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共35项(检查内容261项):其中治安26项,交管2项,禁毒3项,网安3项,反恐1项。重点检查对象22类(治安15项、禁毒3项、交管2项、网安、反恐怖各1项),一般检查对象14类。入企检查事项26项(检查内容224项):其中治安21项,网安3项,禁毒1项,反恐1项。
| 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对象分类 | 是否需入企检查 | 检查主体 | 责任 警种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
| 1 | 对一般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情况的行政 检查 | 企事业单位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对是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
|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行政检查 | ||||||||
| 对是否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行政检查 | ||||||||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是否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行政检查 | ||||||||
| 对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是否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行政检查 | ||||||||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检查 | ||||||||
| 对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行政检查 | ||||||||
| 对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行政检查 | ||||||||
2 |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企业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四防”制度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
学校门口人车分离情况的行政检查 | ||||||||
硬质隔离防冲撞设施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
高峰时段学生入校离校安排情况的行政检查 | ||||||||
“护学岗”和“高峰勤务”机制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
执法监督情况的行政检查 | ||||||||
防范处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
“三个100%”完成情况的行政检查 | ||||||||
3 | 对旅馆业(含民宿)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旅馆业(含民宿)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
是否落实变更登记备案制度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 |||||||
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 |||||||
是否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3 | 对旅馆业(含民宿)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旅馆业(含民宿)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
视频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图像是否清晰 ,前台大厅、各楼层通道、出入口等主要公共区域是否覆盖 ,视频资料、报警记录是否留存30日以上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 |||||||
是否建立旅客财物保管制度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 |||||||
是否建立旅客遗留物品保管制度和违禁、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 |||||||
是否落实通缉、通报、协查登记以及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等人员向公安机关报告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 |||||||
是否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 |||||||
是否对本旅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 |||||||
4 | 对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 检查 | 公章刻制业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办理公章刻制经营者备案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年国务院令第797号修改)对《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取消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改为实行备案管理。 |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数量、规格以及质量规范制作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 | |||||||
5 | 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 ,是否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 ,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 ,是否按规定进行变更事项备案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是否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报电话。 | |||||||
娱乐场所是否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有无存在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 |||||||
5 | 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娱乐场所是否按要求建立巡查制度,营业时间内是否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是否涵盖整个娱乐场所 ,巡查情况有无写入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
娱乐场所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 ,有无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营业日志是否留存60日备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 |||||||
是否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并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 ,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 |||||||
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安检设备;是否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 |||||||
5 | 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不得中断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
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是否留存 30 日备查 ,是否有删改或者挪作他用情况。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是否有专人负责值守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 |||||||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 |||||||
是否存在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游艺娱乐场所是否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是否存在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 回购奖品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 |||||||
6 | 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服务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保安服务 公司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是否落实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第九项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
是否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 ,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项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
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
是否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 |||||||
6 | 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服务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保安服务 公司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是否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是否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6 | 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服务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保安服务 公司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是否落实;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是否建立落实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6 | 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服务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保安服务 公司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是否一致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
是否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是否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6 | 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服务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保安服务 公司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对保安服务项目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是否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6 | 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服务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保安服务 公司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设立分公司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的情况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是否招用境外人员,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 |||||||
7 | 对自行招录保安员单位的行政检查 | 培训从业单位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是否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是否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是否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 ,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
是否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
是否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是否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
7 | 对自行招录保安员单位的行政检查 | 培训从业单位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是否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 |||||||
是否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信息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8 | 对保安培训单位的行政检查 | 保安培训单位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或办理变更情况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否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条件情况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否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其反映的活动情况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否按规定开展保安培训情况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否具备培训所需的场所、教学训练设施等教学条件 ,以及各项管理制度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是否具有保安培训所需的师资力量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是否具有保安员培训收费批准文件的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安部门收取保安员资格考试费的通知》(财综〔2011〕60号) | |||||||
8 | 对保安培训单位的行政检查 | 保安培训单位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保安培训单位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订教学计划,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
是否有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情况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第二款 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是否以实习为名 ,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枪支使用培训单位备案情况和枪支安全管理制度与保管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 |||||||
9 | 对典当业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典当行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经营场所内是否设置录像设备 ,录像资料是否至少保存2个月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
营业柜台、门、窗是否设置防护设施 ,是否符合安全防范标准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 |||||||
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设置是否符合安全防范标准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 |||||||
是否设置有报警装置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 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具备下列安全防范设施: | |||||||
是否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 |||||||
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是否查验有关证明、履行登记手续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 ,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告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第(一)项、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是否有收当赃物和来源不明物品的行为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项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 |||||||
