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申请人自愿撤回本案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应予准许。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终止行政复议。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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