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主体 | 执法依据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4 | 行政处罚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未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未登记、校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 | 行政处罚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 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消毒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1 | 行政处罚 | 对消费产品的命名、标签违反规定或者违规生产经营消毒产品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2 | 行政处罚 | 对消毒服务机构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3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消毒、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未按规定独立包装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4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或其他身体不适宜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5 | 行政处罚 | 对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7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进行检测及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洁、消毒或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行为的处罚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0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检查或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2 | 行政处罚 |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爱国卫生专项治理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单位、个体经营户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有关设施、设备、器械、场地、环境不符合要求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未组织学生参加适当劳动,或者对参加劳动的学生,不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行体格检查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6 | 行政处罚 |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7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实施卫生监督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8 | 行政处罚 | 对碘盐的加工、运输、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出厂碘盐未予包装或者包装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中添加非碘盐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2 | 行政处罚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专业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8 | 行政处罚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39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应当注销注册医师的信息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41 | 行政处罚 | 对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42 | 行政处罚 | 对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43 | 行政处罚 | 对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4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按规定配备、聘用护士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4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或者未履行护士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47 | 行政处罚 | 对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或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及泄露患者隐私等行为行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48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49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50 | 行政处罚 | 对乡村医生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52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开具要凭处方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开具药品处方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53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违法或者未按有关要求开具、使用麻醉药品处方以及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法未履行核对义务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54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的单位未采取必要控制措施或者依法报告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5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5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57 | 行政处罚 | 对医师未按规定开具抗菌药物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及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抗菌药物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58 | 行政处罚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审核、调剂抗菌药物处方,情节严重的、未按照规定私自增加抗菌药物品种或者品规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6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6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务或者其他利益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6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6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64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6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反医疗器械进货查验、消毒管理、检验维护等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6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6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技术与登记的诊疗科目不相符或开展禁止类技术临床应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6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导致医疗技术临床应用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69 | 行政处罚 | 对医务人员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7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有关医务人员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71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72 | 行政处罚 | 对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73 | 行政处罚 | 对尸检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74 | 行政处罚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务人员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7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及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7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7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7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7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1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规定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气功人员在注册的执业地点以外开展医疗气功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6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涂改、出租、转借无偿献血证书、雇佣他人冒名献血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7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隐瞒、阻碍、拒绝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8 | 行政处罚 | 对承担单采血浆站技术评价、检测的技术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89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90 | 行政处罚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91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9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93 | 行政处罚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94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9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违反应急用血采血规定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96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等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9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强迫精神障碍患者劳动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9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心理咨询人员、心理治疗人员开展业务范围以外工作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9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拒绝对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作出诊断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规定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采供血机构未履行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报告义务导致血液传播疾病发生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或者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自然疫源地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自备水源未经批准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和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旧衣物及生活用品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和责任单位、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血站、单采血浆站未对采集人、人体血液(浆)进行艾滋病检测或发现采集人、人体血液(浆)检测呈阳性仍然采集、提供使用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艾滋病检测采集或者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时违反诊疗规范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未设立结核病门诊和结核病病房的医疗保健机构收治传染性肺结核病人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相关单位未对结核病扩散采取预防性措施,及结核病病人故意扩散造成他人感染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保卫措施行为的处罚(卫生主管部门)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有关责任人员未履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相关情况报告义务或未按规定采取控制措施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实验室拒绝接受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活动或控制措施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水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对在车船上发现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以及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倒卖、变卖、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介绍、组织孕妇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行为的处罚(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除外)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或者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未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41 | 行政处罚 | 对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4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4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等情形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4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45 | 行政处罚 |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46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等情形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47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48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49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5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处罚急救中心(站)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等因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51 | 行政处罚 |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52 | 行政处罚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等情形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53 | 行政处罚 |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54 | 行政处罚 | 对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履行控烟规定职责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55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安排不符合规定的人员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宁卫计发〔2015〕118号)》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56 | 行政处罚 | 对以获取遗体器官为目的跨区域转运潜在遗体器官捐献人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宁卫计发〔2015〕118号)》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宁卫计发〔2015〕118号)》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宁卫计发〔2015〕118号)》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宁卫计发〔2015〕118号)》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宁卫计发〔2015〕118号)》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宁卫计发〔2015〕118号)》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宁卫计发〔2015〕118号)》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57 | 行政处罚 | 对人体器官移植伦理委员会审查获取人体器官申请时违反伦理原则或者出具虚假审查意见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58 | 行政处罚 | 对负责遗体器官获取的部门未独立于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科室等情形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1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59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或者获取的人体器官进行医学检查等行为的处罚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受理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二)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三)有来源可靠的事实依据;(四)属于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范围;(五)不适用简易程序的;(六)属于本部门管辖。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除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2-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五条 自立案之日起,监督执法人员应当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提出以下审核意见: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建议予以处罚;(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不予处罚;(三)对定性不准、使用法律不当、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建议案件重新合议;(四)对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议案件调查承办人补证;(五)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建议按有关规定移送。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4-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四条 确定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应及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具体处罚种类、罚没款数额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5-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5-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一条 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作出处罚决定前,需制作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应包括:……。 6-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6-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采用直接方式送达的,应在处罚决定作出后7日内送达。 7-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2《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或监督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41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160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的查封或者暂扣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同1。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
161 | 行政强制 | 对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有可能发生时,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同1。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
162 | 行政强制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采取的控制措施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同1。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
163 | 行政强制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人员、食物、水源等采取的控制措施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同1。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
164 | 行政强制 | 对非法采集血液或者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取缔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同1。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
165 | 行政强制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取缔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同1。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
166 | 行政强制 | 对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临时控制措施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同1。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
167 | 行政强制 | 对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责令暂停,对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的封存,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的组织控制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2.同1。 3.同1。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年)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
168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
169 | 行政检查 |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以及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 |
170 | 行政检查 | 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监督管理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第9号令)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 |
171 | 行政检查 | 对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三十九条 卫生部负责对全国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和评审时,应当将性病诊治情况列入校验和评审内容。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个人或者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 |
172 | 行政检查 | 医疗废物处置卫生监督检查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
173 | 行政检查 |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本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174 | 行政检查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
175 | 行政检查 | 结核病防治工作监管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国家主席令第5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一)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 |
176 | 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效果抽检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五)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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