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河源镇权力清单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单位 | 职权依据 | 备注 |
1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0103007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2 |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审批 | 0112016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四款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 |
3 | 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审批 | 01XZ00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十三条第二款 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后出具选址意见书。 | |
4 |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审批 | 01XZ002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二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开工的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二十条第三款 农村居民经批准,新建、改建、翻建住宅,开工前必须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乡级人民政府对其建房批准文件以及设计图纸、施工条件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开工许可证,并由乡人民政府村镇建设管理员、土地管理员会同村委会实地定点放线,界定用地范围。 | |
5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审批 | 01XZ003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二条 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临时建设不得占用耕地。禁止随意占用村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的行为。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在批准使用期限内拆除。 | |
6 | 被征地单位提出的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的审批 | 01XZ004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用地单位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集体所有附着物补偿费归被征地单位所有,设专户存入银行,由被征地单位提出安置方案和用款计划。被征用土地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后使用;被征用土地属村民集体所有的,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使用。 | |
7 | 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的审批 | 01XZ005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 被征地单位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发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安置补助费发给被安置人员的,须经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签订自谋职业协议书并进行公证后,由集体经济组织一次性发给。 | |
8 |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审批 | 01XZ006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 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的,开发者应当向拟开发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申请。开发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同意;开发者属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农业开发用地经批准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开发者签订承包合同。 第三十三条 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农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荒滩从事农业开发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一次性开发三十公顷以下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次性开发超过三十公顷不足六十公顷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行署批准; (三)一次开发六十公顷以上不足六百公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四)一次性开发六百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 设乡镇的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批准农业开发用地。 本条例所称一次性开发,是指用于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宗土地上所进行的开垦。 农业开发用地的批准文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9 | 草原承包及调整或者使用权公开拍卖方案的审批 | 01XZ007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内,不得对承包经营者使用的草原进行调整;个别确需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第三款 集体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牧)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十条 草原承包或者使用权公开拍卖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
二、行政处罚(7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单位 | 职权依据 | 备注 |
1 | 对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 | 02XZ00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部门规章】《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的处罚。 | |
2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02XZ002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进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3 | 对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 02XZ003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一)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 | |
4 |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02XZ004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二)乱堆粪土、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 |
5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02XZ005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 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 |
6 | 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 | 0222079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处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 |
7 | 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行为的处罚 | 0222080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三、行政强制(3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单位 | 职权依据 | 备注 |
1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铲除 | 03XZ001000 | 乡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
2 | 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强制拆除 | 03XZ002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 | |
3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 03XZ003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共场所或者占用耕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修建的,试用期满不拆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 |
四、行政征收(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 单位 | 职权依据 | 备注 |
1 | 社会抚养费征收(受委托) | 042000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行政法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国务院令第357号)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以当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当地乡(镇)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为基数,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征收二至六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非婚生育子女,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违法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一)项、(二)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五、行政给付(6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 单位 | 职权依据 | 备注 |
1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教科书、寄宿生生活费给付(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教科书的免费提供及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 | 050300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免费教科书资金,国家规定课程由中央全额承担(含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比例分担,贫困面由各省(区、市)重新确认并报财政部、教育部核定。 | |
2 |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救助 | 05XZ00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
3 |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 | 05XZ002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给予养老服务补贴。 | |
4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0508005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 | |
5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0508006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中央财政通过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修订)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 | |
6 | 孤儿养育津贴发放 | 0508008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区孤儿养育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发〔2011〕143号) 二、孤儿养育津贴的发放范围、标准和审批程序 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津贴实行属地化管理,严格按照孤儿监护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平、公正。 |
六、行政检查(11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 单位 | 职权依据 | 备注 |
1 | 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检查 | 06XZ00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48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 |
2 | 对遵守爱国卫生规范情况的检查 | 06XZ002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年)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遵守爱国卫生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 |
