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本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名称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余建成(局长)
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龙潭街
联系电话:0954-5011057
邮政编码:756400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行使行政检查权,许可权,处罚权等。
受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委托,泾源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以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名义,行使全县交通运输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泾源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以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名义行使全县城市管理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能。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泾源县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规定,泾源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下列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城乡建设领域。城乡规划实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房地产市场监管等;
(二)交通运输领域。公路路政管理、道路运输经营监管、交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等;
(三)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行政执法职责。
四、行政执法程序
本局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权利义务、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依法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决定作出后依法予以公开。

五、监督与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进行监督和寻求救济:
1.行政复议: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泾源县人民政府或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向泾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投诉举报:可通过泾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反映,也可直接向泾源县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机构)投诉举报。
监督电话:0954-5011057(本局办公室)
司法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954-5670121(泾源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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