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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7/2024-00421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12-23
名称
泾源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泾源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日期:2024-12-23 来源:泾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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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部门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行使层级

行使内容

1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泾源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第九条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县级

受理
初审

2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行政许可

泾源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县级

受理
初审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行政许可

泾源县司法局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75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 第60号令,根据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
第十一条 申请执业核准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报所在地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县级

受理
初审

4

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

行政许可

泾源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志愿者等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县级

设立法律援助机构

5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核准

行政许可

泾源县司法局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批准。

县级

初审

6

对调解案件补贴管理和发放

行政给付

泾源县司法局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强化案件评查、补贴经费发放管理。基层司法所承担辖区案件初审职责,对相关要素不齐全,初步认定为不合格的案件,不予申报。各县(市、区)司法局做好申报案件评定和案件补贴的管理、发放等,做到案件评定分类合理,标准相当,案件补贴及时规范发放。

县级

案件补贴的管理、发放。

7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泾源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县级

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8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检查

行政检查

泾源县司法局

【部门规章】《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1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县级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9

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泾源县司法局

【部门规章】《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第96号令)
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鉴定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根据举报、投诉进行调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司法鉴定人报送有关材料。司法鉴定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建立司法鉴定人诚信档案,对司法鉴定人进行诚信等级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法律】《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情况书面报告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县级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10

对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泾源县司法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法治宣传教育条例》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

县级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11

对公证机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泾源县司法局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 101号,2006年2月21日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
(一)组织建设情况;(二)执业活动情况;(三)公证质量情况;(四)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五)档案管理情况;(六)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七)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县级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证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12

对调委会、调解员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泾源县司法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损害其合法权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举报。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违反人民调解规定的,由设立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设立单位予以重组或者撤销。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向设立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县级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举报受理制度,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13

对公职律师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泾源县司法局

【部门规章】《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十二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职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职律师培训计划,对公职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县级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进行培训。

14

对公司律师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泾源县司法局

【部门规章】《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公司律师档案,将公司律师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公司律师进行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其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数量和质量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称职、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并报送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公司律师业务培训制度,制定公司律师培训计划,对公司律师开展政策理论培训和法律实务技能培训。

县级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职律师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必要时进行培训。

15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泾源县司法局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一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送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或者由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在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监督下,限期整改。期满后仍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检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承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工作。

县级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16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泾源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县级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17

对优秀(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优秀(先进)调解员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泾源县司法局

【部门规章】《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员奖励办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号)
第七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以及集体和个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准。优秀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优秀人民调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地(市)、县级司法局(处)表彰的统称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先进人民调解员,分别由地(市)、县级司法局(处)批准。

县级

对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给予表彰、奖励。

18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法律服务所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泾源县司法局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号)
第二十一条 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报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表彰
第四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给予表彰、奖励。

19

对法律援助工作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

泾源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国家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县级

对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20

对公职律师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泾源县司法局

【部门规章】《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
第二十三条  公职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职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县级

对公职律师给予奖励。

21

对公司律师的奖励

行政奖励

泾源县司法局

【部门规章】《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律师所在单位、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公司律师表彰奖励制度,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司律师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县级

对公司律师给予奖励。

22

对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受援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泾源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受援人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县级

令其支付已实施法律援助的费用,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23

对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人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泾源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县级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24

对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泾源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县级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5

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泾源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县级

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泾源县司法局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号)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县级

依法给予处罚。

27

暂扣《行政执法证》

行政强制

泾源县司法局

【地方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2022年修正)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暂扣其《行政执法证》:
(一)越权执法、滥用职权的;(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四)涂改、转借《行政执法证》的;(五)持未经审验及注册登记的《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的;(六)利用《行政执法证》进行违法活动,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七)其他依法应予暂扣《行政执法证》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发现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有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提请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理。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暂扣《行政执法证》的,应当出具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

县级

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并可暂扣其《行政执法证》,提请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处理。

28

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行政执法监督

泾源县司法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者本部门、本系统内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一)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行使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二)负责统一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负责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汇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五)负责拟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办法;
(六)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七)拟定纠正和撤销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决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八)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九)负责协调处理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十)办理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以及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县级

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

29

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

行政执法争议化解

泾源县司法局

【规范性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处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政府领导下,依法对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之间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生的争议事项进行协调的活动。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收到行政执法争议协调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提请争议协调的行政执法机关。
第十一条  政府法制机构作出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受理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行政执法争议另一方行政执法机关。另一方行政执法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复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政府法制机构依其职权,主动就有关行政执法争议事项进行协调时,应当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发出书面通知。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送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县级

依法依规协调化解行政执法争议。

30

行政复议案件办理

行政复议

泾源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县级

按照法律规定,对本单位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举证、质证等;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

31

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行政指导

泾源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县级

指导调解工作、统计设立情况、调解员培训。

32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

泾源县司法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不予法律援助、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五日内进行审查,作出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或者责令法律援助机构改正的决定。
申请人、受援人对司法行政部门维持法律援助机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县级

申请人、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决定有异议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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