3 | 农民负担监督检查 | 06XZ003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92号) 第三条第二款 乡人民政府主管本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有关农民负担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协助有关机关处理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件;培训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人员。 | |
4 | 对用人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06XZ004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符合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06XZ005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98号)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9号) 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确定的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 |
6 | 水工程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 | 0616002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三条第一款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98号) 第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下列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十)水利部门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建设工程以及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堤防安全。 | |
7 | 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06XZ006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 |
8 | 对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的汛前检查 | 06XZ007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七条第二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必须对所管辖的蓄滞洪区的通信、预报警报、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设施,以及紧急撤离和救生的准备工作进行汛前检查,发现影响安全的问题,及时处理。 | |
9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06XZ008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
10 | 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061701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查处。 第二十条 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林地权属等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实施行政处罚。 | |
11 | 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06XZ009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第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
七、行政确认(7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 单位 | 职权依据 | 备注 |
1 | 婚姻登记(仅内地居民) | 070800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7号)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四条第一款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 |
2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07XZ00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社部令第38号修订)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第三款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款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就业与失业登记办法》(宁政发〔2009〕28号) 第九条 自主创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应当自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其就业所在地的社区或者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 |
3 | 村集体经济组织重要资产的产权登记 | 07XZ002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 集体经济组织重要资产产权的取得、变更、消除,应当进行产权登记。村集体资产向乡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登记,乡集体资产向县市、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申请登记。 | |
4 |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07XZ003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 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 |
5 | 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的证明 | 07XZ004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 |
6 | 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 | 07XZ005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5号) 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生育登记服务暂行办法》(宁卫计发〔2016〕130号) 第八条 生育一孩、二孩的夫妻一般应在怀孕前后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生育登记,村(居)不具备办理条件的,直接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街道办)办理登记,因特殊情况生育前未登记的,生育后应予以补登。生育三孩的夫妻在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提出再生育申请,报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均属初育的,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孩生育登记,根据登记对象需要,免费发放生育服务证,自主安排生育: 1.个人登记。(1)现场登记:登记人填写《一孩生育登记表》,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供有登记人签字的委托书,并提供以下材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②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 ③生育后补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④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2)网上登记:网上填写登记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2.办理登记。受理登记地应当及时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无法核实的由夫妻双方提供书面承诺),录入登记信息,为其进行一孩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 第十一条 合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已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按以下程序进行二孩生育登记: 1.个人登记。(1)现场登记:登记人填写《二孩生育登记表》,非登记人签名的《登记表》应提供有登记人签字的委托书,并提供以下材料:①夫妻双方身份证或户口薄;②结婚证(再婚的需提供相关证件或材料);③生育情况证明(再婚的需提供再婚前生育情况证明);④生育后补登的,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⑤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2张。(2)网上登记:网上填写登记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2.办理登记。受理登记地及时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信息(无法核实的由夫妻双方提供书面承诺),录入登记信息,为其进行二孩生育登记,发放生育服务证。 受理登记地能够通过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的信息,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村(居)要将登记情况按月上报夫妻户籍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要将直接受理登记情况按月反馈夫妻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 | |
7 | 兵役登记 | 07XZ006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军事法规】《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16号修订)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地区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填写《兵役登记表》,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和不得服兵役的人员,并报县、市兵役机关批准。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居民)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征兵政治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根据县、市征兵办公室的安排和要求,对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认真进行政治审查,重点查清他们的现实表现。 |
八、行政奖励(6项)
九、行政裁决(4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单位 | 职权依据 | 备注 |
1 | 土地权属争议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091200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第十一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内容需要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有土地登记权的机关申请登记。协商不成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可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调解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并下达处理决定,也可以经县级(含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处理决定。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跨行政区域的争议,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但耕地播种期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单位或者个人耕种。 【部门规章】《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 (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 (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 (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 |
2 | 对集体资产产权引起的争议的处理 | 09XZ00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5年修正) 第十二条 因集体资产产权引起的争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3 |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09XZ002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正) 第十六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 |
4 | 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裁决(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 092200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 第四条 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以下统称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201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28号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款 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
十、其他类(47项)
序号 | 职权名称 | 基本编码 | 实施 单位 | 职权依据 | 备注 |
1 | 对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 10XZ00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 |
