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宁政办规发〔2019〕5号)规定,现将泾源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执法人员等信息予以公开,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一、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泾源县司法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单位
(三)法定代表人:赵军,局长
(四)办公地址:泾源县香水镇发改局大楼2层西侧
(五)联系电话:0954—5670121
二、执法人员
泾源县司法局现有持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人员5人,详见附件。
三、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四、救济途径
(一)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当事人对执法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受理法院:当事人对执法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投诉监督电话、邮箱
1.泾源县司法局投诉、举报电话:0954—5670121
2.电子邮箱:jyxsfjss@163.com。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