是否有收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项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 |||||||
是否有收当管制刀具 ,枪支、弹药 ,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项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 |||||||
是否有收当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项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 |||||||
是否有收当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六)项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 |||||||
是否有收当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 《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八)项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 |||||||
10 |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10 |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 ,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改稿)》第四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废旧金属收购点是否设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 ||||||||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 ,是否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是否如实进行登记 | ||||||||
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是否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
10 |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有收购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物品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是否有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 ||||||||
是否有收购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
11 | 对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情况的行政 检查 | 放射性物品 | 重点检查对象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无经公安机关批准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放射性物品运输车辆是否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 | ||||||||
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时有无配备押运人员 | ||||||||
12 | 对剧毒化购买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剧毒化学品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对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12 | 对剧毒化购买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剧毒化学品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对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存在出借或者向不具有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对是否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数量、流向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否立即报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是否按规定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对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是否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的品种、数量及流向信息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12 | 对剧毒化购买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剧毒化学品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对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转让并报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是否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错误的情况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是否按规定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交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是否按规定交回不再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不交回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的情况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12 | 对剧毒化购买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剧毒化学品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按规定作废、交回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情况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有无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
13 |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按规定期限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按规定报告其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是否存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情况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 |||||||
是否存在不具有许可证件的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 |||||||
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存在出借或者向不具有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时有无备案处置方案的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4 | 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企业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企业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是否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是否按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是否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是否对雷管编码打号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是否存在超出购买许可范围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是否存在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 | ||||||||
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民用爆炸物品交易证明材料 | ||||||||
14 | 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企业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企业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否存在账物不符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对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存在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情况 | ||||||||
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 | ||||||||
15 | 对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车辆 | 重点检查对象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是否按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是否存在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是否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 | ||||||||
运输车辆是否存在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情况 | ||||||||
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路线行驶 ,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地点经停的 | ||||||||
是否存在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情况 | ||||||||
16 | 对爆破作业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爆破作业单位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是否按规定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向公安机关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是否按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是否存在超出购买许可范围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是否存在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民用爆炸物品交易证明材料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16 | 对爆破作业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爆破作业单位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是否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报告跨区域爆破的情况 | ||||||||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 | ||||||||
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 | ||||||||
是否按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是否存在账物不符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
16 | 对爆破作业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爆破作业单位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
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是否存在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情况 | ||||||||
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 | ||||||||
17 |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运输车辆 | 重点检查对象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按规定核销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情况 | ||||||||
烟花爆竹托运人有无出租、出借、转让、假冒、伪造、变造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
是否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 ||||||||
是否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 ||||||||
17 | 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运输车辆 | 重点检查对象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运输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烟花爆竹的装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是否违规载人 | ||||||||
是否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 | ||||||||
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八)项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是否有专人看守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8 | 对民用枪支配售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民用枪支配售单位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制造单位是否实行封闭式管理 ,规范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 《枪支管理法》第十八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得改变民用枪支的性能和结构;必须在民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支序号,不得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民用枪支。 |
是否按照限额、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制造、配售民用枪支、弹药 | 《枪支管理法》第十六条 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 | |||||||
是否规范登记制造、储存、配售枪支弹药等账册情况 | 《枪支管理法》第十六条 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 | |||||||
是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 ,指定专人负责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 |||||||
18 | 对民用枪支配售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民用枪支配售单位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 ,枪支、弹药是否分开存放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
使用枪支的人员是否掌握枪支的性能,是否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合法、安全使用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 |||||||
是否在禁止区域、场所携带枪支弹药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发生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等情况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是否规范报废枪支弹药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 |||||||
是否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 |||||||
是否符合持枪条件 ,枪支弹药状况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 |||||||
18 | 对民用枪支配售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民用枪支配售单位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规范运输枪支弹药 | 《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
枪支(弹药)库室安全防范要求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5.1.1.8 | |||||||
