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泾源县公安局2026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 | |||||||||||
|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名称 | 检查对象 | 检查 对象 | 检查周期 | 检查比例 | 同一企业检查频次 | 检查内容 | 法律依据 | 可联合部门 | 备注 |
| 1 | 治安 | 对一般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事业单位 | 一般检查对象 | 每半年1次 | 100% | 2次 | 对是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 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 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 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 案。 | 辖区派出所 | |
|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行政检查 | |||||||||||
| 对是否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行政检查 | |||||||||||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是否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行政检查 | |||||||||||
| 对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是否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行政检查 | |||||||||||
| 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检查 | |||||||||||
| 对是否按照有相关规定要求,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行政检查 | |||||||||||
| 对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行政检查 | |||||||||||
| 2 | 治安 | 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油气田及输油气管道企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企业 | 重点检查对象 | 每半年1次 | 100% | 2次 | “四防”制度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 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 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 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 案。 | 教育局 辖区派出所 | |
| 学校门口人车分离情况的行政检查 | |||||||||||
| 硬质隔离防冲撞设施设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
| 高峰时段学生入校离校安排情况的行政检查 | |||||||||||
| “护学岗”和“高峰勤务”机制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
| 执法监督情况的行政检查 | |||||||||||
| 防范处置情况的行政检查 | |||||||||||
| “三个 100%”完成情况的行政检查 | |||||||||||
| 3 | 治安 | 对旅馆业(含民宿)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旅馆业(含民宿)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对象 | 每半年1次 | 100% | 2次 | 是否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 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 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 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是否落实变更登记备案制度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 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 记后三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 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 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 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 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 ||||||||||
| 是否落实旅客住宿登记制度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 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 登记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是否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 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视频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图像是否清晰 ,前台大厅、各楼层通道、出入口等主要公共区域是否覆盖 ,视频资料、报警记录是否留存 30 日以上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 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 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 30 日备查, 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 ||||||||||
| 是否建立旅客财物保管制度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 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 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 安机关处理。 | ||||||||||
| 是否建立旅客遗留物品保管制度和违禁、可疑物品报告制度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 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三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 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 安机关处理。 | ||||||||||
| 是否落实通缉、通报、协查登记以及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等人员向公安机关报告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 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 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 ||||||||||
| 是否落实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 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 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 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公安部《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必须落实“五必须”要求》 | ||||||||||
| 是否对本旅馆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培训 |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 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 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 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 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 应当予以协助。 | ||||||||||
| 4 | 治安 | 对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公章刻制业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对象 | 每半年1次 | 100% | 2次 | 是否办理公章刻制经营者备案 |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4 年国务院令第 797 号修改)对《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部分内容作出修改,取消公章刻 制业特种行业许可,改为实行备案管理。 | 辖区派出所 | |
| 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式样、数量、规格以及质量规范制作 |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 发〔 1 9 9 9 〕 2 5 号)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 4 . 5厘米,中央 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 自左而右环行(图十四)。制发办法由 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 ||||||||||
| 5 | 治安 | 对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娱乐场所 | 一般检查对象 | 每半年1次 | 100% | 2次 |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 ,是否在 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娱乐场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 文件、许可证后,应当在 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 辖区派出所 | |
|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 ,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 ,是否按规定进行变更事项备案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 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 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 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 是否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 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 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部门、文化主管部门的举 报电话。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 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 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 | ||||||||||
| 娱乐场所是否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有无存在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 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不得聘用其他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 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 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 ||||||||||
| 娱乐场所是否按要求建立巡查制度,营业时间内是否每 2 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是否涵盖整个娱乐场所 ,巡查情况有无写入营业日志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发现娱 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县级人民 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 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 2 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 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 辖区派出所 | |||||||||
| 娱乐场所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责任书 ,有无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营业日志是否留存 60 日备查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娱乐场所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文明服务 责任书,并建立从业人员名簿;从业人员名簿应当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 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 作时间、工作地点;营业日志不得删改,并应当留存 60 日备查。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 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日志应当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 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 | ||||||||||
| 是否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并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 ,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 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 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 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 ||||||||||
| 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安检设备;是否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 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 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安全检查设备,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 检查。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营业面积 1000 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 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 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 X 射线安全检查设备 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 ||||||||||
