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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40/2025-00012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公安局
责任部门
法制大队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4-02
名称
泾源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2025年)
泾源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2025年)
日期:2025-04-02 来源:泾源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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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公安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2025年)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部门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行使层级

行使内容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正)

第六条(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1.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的措施

2

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5号)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五)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的措施

3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2007年公安部令第93号)

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照分工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的措施

4

对营业性演出场所、观众的安全检查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任何人不得携带传染病病原体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

第三十六条公安部门对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营业性演出,应当在演出举办前对营业性演出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进行营业性演出。

公安部门可以对进入营业性演出现场的观众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发现观众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行为的,在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允许其进入。

公安部门可以组织警力协助演出举办单位维持营业性演出现场秩序。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对营业性演出场所、观众的安全检查的措施

5

典当业治安管理检查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部门规章】《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1.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

第五十一条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典当业治安管理检查的措施

6

对旅馆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防措施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对旅馆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防措施的监督检查的措施

7

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娱乐场所。娱乐场所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需要查阅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等资料的,娱乐场所应当及时提供。

【部门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8年公安部令第103号)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的措施

8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检查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2023年7月修订)

第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治安业务指导和检查。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协助公安人员查处违法犯罪分子,据实反映情况,不得知情不报或者隐瞒包庇。

【部门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境保护总局令第8号)

第十五条第三款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检查的措施

9

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

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的措施

10

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

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的措施

11

对报废车辆解体的监督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十四条第三款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对报废车辆解体的监督的措施

12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的措施

13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部门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对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的措施

14

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9年)

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自确定安全等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信息系统保护的具体措施,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报送备案;属于跨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区统一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还应当向自治区公安机关报送备案。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密码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泄密、失密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运营、使用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能够联合进行监督检查的,应当联合进行。

第二十六条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设区的市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

  1.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

第十八条第一款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对第三级、第四级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第三级信息系统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第四级信息系统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对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的检查,应当会同其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款对第五级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指定的专门部门进行检查。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对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措施

15

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部门规章】《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2005年公安部令第82 号)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在依法监督检查时,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应当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提出改进意见,通知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联网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对辖区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措施

16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八条从事国际联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计算机管理监察机构应当督促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有关用户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互联单位、接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的措施

17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部门规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1997年公安部第32号令)

第五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负责销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和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监督检查的措施

18

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部门规章】《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应当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检查。交警、治安、禁毒、边防等部门应当在交通重点路段和边境地区等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运输的检查。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在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过程中对运输情况与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所载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的检查的措施

19

消防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县级

辖区内派出所依据法律法规对本辖区内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的措施

20

对枪支的查验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采取对枪支的查验的措施

21

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管理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九十四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超过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开展检查

22

对专业运输单位的管理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二条对六个月内发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的专业运输单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禁止上道路行驶。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开展检查

23

机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管理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三条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未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严格审查,许可不合格机动车型投入生产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机动车生产企业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不执行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的机动车出厂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所列违法行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开展检查

24

道路施工、管理单位未履行职责的责任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五条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开展检查

25

对妨碍交通标志行为的管理

行政检查

公安机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零六条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开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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