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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5-00044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4-03
名称
关于公开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救济途径等信息的公告
关于公开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事项、救济途径等信息的公告
日期:2025-04-03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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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

(三)办公地址:泾源县香水镇龙潭西街

(四)联系电话:0954-5011151

二、执法区域

泾源县辖区

三、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一)常用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常用的行政法规依据

1.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2.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3.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6.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7.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8.个体工商户条例

9.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0.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11.直销管理条例

12.禁止传销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14.广告管理条例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16.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21.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3.特殊标志管理条例

2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5.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6.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四、救济途径

(一)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当事人对执法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受理法院:当事人对执法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投诉监督电话、邮箱

1.投诉、举报电话:0954—5011151  12315  12345

2.电子邮箱:jy501115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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