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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640424015/2025-00041
- 文号
- 发布机构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责任部门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04-10
- 名称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2025年)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2025年)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目录清单(2025年)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类型 | 实施部门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行使层级 | 行使内容 |
1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情况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县级 | 执法检查 |
2 | 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以及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 县级 | 执法检查 |
3 | 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监督管理 | 行政检查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生委第9号令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违法行为的协作机制和联动执法机制,共同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人工终止妊娠以及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管理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管并组织、协调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查处工作; (二)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准入和相关医疗器械使用监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业规范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三)负责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管理,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准确地采集新生儿出生、死亡等相关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其他事项。 | 县级 | 执法检查 |
4 | 对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性病防治管理办法》(2012年卫生部令第89号)第三十九条 卫生部负责对全国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和效果评估。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性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开展性病防治工作绩效考核与督导检查。督导检查内容包括: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性病防治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二)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工作职责落实情况; (三)不具备开展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发现疑似性病患者的转诊情况; (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开展性病诊疗业务的医疗机构性病防治培训情况。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开展性病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校验和评审时,应当将性病诊治情况列入校验和评审内容。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个人或者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 县级 | 执法检查 |
5 | 医疗废物处置卫生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 县级 | 执法检查 |
6 |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等本法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8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县级 | 执法检查 |
7 | 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的采集、运输、储存进行监督检查;(二)对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实验室或者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培训、考核其工作人员以及上岗人员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实验室是否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主要通过检查反映实验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标准和要求的记录、档案、报告,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扩散现场调查取证、采集样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需要进入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的,应当指定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实施。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四条 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不依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县级 | 执法检查 |
8 | 结核病防治工作监管 | 行政检查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国家主席令第5号修正)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 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2.《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2013年卫生部令第92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行使下列监管职责:(一)对结核病的预防、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报告及监测等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二)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限期进行改进,依法查处;(三)负责预防与控制结核病的其他监管事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对相关单位以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管理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流行病学调查、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防治、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导、培训和健康促进等工作;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诊、追踪、患者督导管理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四)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结核病疫情报告、转诊、培训、健康教育等工作。 | 县级 | 执法检查 |
9 | 医疗机构消毒隔离效果抽检 | 行政检查 |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 1.《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48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 县级 | 执法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