2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备案 | 10XZ002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 |
3 |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规定的处理 | 10XZ003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三款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 |
4 |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0XZ004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年修正)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
5 | 建设公墓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初审) | 010800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1号修正) 第八条第一款 兴建殡葬设施,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殡葬改革规划,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 |
6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审 | 10XZ005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
7 |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初审 | 10XZ006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第十八条 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 |
8 | 临时救助资金的给付(审核和委托审批) | 0508003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
9 | 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资金的给付(高龄老人津贴审核) | 0508002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135号) 四、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程序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行三级审批、三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高龄老人津贴一律采用银行卡形式发放。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和收入变动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 |
10 | 对本乡镇户籍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及安置 | 10XZ007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民政部令第24号) 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 |
11 | 对申请农村五保供养的复查 | 10XZ008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1号修正) 第七条 申请人认为本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在民主评议、公示程序阶段未能通过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复查;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并可以在复查期间,监督村民委员会重新进行评议、公示。 | |
12 | 农村分散五保供养服务协议备案 | 10XZ009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五保供养办法》(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1号修正) 第十八条第三款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承办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丧葬事宜,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
13 | 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补贴的初审 | 10JD00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三款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款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修订)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办法》(宁政办发〔2017〕46号修订)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申请书、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和填写盖章的《宁夏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登记表》报县级残联审核。 | |
14 | 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 | 10XZ010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 第三十七条 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 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规范性文件】《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五、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各项措施 (19)强化安置帮教基层基础工作。乡镇(街道)党政组织要承担起组织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乡镇(街道)综治委(办)要协助党委、政府,通过综治工作中心平台和工作机制,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协调力度。…… | |
15 | 就业援助 | 10JD002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部门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人社部令第38号修订)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 |
16 | 农民工外出务工专门档案的备案 | 10XZ01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49号) 第十八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核实本村外出务工人员的数量、去向、外出期限等相关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备案。 | |
17 | 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 10XZ012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4年)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各类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18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仅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不涉及农用地>的初审) | 0112018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19 | 对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责令退回 | 10XZ013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六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 |
20 |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 | 10XZ014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 |
21 | 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备案 | 10XZ015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第十六条第一款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以下材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一)业主大会设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 (二)业主大会决议; (三)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五日内将备案证明复印件分送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前款(二)、(三)、(四)项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 |
22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决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 10XZ016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
23 | 城镇家庭住房救助的受理 | 10XZ017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四十条 城镇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应当经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直接向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和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家庭住房状况并公示后,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门优先给予保障。 农村家庭申请住房救助的,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 |
24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初审 | 10XZ018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部门规章】《廉租住房保障办法》(2007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 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 (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
25 | 涉及村道施工活动的同意 | 10XZ019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17年) 第二十三条 下列施工活动,涉及县道、乡道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涉及村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相关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设施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及其用地;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前款规定活动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 |
26 | 个别承包经营者承包土地调整的初审 | 10XZ020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 |
27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备案 | 10XZ02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二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 |
28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仅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 | 1017025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2009年)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部门规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农业部令第47号)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29 | 颁发、变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初审 | 10XZ022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 |
30 | 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审核 | 10XZ023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农业部令第33号)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 |
31 | 侵害个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权益的调解 | 10XZ024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的,或者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侵害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调解;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