| 是否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 ,不得中断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 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 30 日备查,不得删改 或者挪作他用。 | 辖区派出所 | |||||||||
| 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是否留存 30 日备查 ,是否有删改或者挪作他用情况。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是否有专人负责值守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 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 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 30 日备查,不得删改 或者挪作他用。 | ||||||||||
|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 隔断,并应当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 内锁装置。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 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 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 1.2 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 1.2 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 材质的高度不小于 0.4 米,宽度不小于 0.2 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 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 ||||||||||
| 是否存在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 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 1 个月至 3 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 ||||||||||
| 游艺娱乐场所是否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是否存在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作为奖品、 回购奖品的行为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 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以现金或者有价证券 作为奖品,不得回购奖品。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 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赌博性质的 游戏机经营活动。 | ||||||||||
| 6 | 治安 | 对保安服务公司及其服务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保安服务公司 | 一般检查对象 | 每半年1次 | 100% | 2次 |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是否落实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六项 公安机关对保 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 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八项第九项 公安机 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 ||||||||||
| 是否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 ,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七)项 公安机 关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 ||||||||||
| 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 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 ||||||||||
| 是否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办 公场所和政府网站上公布下列信息: (一)保安服务监督管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 规、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和程 序; (三)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与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服务、 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保安员枪支使用培训单位的 备案材料和程序; (四)保安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和程序; (五)举报投诉方式;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 ||||||||||
|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 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 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 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 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是否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或者是否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 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 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 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 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 是否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 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是否落实;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是否建立落实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 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 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 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 ||||||||||
| 是否具有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与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是否一致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应当 自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 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 机关。对设立提供武装守护押运和安全技术防范报警监控运营服务的申请, 应当对经营场所、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省级公安机关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的公安机关 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一)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决定 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 服务; (二)不符合《条例》第八条、第十条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应 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是否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 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
| 是否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 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 是否对保安服务项目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 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 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 警记录的。 客户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 报警记录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是否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 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 是否设立分公司和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的情况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四条 设区市的公安机关负责下 列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一)受理、审核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的申请材料; (二)接受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和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 安服务活动,以及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备案; (三)组织开展保安员考试,核发、吊销保安员证; (四)对保安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依法进行其他保安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分公司设立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市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备案地公安 机关监督管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安服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基本情况; (三)拟开展的保安服务项目。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保安服务公司基本情况; (二)设立分公司和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保安服务经营活动情 况; (三)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四)保安服务中涉及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设备安装、变更、使用 情况; (五)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 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六)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 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七)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八)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九)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是否招用境外人员,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供保安服务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 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 聘请外资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 为上述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不得招用境外人员。 | ||||||||||
| 7 | 治安 | 对自行招录保安员单位的行政检查 | 培训从业单位 | 一般检查对象 | 每半年1次 | 100% | 2次 | 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公安机关对自 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六) 自行招用的保安员及其服装、保安服务标志与装备管理情况;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是否按《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 ||||||||||
| 是否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 ||||||||||
| 是否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 ,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公安机关对自 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七)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 ||||||||||
| 是否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 公安机关对自 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 | ||||||||||
| 是否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 ||||||||||
| 是否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 展保安服务的; | ||||||||||
| 保安员在岗培训和权益保障工作落实情况;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 公安机关对自 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八)被投诉举报事项纠正情况; | ||||||||||
| 保安服务合同和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制度落实情况;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 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 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 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 造成严重后果的。 客户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对自行招用 保安员单位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四)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 况应急预案建立落实情况; (五)依法配备的公务用枪安全管理制度和保管设施建设情况;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是否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 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 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 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当至少留存 30 日备查, 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 | ||||||||||
