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检查对象 | 检查时间 | 检查 比例 | 同一企业 检查频次 | 可联合检查部门 | 备注 | |
1 | 泾源县公安局 | 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公安部令第86号) 第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泾源县银行业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 |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 每季度 15% | 1次 | |||
2 | 泾源县公安局 |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落实治安安全防范工作的 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1号)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 泾源县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企业 |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 每季度 15% | 1次 | |||
3 | 泾源县公安局 | 对旅馆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 《旅馆业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馆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 泾源县旅馆、宾馆、电竞酒店 |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 每季度 15% | 1次 | 市场监管局 | ||
4 | 泾源县公安局 |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年实施)》,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定期组织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监督检查;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组织监督抽查。 第三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风险评估、分级预警机制和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通报机制 | 泾源县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 |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 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 每季度 15% | 1次 | |||
5 | 泾源县公安局 | 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第八条第一款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 泾源县集中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 2025年第三季度 | 100% | 1次 | 网信办 | ||
6 | 泾源县公安局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情况的行政检查 |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5号)第十三条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制度和责任制,保障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运营者的主要负责人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负总责,领导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组织研究解决重大网络安全问题。 第二十七条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国务院公安部门、保护工作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 《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2018年公安部令第151号)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依法对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联网使用单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网络安全义务情况进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条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组织实施。 | 泾源县泾河水务有限公司 | 2025年第三季度 | 100% | 1次 | 网信办 | ||
7 | 泾源县公安局 | 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销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2006年公安部令第87号) 第二条公安部是全国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易制毒化学品购销、运输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应当设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专门机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设专门人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许可或者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 | 第一类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购销企业 | 第二季度 | 100% | 1次 | 应急管理部门、治安大队 | ||
8 | 泾源县公安局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 正常勤务工作日 | 应急管理局 治安大队 | ||||
9 | 泾源县公安局 | 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剧毒化学品 | 正常勤务工作日 | 应急管理局 治安大队 | ||||
10 | 泾源县公安局 |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运营单位落实反恐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 城市供水一级重点目标、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重点目标、电力系统三级重点目标、石油天然气销售企业三级重点目标、城市供水二级重点目标、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重点目标、铁路系统一、二级重点目标、城镇燃气二级重点目标 | 每半年一次 | 100% | 1次 | 治安部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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