是否在网络平台违规发布信息 |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六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依法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 |||||||
19 | 对驽制造、购置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弩制造、销售、购置、进口、运输单位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驽制造、购置单位是否经过许可,且实际情况是否与许可信息一致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 |
是否规范生产、销售、购置、进口、运输弩 ,健全弩机和弩箭流向登记制度 ,定期规范备案 | ||||||||
20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政检查 | 大型群众性活动 | 重点检查对象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按规定数量、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承办者是否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情况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是否存在违法规定可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承办者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情况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安全责任人对安全事故处置或报告的情况 | ||||||||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
21 | 对公务用枪配置单位的行政检查 | 公务用枪配置单位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 ,指定专人负责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
是否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 ,枪支、弹药是否分开存放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 | |||||||
使用枪支的人员是否具有公务用枪持枪证和经过专门培训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 |||||||
携带枪支是否携带持枪证件 ,是否在禁止区域、场所携带枪支弹药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
21 | 对公务用枪配置单位的行政检查 | 公务用枪配置单位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发生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等情况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是否规范报废枪支弹药 ,上缴持枪证件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 |||||||
是否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 |||||||
持枪单位和持枪人员是否符合持枪条件 | ||||||||
枪支弹药状况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 ||||||||
是否规范运输枪支弹药 | 《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 |||||||
枪支(弹药)库室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5.1.1.8 | |||||||
22 | 对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 检查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重点检查对象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有无违规燃放情况 | ||||||||
23 | 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对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有燃放资质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
24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工程验收的行政检查和安全评估工作 | 金融机构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
24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工程验收的行政检查和安全评估工作 | 金融机构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况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情况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是否存在库房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是否存在库房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 | 《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 新建库房、守库室安全防范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库房有无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 | ||||||||
营业室出口有无安装防盗安全门 ,窗户有无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 《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新建营业室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
有无配置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单证、印鉴的保险柜和防伪鉴别器 | ||||||||
有无落实专用枪支由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负责管理 | ||||||||
是否存在非执行守库、押运任务 ,使用专用枪支和非配枪人员使用枪支情况 | ||||||||
24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工程验收的行政检查和安全评估工作 | 金融机构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库房内有无配备防潮、灭火设备 ,安装防爆灯 ,有无配备应急照明灯 | 《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 新建库房、守库室安全防范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25 | 营业性射击场的行政检查 | 营业性 射击场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营业性射击场相关资质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
营业性射击场规范枪支携带区域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 |||||||
营业性射击场规范配置枪支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修正) | |||||||
26 |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运营单位落实反恐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一级重点目标、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重点目标、电力系统三级重点目标、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三级重点目标、城市供水二级重点目标、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重点目标、核技术利用单位二级重点目标、军工企业二级重点目标、铁路系统一、二级重点目标、城镇燃气二级重点目标、生物安全一级重点目标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反恐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运营单位是否存在未制定防范和应急处置恐怖活动预案、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袭击的各项职责。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运营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运营单位是否存在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责任人员情况的行政检查 |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运营单位是否存在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背景审查,或未调整不适合情形人员的工作岗位情况的行政检查 |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运营单位是否存在未对公共交通工具配备保安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运营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
大型活动承担(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
27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情况的行政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单位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禁毒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是否按规定购买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按规定购买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 |||||||
是否存在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资质。 | |||||||
是否存在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是否存在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情况 | ||||||||
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情况 | ||||||||
28 | 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 | 重点检查对象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 | 禁毒 |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按规定运输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按规定运输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
29 | 对麻黄草运输行为的行政 检查 | 麻黄草运输车辆 | 重点检查对象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 | 禁毒 | 麻黄草是否按规定运输 |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草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买卖麻黄草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13〕16号) |
30 | 对互联网国际联网备案情况的行政 检查 | 互联网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网安 | 是否落实互联网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
3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网安 | 是否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使用违法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3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网安 | 是否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四)项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
是否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 |||||||
是否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
是否制止、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 |||||||
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 |||||||
是否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 ||||||||
是否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 |||||||
是否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
是否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是否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 |||||||
31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网安 | 是否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使用违法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32 | 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 情况) | 网络运营者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网安 | 是否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
32 | 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 情况) | 网络运营者 | 重点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网安 | 是否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
是否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 |||||||
是否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 ||||||||
33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行政 检查 | 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 | 重点检查对象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 | 交管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是否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34 | 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情况的行政检查 | 剧毒化学品 | 重点检查对象 重点检查对象 | 否 | 泾源县公安局 | 交管 | 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件情况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是否按规定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公安机关备案存查情况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是否存在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件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35 | 对公共场所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单位是否在公安机关备案、是否采取规范管理措施进行检查。 | 企事业单位、个人 | 一般检查对象 | 是 | 泾源县公安局 | 治安 | 检查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
检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是否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 (一)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岗位人员的入职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 (二)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 (三)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 (四)其他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的措施。 | ||||||||
检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是否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委托他人运营的,应当通过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前款规定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监督受托方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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