| 是否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信息的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 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 ||||||||||
| 8 | 治安 | 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对象 | 每半年1次 | 100% | 2次 |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 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 起 15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向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辖区派出所 | |
|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 ,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是否自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 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 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向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 起 15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向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改稿)》第四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 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 15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 之日起 15 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 15 日内)向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便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 | ||||||||||
| 废旧金属收购点是否设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 |||||||||||
|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 ,是否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是否如实进行登记 | |||||||||||
| 收购废旧金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是否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 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 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 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 和个体工商户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予以扣留,并开付收据。 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及时退还;赃物或者有赃物嫌 疑的物品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 是否有收购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等物品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 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 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 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 ||||||||||
| 是否有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 |||||||||||
| 是否有收购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 |||||||||||
| 9 | 治安 | 对剧毒化购买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剧毒化学品购买单位 | 重点检查对象 | 每季度1次 | 50% | 2次 | 对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是否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对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存在出借或者向不具有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对是否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的数量、流向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 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
| 对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否立即报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被盗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对是否按规定将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公安机关备案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 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 ||||||||||
| 对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是否按规定期限备案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的品种、数量及流向信息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 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 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 ||||||||||
| 对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按照规定转让并报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行政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 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是否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错误的情况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剧毒化学 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 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改正,处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 记录剧毒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
| 是否按规定将剧毒化学品购买证件回执交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 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500 元以 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 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 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 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 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
| 是否按规定交回不再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不交回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存根的情况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 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 的; | ||||||||||
| 是否按规定作废、交回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情况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 以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 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 ||||||||||
| 有无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 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 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 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 理机关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 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 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 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标志。 第五十一条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 额等值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0 | 治安 | 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 | 重点检查对象 | 每季度1次 | 50% | 2次 | 是否按规定期限备案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购买信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 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 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按规定报告其转让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 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 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 ||||||||||
| 是否存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情况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 位不得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信息 及建立相关链接。 禁止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在互联网发布易制爆 危险化学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十条 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 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发布的危险物品信息不得包含诱导非法购销危险物 品行为的内容。 | ||||||||||
| 是否存在不具有许可证件的单位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 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 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 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 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 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 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 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 5000 元以下的罚 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 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 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使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是否存在出借或者向不具有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 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 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 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 理机关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
|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解散时有无备案处置方案的情况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 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 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 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 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 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11 | 治安 | 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企业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企业 | 重点检查对象 | 每季度1次 | 50% | 2次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 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应急管理局 | |
| 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是否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 ||||||||||
| 是否按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 ||||||||||
| 是否按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是否对雷管编码打号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 雷管编码打号的; | ||||||||||
| 是否存在超出购买许可范围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二)项、第(三)项、第 (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 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 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 ||||||||||
| 是否存在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 | |||||||||||
| 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民用爆炸物品交易证明材料 | |||||||||||
