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单位名称: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统计局)
(二)单位类别(性质):行政机关
(三)办公地址:泾源县香水镇富强路
(四)联系电话:0954-5011641
二、执法区域
泾源县辖区
三、实施行政执法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3.《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4.《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7.《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8.《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9.《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
10.《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
11.《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
12.《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4.《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
15.《价格监测规定》
16.《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监测规定》
17.《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18.《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1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20.《中共中央纪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21.《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22.《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4.《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6.《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7.《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28.《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29.《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
30.《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
32.《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
33.《统计法实施细则》
34.《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救济途径
(一)救济渠道
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当事人对执法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泾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受理法院:当事人对执法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投诉监督电话、邮箱
1.投诉、举报电话:0954—5011641
2.电子邮箱:nxjyfg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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