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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5-00046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4-08
名称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2025)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2025)
日期:2025-04-08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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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实施依据及有关条款

行使层级

行使内容

1

行政检查

对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的监督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部门规章】《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监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能源效率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使用,计量数据管理以及能源计量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等能源计量工作情况开展定期审查。

县级


2

行政检查

对棉花、茧丝、毛绒、麻类纤维、纤维制品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现场的监督检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正)第十九条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

第三十八条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部门规章】《茧丝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三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可以在茧丝收购、加工、销售、承储活动所涉及的场所实施茧丝质量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条第一款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检验以外的毛绒纤维实施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2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八条第一款纤维质量监督机构对公证检验以外的麻类纤维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8号)第二十一条纤维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对生产企业生产学生服、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公益活动的生活用絮用纤维制品的原辅材料、设备、加工过程等加强监督检查。

对公益活动中使用纤维制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向有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规范性文件】《关于强化化纤质量监督执法工作的通知》(技监局监函〔1994〕153号)第一条“专业纤检机构应加强化纤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对化纤质量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1. “专业纤检机构是依法设置的纤维质量检验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质量监督执法职能”。


县级







3

行政检查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场所的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国务院令第684号修订)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县级


4

行政检查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经营场所的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


5

行政检查

对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的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县级


6

行政检查

对特殊标志侵权活动有关物品和场所的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2号)

第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特殊标志侵权案件,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二)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

【行政法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9号修订)第十三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行政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2号)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当事人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


7

行政检查

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照本法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

县级


8

行政检查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民族事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县级


9

行政检查

对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
的场所的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


10

行政检查

对涉嫌假冒专利的场所和产品的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九条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产品;

(五)对有证据证明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可以采取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措施。

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行使前两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县级


11

行政检查

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
经营现场的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订)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


12

行政检查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第五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549号修订)

第五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县级


13

行政检查

对涉嫌违法从事生产、销售产品的场所实
施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县级


14

行政检查

对制造、修理、使用、销售计量器具的监
督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正)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第十八条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质量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抽检和监督试验。凡无产品合格印、证,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准出厂。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当地销售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检查。凡没有产品合格印、证标志的计量器具不得销售。

县级


15

行政检查

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
监督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规范性文件】《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19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相关利益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的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县级


16

行政检查

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场所的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修正)第四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涉嫌从事违法广告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县级


17

行政检查

对计量标准的监督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部门规章】《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改)第十八条主持考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管理,可以采用计量比对、盲样检测和现场试验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


18

行政检查

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第八条自治区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采用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等方式:

(一)监督抽查是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包括国家和地方的监督抽查,是有规划、有组织对重点产
品质量进行较大规模的检查;

(二)统一监督检查是对某类产品质量进行全自治区范围的检查;

(三)定期监督检查是按照确定的产品检验目录和检验周期进行的检查;

(四)日常监督检查是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以及消费者和有关组织举报、反映质量问题较多的产品进行的检查。

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或者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批准的计划实行。

【部门规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公布)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国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

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

县级


19

行政检查

对粮食流通活动的监督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0号)第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


20

行政检查

对禁止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县级


21

行政检查

对直销企业的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

县级


22

行政检查

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
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必要时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
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
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39号)第六十九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二)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

(三)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必要时,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可以对为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县级


23

行政检查

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
范情况的监督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部门规章】《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4号)第五十条设区的市级、县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活动。

县级


24

行政检查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
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
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
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
进行监督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和药品使用单位使用药品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隐瞒。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高风险的药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应当采取告诫、约谈、限期整改以及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措施,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明文件,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县级


25

行政检查

对化妆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国务院令第727号)第四十六条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妆品及其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以及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县级


26

行政检查

登记机关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
场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6号)第三十九条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收集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向与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四)依法责令市场主体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五)依法查询涉嫌违法的市场主体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登记机关行使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职权的,应当经登记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县级


27

行政检查

对工业产品的监督检查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国务院令第764号修改)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监督检查。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对产品进行检验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第四十条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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