|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 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 入计算机系统的; | ||||||||||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否存在账物不符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 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 用爆炸物品的; | ||||||||||
|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 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 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
| 对民用爆炸物品是否存在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情况 | |||||||||||
| 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 | |||||||||||
| 12 | 治安 | 对爆破作业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爆破作业单位 | 重点检查对象 | 每季度1次 | 50% | 2次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 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 治安管理大队辖区派出所 应急管理局 | |
| 是否按规定对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向公安机关备案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 案的; | ||||||||||
| 是否按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七)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的。 | ||||||||||
| 是否存在超出购买许可范围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 雷管编码打号的; | ||||||||||
| 是否存在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 ||||||||||
| 是否按照规定保存民用爆炸物品交易证明材料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 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 ||||||||||
|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 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 入计算机系统的; | 治安管理大队辖区派出所 应急管理局 | |||||||||
| 是否按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 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 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 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 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 ||||||||||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报告跨区域爆破的情况 | |||||||||||
| 是否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 | |||||||||||
| 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情况 | |||||||||||
| 是否按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 ||||||||||
| 是否存在账物不符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 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 ||||||||||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 用爆炸物品的;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应急管理局 | |||||||||
| 是否存在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情况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 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 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 ||||||||||
| 是否存在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不报的情况 | |||||||||||
| 是否存在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情况 | |||||||||||
| 13 | 治安 | 对民用枪支配售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民用枪支配售单位 | 重点检查对象 | 每季度1次 | 50% | 2次 | 制造单位是否实行封闭式管理 ,规范采取安全保卫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八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 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得改变民用枪支的性能和结构;必须在民用枪 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的枪 支序号,不得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民用枪支。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必须实行封闭式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 防止民用枪支以及民用枪支零部件丢失。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是否按照限额、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制造、配售民用枪支、弹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六条 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 理。 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统一编制民用枪支序 号,下达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 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下达到民用枪支配售 企业。 | ||||||||||
| 是否规范登记制造、储存、配售枪支弹药等账册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六条 国家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 理。 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统一编制民用枪支序 号,下达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 配售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省 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并下达到民用枪支配售 企业。 | ||||||||||
| 是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 ,指定专人负责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 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 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 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 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 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 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 训。 | ||||||||||
| 是否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 ,枪支、弹药是否分开存放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 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 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 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 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 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 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 训。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使用枪支的人员是否掌握枪支的性能,是否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合法、安全使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 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 ||||||||||
| 是否在禁止区域、场所携带枪支弹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 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
| 发生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等情况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 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
| 是否规范报废枪支弹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 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 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 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 ||||||||||
| 是否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 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 ||||||||||
| 是否符合持枪条件 ,枪支弹药状况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 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 ||||||||||
| 是否规范运输枪支弹药 | 《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 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 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 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 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 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 治安管理大队辖区派出所 | |||||||||
| 枪支(弹药)库室安全防范要求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5. 1. 1.8 | ||||||||||
| 是否在网络平台违规发布信息 |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第六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依法取得 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本单位网站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 ||||||||||
| 14 | 治安 | 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的行政检查 | 大型群众性活动 | 重点检查对象 | 结合实际按需开展 | 100% | 结合实际按需开展 | 演出举办单位是否按规定数量、区域印制和出售门票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 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 安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 办者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承办者是否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情况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 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 安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 办者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 ||||||||||
|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是否存在违法规定可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况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 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 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 1 万元 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 ||||||||||
| 承办者是否存在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情况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 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 安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 办者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 | ||||||||||
| 安全责任人对安全事故处置或报告的情况 | |||||||||||
| 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 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 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 场。 | ||||||||||
| 15 | 治安 | 对公务用枪配置单位的行政检查 | 公务用枪配置单位 | 重点检查对象 | 每季度1次 | 50% | 2次 | 是否明确枪支管理责任 ,指定专人负责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 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 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 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 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 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 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 治安管理大队 | |
