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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7/2025-00092
文号
泾政复字〔2024〕13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10-31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泾源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日期:2024-10-31 来源:泾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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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处理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4816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202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本次复议的针对是举报程序申请人于2024618日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案外人兰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违法行为,要求处理投诉和查处商家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4621日签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称:经核查,我局不予立案。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调取相关证据材料,且未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故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属于失职渎职包庇商家。被申请人认为现场没有看到违法货物就不予立案调查处理了吗?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到现场调查时,如果没有看到该不合格商品,代表该商品已经销售一空流入消费者手中,存在巨大食品安全隐患。综上,请泾源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对复议内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查,严格履行一个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的义务。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投诉举报信复印件12.物品照片、付款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原件各1份;3.市场监管202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截图原件各1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泾源县某某超市的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1.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2024 624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件,并于6 27日对泾源县某某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7 1日通过邮件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2.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泾源县某某超市未发现该超市经营有投诉举报人举报反映的销售过期食品行为,且申请人投诉举报信所附的相关证据未注明与原件、原物一致,未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同时签名或者盖章,未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等,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之规定。申请人举报泾源县某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问题,经核查,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的条件,被申请人依法不子立案,并告知申请人,如有其它证据佐证资料请子以补充,核实后将按照相关规定子以核查处理。申请人在收到被申请人回复后未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材料。3.69日当天,申请人在泾源县3个乡镇购买了有过期问题的食品,并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这3个乡镇由东至西跨度较大,申请人购买的货品均为过期食品,并且购买时间非常相近,是不合常理的跨地域购买食品行为。本次申请人未达到赔付目的,采取行政复议手段。因为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成本低,申请人不断在各地投诉举报和行政复议,严重造成行政资源的浪费。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举报,依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无权申请行政复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之规定,投诉兼举报人不是行政处罚行为的相对人,不具有对该行为申请复议的资格。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决定合法,依据《关于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指引》第五条第(四)项、 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条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2.市场监管〔2024〕第**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4〕第**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原件各13.关于对孙楠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原件1

经审理查明:202461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快递邮寄投诉举报信并提出投诉举报,称其于202469日在泾源县某某超市购买“奥美园香酥烤馍片、麻花、牛奶”,用微信付款6元,并发现“奥美园香酥烤馍片”已过期,其售卖过期商品的行为属于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6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上述的投诉举报信件。627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号投诉受理决定书,并前往某某超市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超市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该超市陈述称“前几天查货时发现奥美园香酥烤馍片已过期,已下架处理”。71日,被申请人作出市场监管2024**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又因被投诉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当天作出市场监管2024**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同时向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孙楠投诉举报信的回复》,回复称:1.因泾源县某某超市明确拒绝投诉协商和调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之规定,决定终止调解;2.申请人举报泾源县某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问题,经核查,未发现该店经营申请人所举报的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综上所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不予立案,申请人如有其他证据佐证资料请予以补充,核实后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二条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事项依法有权进行调查处理。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称泾源县某某超市属于售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举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因未发现泾源县某某超市经营销售过期食品,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关于其举报的不予立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之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公民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线索,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有依法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举报工作的职责,其中举报的作用主要为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或者证据,其规范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属于履行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义务,而非保障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举报不予立案处理不服,且称:若被申请人在现场调查时没有看到该不合格商品,代表商品已被销售一空并流入消费者手中,存在巨大安全食品隐患。申请人的举报行为实际为维护公共利益。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被投诉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无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具有向本机关提起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举报不予立案处理的主体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孙某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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