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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34/2024-00127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大湾乡人民政府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12-26
名称
泾源县大湾乡综合执法事项清单
泾源县大湾乡综合执法事项清单
日期:2024-12-26 来源:泾源县大湾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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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17项)


序号

职权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单位

1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七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在村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进行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规定和开工审批制度建住宅的,由乡级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大湾乡人民政府

2

对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一)损坏村镇房屋、公共设施的;

大湾乡人民政府

3

对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足额赔偿:(二)乱堆粪土、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大湾乡人民政府

4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16号)

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三十条第一款 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大湾乡人民政府

5

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处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大湾乡人民政府

6

对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破坏、擅自移动禁牧标志、围栏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大湾乡人民政府

7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5月建设部令第24号修正)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大湾乡人民政府

8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大湾乡人民政府

9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大湾乡人民政府

10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3月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

第三十八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以并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十四条 车站、机场、广场、大型商场、公园、旅游景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城市加油站、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两侧的加油站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厕所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封闭环境卫生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侵占、毁坏、封闭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并处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大湾乡人民政府

11

对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3月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大湾乡人民政府

12

对在森林防火期、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12月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大湾乡人民政府

13

对在禁牧区域内放牧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

第九条 在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二)破坏、盗窃、擅自移动禁牧的标志、围栏设施;(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在禁牧区域内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每个羊单位五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对林木造成毁坏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大湾乡人民政府

14

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处罚

【部门规章】《城市公厕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令第9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一)在公厕内乱丢垃圾、污物,随地吐痰,乱涂乱画的;(二)破坏公厕设施、设备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公厕使用性质的。

大湾乡人民政府

15

对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不履责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泔水和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大湾乡人民政府

16

对责任人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四条 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11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

第四十七条 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泔水和粪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大湾乡人民政府

17

对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以及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5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河流、湖泊、水库、渠道以及专门存放地以外的沟道倾倒固体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按照倾倒数量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大湾乡人民政府


二、行政强制(2项)

序号

职权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单位

1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强制铲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

第十九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大湾乡人民政府

2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4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 擅自在村镇规划区的公共场所或者占用耕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修建的,使用期满不拆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限期拆除期满仍不拆除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强行拆除。

大湾乡人民政府

三、行政征收(0项)



四、行政检查(7项)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单位

1

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办法》(2012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8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农业废弃物污染防治工作,并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责任人依法履行义务。

大湾乡人民政府

2

对遵守爱国卫生规范情况的检查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居民遵守爱国卫生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

大湾乡人民政府

3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修正)

第八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1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8号)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2019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9号)

第六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确定的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方法进行监督检查。

大湾乡人民政府

4

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抗旱责任制落实、抗旱预案编制、抗旱设施建设和维护、抗旱物资储备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

大湾乡人民政府

5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9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大湾乡人民政府

6

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201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牧区域的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对禁牧封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农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受理查处。

第二十条 农牧、林业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可以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草原、林地权属等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勘验;

(四)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实施行政处罚。

大湾乡人民政府

7

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2018年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修正)

第四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监督检查,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有关批准文件;(二)根据需要现场勘测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临时用地;(三)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大湾乡人民政府

五、行政裁决(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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