| 是否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 ,枪支、弹药是否分开存放 | 《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 支,确保枪支安全。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 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 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 毕,及时收回。 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 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 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 ||||||||||
| 使用枪支的人员是否具有公务用枪持枪证和经过专门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 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 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 ||||||||||
| 携带枪支是否携带持枪证件 ,是否在禁止区域、场所携带枪支弹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 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
| 发生枪支弹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等情况是否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 规定: (一)携带枪支必须同时携带持枪证件,未携带持枪证件的,由公安 机关扣留枪支; (二)不得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 (三)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 治安管理大队 | |||||||||
| 是否规范报废枪支弹药 ,上缴持枪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 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 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报废的 枪支应当及时销毁。 销毁枪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 ||||||||||
| 是否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外国交通运输工具携带枪支入境或者过境的, 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必须向边防检查站申报,由边防检查站加封,交通运 输工具出境时予以启封。 | ||||||||||
| 持枪单位和持枪人员是否符合持枪条件 | |||||||||||
| 枪支弹药状况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 |||||||||||
| 是否规范运输枪支弹药 | 《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 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 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 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 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 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 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 | ||||||||||
| 枪支(弹药)库室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 《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1016-2012)5. 1. 1.8 | ||||||||||
| 16 | 治安 | 对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重点检查对象 | 结合实际按需开展 | 100% | 结合实际按需开展 | 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 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 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 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 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 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 | 治安管理大队 | |
| 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有无违规燃放情况 | |||||||||||
| 17 | 治安 | 对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的行政检查 |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 | 一般检查对象 | 重要节点按需开展 | 100% | 重要节点按需开展 | 对焰火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有燃放资质的行政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 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 下列有关材料:…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 件的证明。 《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公安部GA898-2010) 6 资格证明 6. 1 申请 申请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的人员,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 出申请,并提交《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证明》申请表(见附录 A)。 《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安全规程》(公安部 GA183-2005)) 5 承担资格 5.5 从事焰火晚会燃放工程作业单位的承担资格,由燃放企业所在地省级人 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专家进行评定,燃放作业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省级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18 | 治安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工程验收的行政检查和安全评估工作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及金库 | 重点检查对象 | 每半年1次 | 100% | 2次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公 安机关应当监督、指导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 督促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 自检制度。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况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违 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 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 位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情况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违 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 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 对单位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
| 是否存在库房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是否存在库房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 | 《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 新建库房、守库室安全 防范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库房设在县支行级金融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 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 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 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库房与守库室采用全封闭整体结构,其建筑安全标准分别依据 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四)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 络的通讯设备。 | ||||||||||
| 库房有无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 | |||||||||||
| 营业室出口有无安装防盗安全门 ,窗户有无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 《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二条 新建营业室安全防护设 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二)出纳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三)营业操作室与客户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 (四)营业操作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或联防警铃。城镇营业网点应当 创造条件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配置临柜工作人员防卫器械,置于隐蔽、便于取用的位置。 (五)配置消防器材。 (六)配置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单证、印鉴的保险柜和防伪鉴 别器。 (七)设卫生间。 | ||||||||||
| 有无配置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单证、印鉴的保险柜和防伪鉴别器 | |||||||||||
| 有无落实专用枪支由保卫部门或专职保卫人员负责管理 | |||||||||||
| 是否存在非执行守库、押运任务 ,使用专用枪支和非配枪人员使用枪支情况 | |||||||||||
| 库房内有无配备防潮、灭火设备 ,安装防爆灯 ,有无配备应急照明灯 | 《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第十条 新建库房、守库室安全防 范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库房设在县支行级金融机构或营业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 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 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 开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库房与守库室采用全封闭整体结构,其建筑安全标准分别依据 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四)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 络的通讯设备 第十二条 新建营业室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二)出纳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三)营业操作室与客户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 (四)营业操作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或联防警铃。城镇营业网点应当 创造条件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配置临柜工作人员防卫器械,置于隐蔽、便于取用的位置。 (五)配置消防器材。 (六)配置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单证、印鉴的保险柜和防伪鉴 别器。 (七)设卫生间。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四条 公安机 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三)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四)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 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 (五)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六)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七)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八)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 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九)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19 | 治安 | 对公共场所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及相关设施的单位是否在公安机关备案、是否采取规范管理措施进行检查。 | 企事业单位、个人 | 一般检查对象 | 每半年1次 | 100% | 2次 | 检查公共场所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否按要求进行备案。 | 《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公共安 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 协助、配合。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检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是否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 (一)建立系统监看、管理等重要 岗位人 员的入职 审查、保密教育、岗位培训等管理制度; (二)采取授权管理、访问控制等技术措施,严格规范内部人员对视频图像信息的查阅、处理; (三)建立信息调用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查阅、调取视频图像信息的事由、内容及调用人员的单位、姓名等信息; (四)其他防止滥用、泄露视频图像信息的措施。 | |||||||||||
| 检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是否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防攻击、防入侵、防病毒、防篡改、防泄露等安全技术措施,定期维护设备设施,保障系统连续、稳定、安全运行,确保视频图像信息的原始完整。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单位委托他人运营的,应当通过签订安全保密协议等方式,约定前款规定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并监督受托方履行。 | |||||||||||
| 20 | 治安 | 对印刷业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印刷行业场所 | 一般检查对象 | 每半年一次 | 100% | 2次 | 禁止印刷相关违禁印刷品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 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政治安全保卫大队 | |
| 查看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是否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 |||||||||||
