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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7/2025-00209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司法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3-21
名称
关于公布泾源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关于公布泾源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日期:2025-03-21 来源:泾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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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规范、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宁政办发〔2019〕33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机构改革及职能调整,现将泾源县本级和驻泾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县级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31个)

1、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泾源县统计局)

2、泾源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3、泾源县教育体育局

4、泾源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

5、泾源县公安局

6、泾源县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

7泾源县委政法委(泾源县司法局

8、泾源县财政局

9、泾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泾源县医疗保障局)

10、泾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11、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12、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

13、泾源县水务局

14、泾源县农业农村局

15、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

16、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17泾源县应急管理局

18、泾源县审计局

19、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泾源县档案局

21、泾源县国家保密局

22、泾源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3、泾源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4、泾源县新闻出版局

25、泾源县香水镇人民政府

26、泾源县泾河源镇人民政府

27、泾源县六盘山镇人民政府

28、泾源县大湾乡人民政府

29、泾源县黄花乡人民政府

30、泾源县兴盛乡人民政府

31、泾源县新民乡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固原市驻泾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4个)

1、泾源县烟草专卖局

2、国家税务总局泾源县税务局

3、泾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4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气象局

三、有关要求

(一)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职责,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载明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的委托书向社会公布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三)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五)凡县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涉及部门应当及时报县司法局重新审核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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