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权力运行 > 权力清单
索引号
640424002/2025-00078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5-04-09
名称
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2025年)
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2025年)
日期:2025-04-09 来源: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统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2025年)

序号

职权名称

职权类型

实施部门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行使层级

行使内容

1

储备粮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统计局)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2015 年修改)
第四十一条 粮食管理、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储备粮的储存和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不符合规定的,粮食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承储企业丧失储存条件的,粮食管理部门应当取消其储存企业资格。
第四十二条 粮食管理部门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保持必要的安全库存或者合理周转库存。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粮食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对粮食企业储备粮(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油)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统计局)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流通活动中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

行政检查

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统计局)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经贸〔2012〕1520 号)
第五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出库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承储企库履行出库义务,并及时协调处理直属库移交的本地区非直属库出库纠纷。
【规范性文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政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 号)
(三)强化监督指导。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中储粮直属库和农发行分支机构切实加强粮食出库管理,建立经常性巡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协调纠纷,争取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对粮食企业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进行监督检查

4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泾源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统计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24 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 年国务院第 681 号令)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部门规章】《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2017 年国家统计局第 21 号令)
第三条第二款 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或者国家调查队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

依据法律法规在本辖区内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统计调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