| 21 | 治安 | 对射钉器(弹)制造、销售、经营单位治安管理情况的行政检查 | 制造、销售射钉器企业 | 重点检查对象 | 每半年一次 | 100% | 2次 | 检查制造许可情况。 | 《关于加强射钉器射钉弹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治〔2015〕678号)、《射钉器公共安全要求》(GA1524—2018)、《射钉弹公共安全要求》(GA1525-2018) | 治安管理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检查管理制度制定、落实情况。 | |||||||||||
| 检查流向登记台账。 | |||||||||||
| 检查弩的商标、编号情况。 | |||||||||||
| 检查销售登记情况。 | |||||||||||
| 22 | 反恐 | 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运营单位落实反恐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 城市供水一级重点目标、危险化学品企业一级重点目标、电力系统三级重点目标、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三级重点目标、城市供水二级重点目标、危险化学品企业二级重点目标、核技术利用单位二级重点目标、军工企业二级重点目标、铁路系统一、二级重点目标、城镇燃气二级重点目标、生物安全一级重点目标 | 重点检查对象 | 每半年一次 | 100% | 2次 | 结合实地走访,检查制造射钉弹企业销售登记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掌 握重点目标的基础信息和重要动态,指导、监督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履行防范恐怖 袭击的各项职责。公安机关、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重点目标 进行警戒、巡逻、检查。 第三十二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 设施; (三)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四)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五)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标准和实际需要,对重点目标同 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技防、物防设备、设施。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 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对重点目标以外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单位、场所、活动、设施,其主管部门 和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 第三十三条 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对有不适 合情形的人员,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 | 应急管理局 政保大队 治安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结合实地走访,检查制造射钉弹使用的发射药情况。 | |||||||||||
| 结合实地走访,检查制造射钉弹制造的射钉弹类型。 | |||||||||||
| 结合实地走访,检查销售射钉弹企业销售登记情况。 | |||||||||||
| 结合实地走访,检查销售射钉弹销售的射钉弹类型。 | |||||||||||
|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运营单位是否存在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情况的行政检查 | |||||||||||
| 大型活动承担(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进入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情况的行政检查 | |||||||||||
| 23 | 禁毒 | 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情况的行政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单位 | 重点检查对象 | 每半年1次 | 100% | 2次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是否按规定购买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 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审批;申请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所在地的省、 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申请人提 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购买许可证;不予许 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 实地核查。 | 固原市公安局禁毒支队 公安局禁毒大队 | |
|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按规定购买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 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 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 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 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 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 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 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 绝或者隐匿。 | ||||||||||
| 是否存在违规携带易制毒化学品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运输的易制毒化学品与易制毒化学 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品种、数量、运入地、货主及收货人、 承运人等情况不符,运输许可证种类不当,或者运输人员未全程携带运输 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运整改,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有危险物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吊销其运输 资质。 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不符合品种、数量规定的,没收易制毒化学品, 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 ||||||||||
| 是否存在向无购买许可证、备案证明的单位、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情况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违反规定销售易制毒化 学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销售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无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品种、数量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 | ||||||||||
| 是否存在超出购买许可、备案范围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情况 | |||||||||||
| 是否存在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情况 | |||||||||||
| 24 | 网安 | 对互联网国际联网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使用单位 | 一般检查对象 | 每年1次 | 100% | 1次 | 是否落实互联网国际联网备案制度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 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第十一条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单位, 除落实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外,还应当安装并运 行互联网公共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系统。 | 文化和旅游局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25 | 网安 |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一般检查对象 | 每年1次 | 100% | 1次 | 是否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使用违法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 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 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文化和旅游局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是否履行承诺的信息网络安全责任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四)项 有健全、完善的信 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 ||||||||||
| 是否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接入 互联网,不得采取其他方式接入互联网。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提供上网消费者使用的计算机必须通过 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不得直接接入互联网。 | ||||||||||
| 是否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未建立场 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举报的; | ||||||||||
| 是否制止、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未建立场内 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 公安机关举报的; | ||||||||||
| 是否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 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60 日,并在文 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 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 ||||||||||
| 是否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 | |||||||||||
| 是否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 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60 日,并在文 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 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 | ||||||||||
| 是否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 |||||||||||
| 是否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行政 处罚的,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 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 是否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 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 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 150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 ||||||||||
| 是否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其他方式使用违法信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 所经营单位和上网消费者不得利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 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 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 ||||||||||
| 26 | 网安 | 对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情况的行政检查(含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情况) | 网络运营者 | 重点检查对象 | 每年1次 | 100% | 1次 | 是否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 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 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 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 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 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 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 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 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文化和旅游局 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辖区派出所 | |
| 是否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 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 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 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 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 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 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 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 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 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 款。 | ||||||||||
| 是否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 位及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 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 容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 24 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本办法第五条内容的地 址、 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 | ||||||||||
| 是否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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