32 | 对违反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违法收取的资金的责令退还 | 10XZ025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修正) 第七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为发展生产或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向其成员(村民)筹资筹劳的,应当经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成员(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后,方可进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筹资筹劳的,不得超过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上限控制标准,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对涉及农民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向农民公开,并定期公布财务账目,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强迫农民以资代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退还违法收取的资金。 | |
33 |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理 | 10XZ026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18年修正)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四十条 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34 | 再生育审批(仅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审核) | 0120015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十八条第一款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二款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符合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的,夫妻双方应当持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再婚的、收养子女的应当加持离婚证、收养登记证原件到一方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当自接到提交的相关材料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核,报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依法鉴定的,审核时间从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计算。婚育信息需跨省核实的,办理时限不超过二十日。 经批准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因户籍或者婚姻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除已经怀孕的以外,批准生育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撤回批准再生育决定,并书面告知理由。 | |
35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待 | 0520005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 (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六十周岁以后,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直至亡故。 (二)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及其他优待。 (三)为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少生快富”工程户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办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个人补助标准。 (四)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发放救济金,按户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应当以高出户均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分配、发放;按人分配、发放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计划生育纯女户增加一个人份。 (五)审批宅基地、调整土地时,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计划生育纯女户给予优先照顾。 (六)对计划生育贫困家庭优先安排扶贫项目,优先提供扶贫资金、物资,优先安排从事第二、三产业工作。 (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对计划生育家庭优先进行实用技术培训。 (八)享受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奖励和优待。 | |
36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初审 | 10XZ027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宁人口发〔2009〕14号) 四、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及档案管理 (一)确认程序 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各阶段确认时间以及整个工作流程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保持一致。1、调查摸底和本人提出申请阶段。符合条件的夫妻应在女方年龄达到49周岁的前一年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宁夏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申报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明、子女伤病残证(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三级以上)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并张榜公示。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示。4、县(市、区)级审核确认公示阶段。5、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按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质量抽查、备案,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6、自治区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核查。相关申报表格,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宁人口办发〔2008〕63号)要求填报。 | |
37 |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10XZ028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部门规章】《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2016年国家卫计委、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生儿死亡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
38 | 对病残儿医学鉴定者情况的再次核实 | 10XZ029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部门规章】《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
39 |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奖励金(初审) | 0520006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9年修正)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以下优待: (二)实施“少生快富”工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及其他优待。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办法》(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08号修正) 第十五条 实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地区的具有本自治区户籍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一)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两个孩子,已生育一个孩子的; (二)按照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可以生育三个孩子,已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孩子的; (三)计划生育纯女户(包括川区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汉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山区回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已婚育龄夫妇已生育三个女孩的家庭)。 第十六条第一款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村已婚育龄夫妇,可以随时口头或者书面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 第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奖励资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生育状况、申请表和身份证明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将申请人名单公布,并与申请人签订《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经核实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即时告知申请人。 被确定为工程户的夫妇必须共同在合同书上签名。合同书一式四份,工程户、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持一份。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被确定为工程户的夫妇落实永久性节育措施的书面承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的工程户花名册、申请表、合同书、书面承诺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审核。 | |
40 | 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申请的受理 | 10XZ030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3号修订) 第八条 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 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受优待服务对象。 | |
41 | 强行组织地质灾害的避灾疏散 | 10XZ031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
42 | 对受洪涝或者凌灾威胁的人员的强制转移 | 10XZ032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抗旱防汛条例》(2011年) 第三十条第一款 对受洪涝或者凌灾威胁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照防汛应急预案组织转移。实行集中转移的,应当告知转移地点和转移方式,妥善安排被转移人员的基本生活。 第二款 情况特别紧急时,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对经劝导仍然拒绝转移的人员实施强制转移。 | |
43 | 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的调解 | 10XZ033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
44 |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 | 10XZ034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 |
45 | 救灾捐赠款物的组织代收 | 10XZ035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部门规章】《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 |
46 | 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核 | 0131002002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国务院决定】《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附件2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管理部门。 【部门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体育总局令第9号) 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
47 | 医疗救助资金的给付(审核) | 0508004000 | 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救助办法》(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令第78号) 第四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病人员住院治疗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本人身份证; (二)残疾证、优抚证;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 (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及商业保险等保险结算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审核;经审核符合救助条件的,出具符合救助条件的证明,报送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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