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
(三)办公地址:泾源县西苑路26号
(四)联系电话:0954-5012552
二、执法区域
泾源县辖区
三、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本领域内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
【部门规章】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
四、救济途径
(一)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当事人对执法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受理法院:当事人对执法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投诉监督电话、邮箱
1.投诉、举报电话:0954—5012552
2.电子邮箱:jyxzrzyj2024@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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