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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7/2025-00011
文号
泾政复字[2023]4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1-04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泾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4-01-04 来源:泾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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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袁某某

被申请人:泾源县公安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泾公(**)行罚决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3111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泾公(**)行罚决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3年8月9日14时许,泾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接固原市110指挥中心指令称:在泾源县某地,有人聚众赌博。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申请人和马某某等人赌博,现场扣押了申请人疑似赌资9400元,后将上述几人传唤至派出所进行处理,于2023年10月6日对申请人作出了行政拘留13日并处100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程序及实体均严重违法,故提出复议请求依法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1、处罚决定程序违法处罚决定缺乏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实体违法。结合本案事实,公安机关到达现场,申请人并未进行赌博,办案人员也未抓住赌博现行,赌博行政处罚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般要有以下证据:(一)物证(二)书证(三)言词证据(四)勘验、检查笔录(五)辨认笔录(六)视听资料(七)电子数据公安机关缺乏必要的电子数据,无赌博现场视频。故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严重违法,应予撤销。2、违法剥夺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案自申请人提出没有进行赌博的事实后,公安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没有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实质上违法剥夺了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本案中,对申请人传唤无传唤证,申请人也不属于现场被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口头传唤过程中,办案民警亦未告知申请人被传唤的原因和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缺乏合法性。4、赌资认定错误。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为疑似赌资,对其他违法行为人都予以发还,对申请人的全部予以没收,程序明显错误。综上,该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特提出复议申请,请求依法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1、泾公(**)行罚决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程序规范合法。2023年8月9日14时许,泾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根据固原市110指挥中心指令,到现场出警核查,发现申请人与马某某等四人用麻将进行赌博。经办案机关现场检查、传唤询问等方式收集证据证实:2023年8月9日12时许,袁大庆与马某某等四人在现场包间用“划水”打麻将方式赌博,秦某某为赌博提供条件,并抽头渔利500元。通过依法审核、审批,被申请人作出泾公(**)行罚决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处1000元罚款,收缴赌资人民币9400元。办案过程中,依法保障了申请人陈述权、知情权、救济权等法定权利,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合法。2、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案卷收集的申请人户籍信息证明其具有完全行政责任能力。申请人、秦某某询问笔录证实袁大庆与马某某等四人用“划水”打麻将方式赌博的事实,该事实有现场扣押赌局、赌资佐证。虽然申请人第二、第三次笔录,马某某、王某、常某某笔录对赌博行为予以否认,但申请人和马某某当日16时22分至16时26份互发的短信证明,询问前申请人与马某某、王某、常某某有串供的事实,故其对赌博行为予以否认的陈述不予采信,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认定该四人赌博事实。3、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的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宁夏公安机关办理赌博违法案件裁量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三项1目之规定,申请人与马某某等四人聚众赌博,被查获时,现场收缴赌资11500元,人均赌资2875元,申请人个人赌资9400元,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13日并处1000元罚款收缴其赌资9400元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量罚适当。4、申请人申请撤销泾公(**)行罚决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办案机关未抓住赌博现行,缺乏必要的电子数据、无现场视频,该案中,有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秦志和的陈述、被答复人第一次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扣押的赌具赌资等物证,以上证据形成了完整闭合的证据链,证明指向唯一,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该组证据证实了被申请人伙同他人赌博的事实。申请人等四人聚众赌博,约定每把输赢金额较大,以现金方式结算,其随身携带的现金金额在赌博输赢的可能范围之内,且在公安机关核查时,被申请人有藏匿现金行为,故对其随身携带9400元现金认定为赌资并无不当。综上,泾公(**)行罚决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9日14时许,泾源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接固原市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在泾源县某地发现申请人、马某某、王某、常某某四人通过“划水”打麻将的方式赌博,案外人秦志和为赌博提供便利条件,现场查获麻将机、麻将等赌具及申请人赌资9400元、王某赌资100元、马某某赌资10900元、现场无人认领现金600元。被申请人于当日立案调查,并于9月8日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被申请人分别于2023年8月9日、8月15日、9月26日、10月6日对申请人进行了传唤。10月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赌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九千四百元,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并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当日,被申请人作出泾公(**)行罚决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给予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九千四百元,当场向被申请人宣告并送达。

本机关认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的职能。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出警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与马某某等三人通过“划水”打麻将的方式赌博,现场查获麻将机、麻将等赌具和赌资,该事实有当日现场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及音像资料印证。虽然在之后的询问中申请人及马某某、王某、常某某对赌博一事予以否认,但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与马某某短信聊天截图,不排除几人串供的可能,故对申请人的陈述不予采信。综合本案其他证据,申请人赌博的违法行为成立其赌博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及第十一条第一款“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之规定,认定申请人赌博的违法行为成立,并作出泾公(**)行罚决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收缴赌资人民币九千四百元,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的接处警、传唤、询问、告知、送达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泾公(**)行罚决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泾源县公安局作出的泾公(**)行罚决字[2023]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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