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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1/2025-00035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4-09
名称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2025年)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2025年)
日期:2025-04-09 来源: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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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部门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行使层级

行使内容

1

对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三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1号)

第二十八条 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

对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到位、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修订)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交通部令第28号)

第四条 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款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第一款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部门规章】《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8号修正)

第五条 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省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省级交通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等级证书》使用的规范性,有无转包、违规分包、超范围承揽业务和涂改、租借《等级证书》的行为;

(二)检测机构能力变化与评定的能力等级的符合性;

(三)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合法有效,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五)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

(六)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八)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部门规章】《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21年交通运输部令第35号)

第五条 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对以下内容进行重点抽查:

(一)有关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落实情况;(四)主要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五)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县级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3

公路管理和保护检查

行政检查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

第七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第八条 第一款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区公路工作。

第二款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的县道、乡道工作。

第三款 公路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职责具体负责公路的保护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第九条 公路路政管理职责是:

……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和破坏、损坏公路路产和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

(九)为查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凭证;

县级

公路管理和保护检查

4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等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2年国修订)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和经批准设置的检查站进行监督检查,不得双向拦截车辆,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检查项目。

道路运输执法专用车辆应当配备专用的标志和示警灯。

县级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等的监督检查

5

城市市容环卫、供排水、燃气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行政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市场执法监督检查建筑市场执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

第十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规定的责任,并应当接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部门规章】《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6号)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以及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质检查和督察制度,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三)查阅、复制相关报表、数据、原始记录等文件和资料;(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和督察,并提供工作方便。

【部门规章】《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建部令第21号)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可以开展排水许可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并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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