才。
(2)县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应急指挥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应急会商指挥系统、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乡两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值守应急、信息报告汇总与发布、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4.5其他保障
基本生活保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处住。
医疗卫生保障。卫健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社会治安维护。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人员防护保障。县、乡两级人民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通信联络保障。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公共设施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5.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1.各乡(镇)、各部门要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编制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完善本行政区域应急预案或方案编制修订规划,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并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3.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预案备案与衔接
泾源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征求意见后,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实施,报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牵头部门编制,征求意见后,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实施,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部门牵头编制,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发布实施,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乡(镇)应急预案要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关键基础设施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3预案演练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2.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跨部门、跨行业的综合性演练,由县应急管理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和演练方案。
3.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要不定期主动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
4.各乡(镇)、有关部门(单位)、企事业单位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或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2.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岗位人员若有变化,由接管人员履行职责。
3.各有关部门(单位)、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宣传与培训
1.应急、宣传、发改、文旅、自然资源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各学校应当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定期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3.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理论知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体系,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各乡(镇)、村(社区)及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自救互救、应急疏散等宣教培训活动,全面提高公众预防与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6.附则
6.1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6.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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